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履行抗辯權權威裁判觀點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立法解讀】

1、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單務合同無對價關係,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胡康生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由合同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確定。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後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後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後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後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後乘坐。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採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先履行。例如,在一項買賣合同中,誰也不願先履行,賣方不願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後,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合同按此順序履行。

——胡康生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得主張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必須是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此時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因此,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胡康生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4、能否適用後履行抗辯權,應視案件的具體情形。

後履行抗辯權通常適用於以下三種情形:(1)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賃物,承租方有權不付租金。(2)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例如,供貨方交付假冒商品,購買方有權不付貨款。(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付。例如一萬噸大米的買賣合同,賣方只交付了八千噸大米,尚欠二千噸。買方應當支付八千噸大米的價金,有權不付二千噸大米的價金。

——胡康生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5、因一方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對方當事人應承擔遲延履行責任。

後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後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胡康生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實務指引】

1、行使後履行抗辯權須符合法定和約定的條件。

後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有:(1)須是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有先後順序,履行的先後順序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的,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依交易習慣確定;(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4)後履行一方負有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後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主體,不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而是負有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一方,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不享有這種抗辯權。當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不履行或者錯誤履行具有對價關係的義務,後履行一方負有的債務已屆滿清償期,後履行抗辯權即成立,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主張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有權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為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行使後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中止履行的合同義務包括拒絕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

——楊書方、馬旭升:《合同附隨義務不構成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先決條件》,載《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第72頁。


2、後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中當事人的互負債務,要求雙方債務是一種合同對價關係。

這種合同對價關係,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之間互相依賴或者說相互牽連的關係,即所謂的“你與則我與,你不與則我亦不與”的義務對待關係,合同雙方當事人互享債權,互負債務,一方的權利正好是對方的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這種對價關係則是賣方有獲得價款的權利,而買方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反之,買方有取得貨物的權利,而賣方有交付貨物並轉移貨物所有權的義務,彼此形成相互依賴或牽連關係,即合同的對價關係。

——楊書方、馬旭升:《合同附隨義務不構成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先決條件》,載《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第72頁。


3、行使後履行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有無通知對方當事人的義務,應視糾紛不同情況採用不同的認定規則。

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別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規則。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後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當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或者只履行了一部分義務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的,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唐德華、孫秀君主編:《合同法及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判例要旨】

1、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義務存在履行上的先後順序,負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雙方訂立的《建設項目轉讓合同》的約定表明,當事人的交付義務與對方當事人的付款義務存在履行上的先後順序,即當事人交付清場後和沒有任何法律糾紛的項目是對方當事人支付餘款的前提。在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直接以本項目為對象的行政複議,這一事實表明,當事人未能履行“確保沒有以本項目工地為標的和對象的任何法律糾紛存在”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推遲項目交接和支付餘款,符合法律的規定。

——大連通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大連宏發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建設項目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7年第1輯(總第29輯),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8—248頁。


2、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另一方不僅未追究其違約責任,且繼續履行合同,並承諾發生問題由其自行承擔責任,故其喪失對違約方的抗辯權。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訂立房屋租賃協議書,在出租人未能解決消防系統問題、尚不具備開張條件的情況下,承租人要求開業,並承諾所造成的消防、水電方面的責任由其自負。雙方在房屋未經消防驗收並存在重大火險隱患的情況下違法開業,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致使房屋被消防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違法開業的責任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承租人喪失了要求出租方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的抗辯權。

——蘇州市郊區供銷集團公司與蘇州市宇航開發經營公司、蘇州市供銷合作總社、蘇州萬通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五研究院、蘇州市宇航商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26號民事判決書),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辦公廳編: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裁判文書(2002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274頁。


3、因出租方違約在先,沒有提供符合使用條件的房屋,承租方拒絕支付租金的行為是行使後履行抗辯權的行為,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依據《建築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誠信公司履行上述法定義務是紅麗園公司使用承租房屋的前提條件,由於誠信公司未履行法定義務已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符合租賃房屋的使用條件,應認定誠信公司違約在先。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合同法施行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據此,紅麗園公司拒付租金的行為是行使後履行抗辯權的行為,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誠信公司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甘肅蘭州紅麗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訴甘肅誠信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載北大法寶“案例與裁判文書”,法寶引證碼:CLI.C.3043。


4、房屋出租方的違約行為輕微,與承租方支付租金不構成對待給付的,承租方後履行抗辯權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不動產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方欲以拒絕支付租金的方式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法院應根據出租方履行交付、維護租賃物和租賃物瑕疵擔保義務的履行情況而認定是否成立。如果出租方不完全履行的行為較輕微,不具備與支付租金構成對待給付,則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承租方後履行抗辯權不能成立。

——H公司與Z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2008〕嶗民三初字第204號民事判決書),載《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第30頁。


5、買受人不能以出賣人單純違反出具發票這一合同附隨義務為由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裁判要旨:後履行抗辯權中當事人的互負債務,要求雙方債務具有對價關係。買賣合同中,對價關係的債務應該是出賣人的貨物供給義務、買受人的支付貨款義務,出賣人向買受人開具銷售發票是附隨義務,合同附隨義務不構成行使後履行抗辯權的先決條件,買受人不能以出賣人單純違反出具發票這一合同附隨義務為由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從而拒絕支付貨款。

——金躍利與洛陽市寧國求實耐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洛民終字第222號民事判決書),載《人民司法·案例》 2011年第16期,第72頁。


6、合同主從給付義務之間具有牽連關係的,可以成立後履行抗辯權。

裁判要旨:後履行抗辯權成立要件中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要求雙方的債務之間具有對價或牽連關係,且原則上可以成立對價關係或牽連關係的雙方債務,應當是雙方的主給付義務。但當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與合同相對方實現合同目的有密切關係時,應視為從給付義務與主給付義務之間具有牽連關係,合同相對方可以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相應的主給付義務。

——上海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訴胡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360號民事調解書。


7、違反從給付義務但未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不應作為對方拒絕履行主給付義務的抗辯事由。

裁判要旨: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未履行為出租車輛辦理涉外運輸資質的從給付義務,但租賃合同的目的並未因此而落空,承租人實際使用租賃物獲取收益後,僅以出租人違約在先為由主張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租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疆中遠國鐵物流有限公司與北京中進物流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709號民事裁定書),載《人民司法?案例》 2014年第16期,第50頁。


8、適用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應當將行使抗辯權的行為與違約行為嚴格區分開來,並分別對待。

裁判要旨:正當行使抗辯權是合法行為,是適當行使權利的行為,這種行為並不構成違約。它和違約行為在性質上有根本區別,不能將兩者相混。當然,在不符合行使抗辯權的條件下,拒絕履行義務或濫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屬於正當行使權利的範疇。因為這些行為本身已構成違約,由此造成對方損害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已規定了當事人行使抗辯權的條件,只要當事人依法行使權利,就可以使行使抗辯權的行為與違約行為在法律上嚴格區分開來,並分別對待。實踐中,為了準確適用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權利,應該將正當行使抗辯權的行為從違約中分離出來,在出現糾紛以後,對各種行為應作具體分析,而不能草率定性,盲目歸責,不適當地擴大雙方違約的範疇。

——丁凝、李小娜與林偉租賃合同糾紛案(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536號民事判決書),載《人民司法?案例》 2010年第24期,第20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