哄擡疫情防控急需物資價格 兩部門發佈典型案例

人民網北京3月26日電 (朱紫陽)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瞭解到,當前,一些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特別是重點原材料仍然供應緊張,不法經營者趁機通過囤積居奇、轉手倒賣等方式哄抬價格,牟取暴利,危害較為嚴重。為繼續做好偵查、檢察工作,保持對哄抬物價犯罪的打擊力度,穩定特殊時期的市場秩序,3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典型案例,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是第七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的典型案例。

法律要旨

根據刑法、“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在扣除生產經營成本和正常的利潤後,大幅提高產品價格對外銷售的,應當認定為“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斷上,應當根據各地依法發佈的價格干預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價格敏感程度、對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響等,綜合考慮常情常理作出認定。

對於以囤積居奇、轉手倒賣等方式,層層加碼,哄抬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價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的,應當根據囤積、倒賣的數量、次數、加價比例和獲利情況等,綜合認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嚴懲。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文某、饒某非法經營案

犯罪嫌疑人文某、饒某,分別系企業經營者。

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价格 两部门发布典型案例

檢察官與公安偵辦人員一起商討案情。

文某的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過濾類材料。2020年2月20日前後,饒某聯繫文某,請其生產6噸用於製作防疫口罩的關鍵原材料熔噴無紡布,雙方商定每噸價格18萬元,文某收取饒某貨款108萬元。2月24日至3月6日,文某組織生產並分四次向饒某交貨5.469噸。經查,該批熔噴無紡布的生產、運輸等成本,每噸不足2萬元。文某交代,其知道疫情期間熔噴無紡布是製造口罩的主要材料,因此把售價提高。

饒某拿到熔噴無紡布後,隨即轉手倒賣給了廣東、江西和福建的四家口罩生產企業,價格為每噸30萬元至38萬元不等。饒某的倒賣行為系以個人名義進行,經營數額為177.07萬元,獲利約70萬元。

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於2020年3月10日立案偵查,同日對文某、饒某刑事拘留,後經調查取證於3月16日以文某、饒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文某的公司違反國家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價格管理規定,大幅提高防疫物資的銷售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涉嫌非法經營罪,文某系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涉嫌非法經營罪;饒某取得貨物後立刻轉手加價倒賣,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情節特別嚴重,涉嫌非法經營罪;文某、饒某均符合逮捕條件。2020年3月20日,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文某、饒某,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經營案

犯罪嫌疑人曹某,繫個體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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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通過遠程提審系統訊問犯罪嫌疑人。

2019年11月開始,曹某與他人合夥生產、銷售普通民用口罩,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前的售價為每隻0.16元至0.28元。疫情發生後,曹某通過微信平臺、線下代售等方式,將生產的口罩銷往全國各地。在銷售價格上,曹某為牟取暴利,逐日提價,幾天時間內將售價最高漲至每隻10元。經查,在2020年1月22日至2月2日期間,曹某的經營數額為150萬餘元,獲利129萬餘元。

山東省郯城縣公安局於2020年2月3日立案偵查,同日對曹某刑事拘留,後經調查取證於3月2日以曹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曹某哄抬疫情防護用品的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情節特別嚴重,已涉嫌非法經營罪並符合逮捕條件。2020年3月2日,郯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曹某,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案例三:被告單位上海市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涉嫌非法經營案

被告單位上海市A、B、C三家公司日常經營個人防護用品,並分別在天貓商城開設有網店,其中A公司系某大型防護用品公司的特約經銷商。被告人黎某繫上述被告單位的經營人。另外,黎某還經營D公司(另案處理),經營內容和經營模式與前三家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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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審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

2020年1月19日前,三家被告單位和D公司銷售9501V 型口罩的價格為每盒150元至190元不等(15只/盒),銷售9501VT型口罩的價格為每盒158元至200元不等(25只/盒)。1月20日,在國家有關部門發佈疫情公告後,黎某指令四家公司在網店上連續漲價,最終將上述兩種口罩的銷售價格均上漲至每盒398元。經查,在1月20日至21日兩天時間內,經營數額達845.7萬餘元。其中,A公司的經營數額為348.1萬餘元,B公司的經營數額為244.3萬餘元,C公司的經營數額為210.6萬餘元。3月13日,黎某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本人和單位的主要犯罪事實。

