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預支工程款出具的借條與民間借貸關係的認定

建設工程中,預支工程款出具的借條與民間借貸關係的認定,應根據雙方是否有借貸的合意及款項是否已在工程款中抵扣。

郭長恩訴馬佔棟民間借貸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濟民五終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3.當事人

原告(上訴人):郭長恩

被告(被上訴人):馬佔棟

〖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16日,被告馬佔棟與三慶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新馨家園20#樓1單元101室房產一套。房屋價款408587元,其中,購房款208570.00元系通過馬佔棟對三慶公司享有的部分債權抵頂,剩餘房款20萬元系通過銀行貸款支付。2009年3月23日,馬佔棟出具內容為借款208570元的借條一張,並註明:化纖廠房款。原告以該借條為依據主張其將對三慶公司的債權 208570元轉讓給被告後,被告出具了借條,要求被告歸還該欠款。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辯稱借條系被告施工新馨家園20號樓的工程時,濟南忠誠建築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忠誠公司)預支給被告的工程款。原告作為忠誠公司的材料及財務負責人,為辦理結算要求被告出具的,借條下方註明了“化纖廠房款"是為了證明是以房抵工程款。另查明:新馨家園20#樓系三慶公司開發,中扶公司總承包,原告以中扶公司名義負責工地施工。被告自1的5年起就帶著一支小隊伍為原告包清工,負責水電暖衛的安裝,工程款至今沒有結清。雙方合作至2年,此後就不再合作。

建設工程中,預支工程款出具的借條與民間借貸關係的認定


〖案件焦點〗

郭長恩與馬佔棟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

〖法院裁判要旨〗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郭長恩與馬佔棟對借條涉及的款項沒有實際支付,而是用該工程款衝抵購房款的事實沒有異議。馬佔棟與三慶公司並無直接的工程承包關係,不存在工程款抵頂問題,根據三慶公司、中扶公司、郭長恩、馬佔棟之間的工程承包關係,可以推定用於馬佔棟抵頂房款的工程款應是馬佔棟對郭長恩所享有的。在建築行業中,以出具借條的形式預支工程款,工程完工結算後再予以扣除的情形較為常見。郭長恩與馬佔棟之間實際是工程承包關係,自 20年之後不再合作,故不存在新的工程款問題,且馬佔棟以工程款抵購房款的事實發生於2儀年,借條中註明的“化纖廠房款",顯然並非指新發生的抵款事實。故馬佔棟用於抵頂購房款的208570元工程款,應是馬佔棟在川年以前於新馨家園 20號樓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郭長恩主張馬佔棟為其出具借條說明以債權抵房款的208570元,是工程款之外應由馬佔棟向郭長恩個人償還的款項證據不足。據此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後語〗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以出具借條的形式預支工程款的情形較為常見。通常情況下,工程完工結算後,借條涉及的款項在應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原、被告之問存在長期工程承包關係,一直沒有進行工程結算,工程款亦未付清,因此,被告預支工程款時出具的借條就成為原告主張權利的武器。此類案件一般發生在包清工即與農民工利益相關的工程施工中,因此正確認定借貸關係是否存在對維護當事人權益至關重要。對建設工程施工中出具的借條性質是借款還是預付款的認定應結合以下方面:1 .借條出具的時間。借條出具時雙方是否存在工程施工關係。2.是否存在借款事實。即當事人出具借條依據的事實。如果原告主張存在借貸關係,則應就被告存在工程款支付之外的應向其償還的其他事實舉證。3.借條出具人的身份。預支工程款時,借條通常由工程承包人或其授權的其他人出具,對上述人員之外的人出具的借條,應結合雙方交易習慣認定。4.支付方式。主張借貸關係的當事人應就支付方式舉證,同時應提交借條出具期間的財務憑證印證付款目的。5.雙方是否已經結算。如雙方已結算,應審查借條涉及款項是否已經扣除;如未辦理結算,應根據應付及已付款情況確定借條中款項的性質。6.正確分配舉證責任。如果雙方在借款時存在工程施工關係,那麼主張借貸關係的當事人應就借條出具人應向其個人償還債務的借款目的進行舉證。就本案而言,借條雖系2009年出具,但因借條中註明“化纖廠房款",被告購買該房產發生於2004年,故借條涉及的事實發生時間是2004年。原、被告於該期間存在工程承包關係,工程款一直沒有結算,原告也沒有證實其已將被告工程款付清,被告亦未向原告主張剩餘工程款,故以房抵款的概然性較高。民間借貸中,借款目的屬原告舉證範圍,在以房抵款的存在高度概然性的情況下,原告未就被告存在應向其個人償還債務的借款事實舉證,因此,其僅依據借條主張借貸關係不能成立。

編寫人: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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