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建工建安集團在濟南一項目發生事故致一人死亡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日

半島記者 郭振亮

3月26日,記者從省住建廳瞭解到,近日,該部門公佈了魯建罰字〔2020〕19號、20號、21號、22號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當事人為青島建工建安集團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濟南市歷城區華山西片區F地塊一標段5號樓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關於“9·23”青島建工建安集團有限公司一般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濟歷城政字〔2019〕26號),該事故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青島建工建安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按照安全管理規定組織作業,未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未按照規定對施工現場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存在遲報事故行為。

青岛建工建安集团在济南一项目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山東省住建廳於2020年1月14日向青島建工建安集團有限公司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0〕5號),青島建工建安集團有限公司於2020年3月10日簽收後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山東省住建廳決定對青島建工建安集團有限公司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15〕021770)6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自青島建工建安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

《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青島建工建安集團有限公司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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