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於2020年3月11日立案偵查,3月13日對黎某取保候審,後經調查取證於3月19日以黎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黎某控制旗下公司網店在大型電商平臺上協同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且其系大型公司的特約經銷商,哄抬市場價格、擾亂防疫緊俏必需用品的社會危害性遠大於一般經營者,影響惡劣,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A、B、C三家公司亦構成單位犯罪,其中A公司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2020年3月23日,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構成非法經營罪,向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例四:被告單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謝某非法經營案

被告單位上海市某公司日常經營勞動防護用品,被告人謝某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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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某被判處被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8萬元。

2020年1月初,被告單位以每盒5.125元(50只/盒)的價格購入一批普通民用口罩,在公司的淘寶店鋪上對外銷售,日常銷售價格為每盒7元。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謝某決定提高該批口罩的售價牟利,遂於1月23日至29日連續漲價,從每盒21元一路漲至每盒198元。經查,該公司高價銷售口罩的經營數額為17萬餘元,違法所得數額為16萬餘元。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經立案偵查於2020年3月2日將謝某抓獲並監視居住,3月9日移送審查起訴。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3月12日以被告單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謝某構成非法經營罪,向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3月23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認為,涉案口罩系被告單位在疫情發生前進貨,疫情發生後其經營成本並未有明顯變化,但卻提價數十倍銷售,屬於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被告單位、被告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後當庭作出(2020)滬0117刑初171號刑事判決,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均可以從輕處罰,但被告人謝某哄抬口罩價格獲利目的明顯,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判處被告單位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8萬元,追繳違法所得。(最高人民檢察院供圖)

答記者問: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類哄抬物價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阻礙戰“疫”的推進。黨中央態度堅決,一直將這類違法犯罪列為打擊的重點。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部署要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作配合,依法嚴厲查處哄抬防疫物資和民生物品價格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當前,戰“疫”已到了最吃勁的關鍵階段,價格穩則民心定,民心定則戰“疫”勝。對於哄抬物價這種嚴重擾亂民心,危及戰“疫”根基的行為,必須始終高度重視,依法嚴懲,合力防控。為此,3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典型案例(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第七批)。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委員、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和公安部二局局長高峰就此共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在戰“疫”最吃勁的關鍵階段,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的典型案例,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這一次由我們兩家一起聯合發佈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典型案例,主要有兩點考慮。一方面,基於這類犯罪行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特別是在防疫期間,哄抬物價行為,抬高的是價格,破壞的是秩序,擾亂的是民心,危及的是戰“疫”勝利。從我們查辦案件的情況看,不法分子利用防疫期間基礎物資特別是防疫用品緊缺、民眾防疫心切等因素,短期內幾倍、十幾倍甚至幾十倍抬高價格,牟取暴利,嚴重破壞非常時期的市場供應秩序,造成民眾心理的恐慌。比如案例二,行為人將防疫前銷售的每隻0.16元至0.28元的口罩,上漲至每隻10元,上漲幅度高達近50倍。又如案例四,行為人將以每盒5.125元購入的口罩,以198元每盒高價銷售,差價高達近193元。在當前國內呈現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的形勢下,一些不法分子又利用企業迫切希望復工復產的心理,高價兜售口罩、額溫槍、消毒液等復工復產必備用品,轉手倒賣、囤積基礎原材料藉機哄抬價格,加大企業復工復產成本,增加企業經營者的憂慮擔心,影響黨中央復工復產部署的落實。

另一方面,戰“疫”以來,面對各類哄抬物價違法犯罪,公安機關深入一線,主動出擊,打早打小;檢察機關積極履職,精準認定,依法指控,雙方協力配合,依法懲治這類行為,有力維護社會秩序。這一次公佈的4個案例就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合力打擊的縮影,也是政法機關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體現。“一批案例就是一堂生動的法治公開課”。我們希望通過聯合發佈的形式,嚴正警示不法分子在當前戰“疫”的情況下,不要被利益矇蔽了雙眼、泯滅了良知,莫伸手,伸手必責之必懲之。同時,我們也希望通過典型案例的發佈,揭示這類犯罪行為的特點、手段和危害,引領法治落實,引導公眾在整個社會營造譴責打擊哄抬物價行為的強大氛圍,群策群力、群防群控,不讓這類行為存在滋生蔓延的空間,共同確保戰“疫”的最終勝利!

