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为民、冯小洁等1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作出一审判决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何为民、冯小洁、许日明、姚浩、彭丽、朱永强、付刚、曾伟红、涂秋华、张伦、杨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日前,经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为民、涂秋华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朱永强、冯小洁、许日明、姚浩、曾伟红、张伦、杨珣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彭丽、付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为民、冯小洁、许日明、姚浩、彭丽、朱永强、付刚、曾伟红、涂秋华、张伦、杨珣违反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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