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特勒如果不自殺會被處死嗎?

土藩大輪明王


紐倫堡審判中,包括赫爾曼·威廉·戈林、約阿希姆·馮·裡賓特洛甫、威廉·凱特爾、阿爾弗雷德·約德爾、阿爾弗雷德·約德爾、賽斯·英夸特、阿爾弗雷德·羅森堡、弗裡茨·紹克爾、漢斯·弗蘭克、尤利烏斯·施特萊歇爾、威廉·弗利克在內的12名納粹戰犯被判處死刑。

希特勒比起他們來說,在紐倫堡審判所根據的以下4項罪名中都要嚴重得多:

1、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戰爭罪;

2、參與實施戰爭的共同計劃罪;

3、戰爭罪;

4、違反人道罪。

反過來看幾個例子,在紐倫堡審判沒有被判死刑的卡爾·鄧尼茨是因為違反人道罪發動潛艇戰(主要是禁止救援受到潛艇攻擊後的倖存者)的罪名未能成立——美國海軍上將尼米茲作證潛艇在本身危險的情況不救援倖存者是海軍的慣例,美國海軍也是如此——因此只被判處10年徒刑。埃裡希·約翰·阿爾伯特·雷德爾本人要求被判處死刑,但最後只被判處無期徒刑。至於海因茨·威廉·古德里安則因為並沒有虐待戰俘與屠殺平民的罪行,所以雖然在軍事上為納粹德國盡心盡職,但是被無罪釋放。

這些得以從輕或者減輕的因素在希特勒身上一個都不存在,如果他不自殺,極大的概率是會被處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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