2.問:針對防疫期間發生的哄抬物價違法犯罪,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從嚴懲治,是如何發揮職能作用的?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行為時有發生,呈現出較平常時期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此,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和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要求,加強信息互通和辦案協作,健全完善上下一體、區域聯動、快速反應的辦案機制,堅持依法查處、從嚴懲治、合力防控,有力打擊和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穩定。

各級公安機關始終保持對各類涉疫情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持續依法嚴厲打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犯罪活動,有力服務保障了疫情防控阻擊戰深入開展。在此期間,公安部聯合市場監管總局下發文件,指導各地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價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依法依規、從嚴從快懲處防護用品和民生商品漲價行為。按照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機關以高度的政治自覺和行動自覺投入到疫情防控、維護穩定和打擊經濟犯罪工作中,突出情報導偵和“兩法”銜接,堅持“快、準、狠”,及時發現、依法查處、嚴厲打擊利用疫情哄抬物價犯罪活動,快偵快辦了一批涉嫌非法經營犯罪案件,有效震懾了此類犯罪。

各級檢察機關結合司法辦案職能,積極介入哄抬物價案件查辦工作,共同研究解決辦案疑難問題。在辦案中,檢察官全面深入、因時因勢研判政策變化,準確把握法律與政策的界限,注重發揮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綜合效應,依法認定行為性質。從檢察機關辦案情況看,重點在於打擊哄抬價格幅度大、涉案金額多、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發揮典型個案的警示意義;對於情節較輕的案件,主動加強與偵查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溝通銜接,通過行政處罰予以處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就辦理這類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及時回應基層一線和公眾關切,統一執法司法標準,指導辦案實踐。

下一步,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將圍繞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政治立場,紮實做好戰疫情、防風險、保安全、護穩定各項措施的落實,持續保持對嚴重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犯罪的嚴懲態勢。特別是對於那些行為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的不法分子,要依法從嚴查處。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嚴懲不僅體現在定罪量刑上,也體現在程序適用上,該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就要依法採取,以體現從嚴懲處的司法價值取向,警示預防潛在的犯罪苗頭,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和保障企業復工復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3.問:當前,疫情防控形勢積極向好,各地正在有序推進復工復產,在這種背景下懲治哄抬物價行為又有哪些考慮和對策?

答:當前,在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勝階段,有序推進復工復產,加大防疫物資、民生物品和生產資料的供應,對於鞏固和發展來之不易的防疫良好勢頭,推動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正常軌道,至關重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生穩,人心就穩,社會就穩。在復工復產期間,保持物資價格特別是關係民生的物品價格的穩定是人心穩、社會穩的“壓艙石”。所以,在復工復產期間,依法保持對哄抬物價違法行為的嚴懲態勢,既是政法機關的法律責任,更是牽動民心穩定的政治責任。無論是檢察機關還是公安機關都必須主動擔當履職、依法積極有為,及時打通“堵點”,有序推進復工復產。

與之前相比,在復工復產期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根據形勢變化,調整辦案方向重點,聚焦推動產業鏈各環節協同復工復產,深入生產經營一線瞭解企業所需所急,著力加大對哄抬關鍵急需物資價格的懲治力度,比如企業復工復產所必備的口罩、額溫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以及生產這些防護用品所需的原材料如熔噴布,著力加大對串聯哄抬、網絡哄抬以及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哄抬行為的懲治力度,不讓哄抬的高價成為企業復工復產的“攔路虎”。同時,我們也密切關注復工復產對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對於哄抬群眾生活必需品如糧油肉蛋菜奶的行為,堅持同步跟蹤、及時打擊,堅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生活。

4.問:我們注意到,近日執法司法機關集中打擊哄抬熔噴布價格的行為,取得了積極的成效,這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中也有案件涉及熔噴布,對此能否做些重點介紹?

