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讀《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之三

六、三大管理相對人的共同禁止性行為

《治理規定》要求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和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共同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不得實施以下禁止性規定。

1.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佈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行為人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佈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是嚴重的侵權行為,這不僅涉及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也涉及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不得通過發佈、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筆者認為,應當重點治理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發佈、轉載、刪除信息以及干預信息內容呈現或搜索結果等違法行為。

3.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AI的深度學習在搜索技術、數據挖掘、機器學習、機器翻譯、自然語言處理、多媒體學習等領域應用廣泛;虛擬現實(VR)是一種靈境技術,其基本實現方式是計算機模擬虛擬環境從而給人以環境沉浸感。無論是深度學習,還是VR技術均與信息內容有直接關聯,利用這些技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4.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註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

近年來,App刷量、電商刷單、公號刷閱讀量等網絡的黑色產業屢遭曝光,一些互聯網應用平臺通過技術手段篡改、誘導等違規方式將他人的用戶導向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實施流量劫持,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行為。筆者注意到,很多網絡違法和黑色交易,都與虛假註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有關聯,這已經形成黑色產業鏈,通過虛假註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能獲得大量賬號資源,為不法行為提供網絡身份,以此隱蔽真實身份,製造虛假流量,增加溯源難度,逃避法律追究。

5.不得利用黨旗、黨徽、國旗、國徽、國歌等代表黨和國家形象的標識及內容,或者借國家重大活動、重大紀念日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等,違法違規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中國共產黨的黨徽黨旗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要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黨徽黨旗;國徽和國歌是《憲法》規定的國家形象標識和內容,任何商業組織都不得用於商業營銷活動。

七、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監督機制

《治理規定》要求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督辦、信息公開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事實上,我國網絡信息內容治理的監管不僅僅是網信部門的職責,應當全面把握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各個要素和環節,增強協同體系監管的頂層設計。

對網絡信息內容的監管,重點是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管,特別是要針對自媒體的無序和亂象,平臺企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指出,信息內容平臺企業不僅是自媒體運營的服務提供者,也是自媒體行業秩序的維護者,必須履行好責任義務,依法運營,嚴格履行信息內容管理的主體責任。

《治理規定》要求,各級網信部門建立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法違規行為臺賬管理制度,並依法依規進行相應處理。筆者認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法違規行為臺賬管理制度,是對平臺企業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反映和記載了平臺內各類信息內容違法違規的行為和內容以及分佈區域和數量的動態情況等,為網絡主管機構實施信息內容監管提供了有力的事實和證據。

整體上看,《治理規定》體現了國家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領域的主權價值取向,展示了網絡空間的自由和秩序、開放和自主、管理和服務的辯證關係,重點突出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統籌與協調,隨著《治理規定》的正式實施,我國網絡信息內容的生態治理將正式納入法治軌道,並將依法形成治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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