答:熔噴無紡布(簡稱熔噴布)被稱為口罩的“心臟”,就是口罩中間的過濾層,能有效阻隔、吸附病毒和細菌,是生產口罩的關鍵原材料。在當前國際國內的疫情防控形勢下,口罩是一線防護、企業復工、民眾出行的必備品,產生巨大的剛性需求,成為疫情防控的戰略性物資。而作為關鍵原材料的熔噴布,由於其生產條件要求高,短期內擴產慢,一些不法分子趁機哄抬倒賣,導致價格快速成倍上漲,甚至出現“求料無門”、“機器等布”的情況,嚴重影響口罩生產和防疫部署,危害十分嚴重。我們對此快速反應,主要有以下安排和考慮。

首先,密切配合,迅速出擊。在發現這類違法犯罪現象後,公安機關集中力量主動出擊、檢察機關密切跟進積極配合,迅速突破並查處了一批案件。這次發佈的案例一就是我們近期聯合打擊哄抬熔噴布價格違法犯罪的實例。應當說,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聯合打擊,有力地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我們雙方要再接再厲,繼續保持嚴懲態勢,合力做好案件查辦工作,堅決防止這類違法行為抬頭。

其次,突出重點,打早打小。哄抬熔噴布價格的手法,主要表現為轉手倒賣、層層加碼,當然也包括一些囤積居奇行為。總的看,轉手倒賣的利益鏈條越長,價格哄抬的就越高,熔噴布進入工廠投入生產的時間就拖的越久,對整個防疫物資供應造成的影響就越大。針對這種行為特徵和危害性,我們不能僅看每個環節的哄抬幅度,而應根據轉手倒賣、囤積的數量、次數、加價比例和滯留時間等,綜合認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其他嚴重情節”,堅持突出重點,打早打小,儘快斬斷阻礙熔噴布供應的“黑手”,打通市場流通的“堵點”,確保關鍵原材料及時進入生產環節。

最後,依法嚴懲,以儆效尤。從辦案情況看,哄抬熔噴布價格的,多數是中間轉手倒賣、趁防疫之機“大撈一筆”的不法分子。這些人專門針對急需短缺物資哄抬價格,入場“吸血”,今天針對熔噴布,明天又有可能針對其他物資。在當前防疫關鍵時期,對於這種嚴重悖離天理國法人情的行為,必須依法嚴懲,以儆效尤。

5.問:在群策群力、群防群控治理哄抬物價方面,社會公眾、企業和行業協會等能做些什麼?

答:有效治理哄抬物價行為,“打”是一個方面,這是執法司法部門需要擔負起的重要責任。“防”和“控”是另一個方面,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各方需要加強配合、負起各自的責任。

首先,對於老百姓來說,需要增強維權意識,對於日常生活中發現的哄抬物價行為,可通過手機截屏、留存購貨發票等形式保留證據,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讓不法分子無機可乘。同時,在當前防疫物資用品的市場投放量逐步增加的情況下,可儘量從正規的渠道、平臺購買,提防高價“陷阱”。

其次,對於廣大經營者來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防疫期間,經營活動既要遵守法律規定,又應恪守道德底線,做到守法經營、誠信經營,為民眾提供優質服務,為防疫作出自身貢獻。對於行業協會尤其是生產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的行業協會,應積極引導經營者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鼓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加大對違法經營行為的行業曝光、譴責和懲戒力度,為社會注入正能量,共同推動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

最後,我們也想對網絡、電商平臺的管理者提一些建議。從我們辦案的情況看,絕大多數哄抬物價行為都是通過網絡進行的,在有些網絡、電商平臺上甚至公開、持續存在。比如案例三,行為人就是通過四家網店,競相抬價,非法經營數額達800多萬元。對此,作為電商平臺管理者應負起監管責任,通過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監測等多種手段,加大對交易商品的價格統計分析和對比,對於價格明顯畸高、消費者反映集中的商家,應及時提醒、適時採取約束措施,防微杜漸,使哄抬物價行為在網絡空間無處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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