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7月1日起施行

3月2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管理體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自然資源保護、人文資源保護、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支持吸引國內外資金用於秦嶺生態環境保護

條例明確,市人民政府對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秦嶺範圍內的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保護工作。市、區縣人民政府應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水源涵養、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植被恢復、礦山環境治理等有關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系統監測、維護、修復及其綜合管理工作。

支持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拓寬投融資渠道,吸引國(境)內外資金用於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活動。每年三月第三個星期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週。

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條例規定,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監管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通過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公佈。對嚴重失信的相關責任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實行差異化考核。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秦嶺範圍內禁止房地產開發和開山採石

條例將秦嶺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並規定秦嶺範圍外圍應劃定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核心保護區內,實施生態功能全方位保護,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干擾影響。

秦嶺範圍內,禁止房地產開發,開山採石,新建宗教活動場所,新建、擴建經營性公墓,新建高爾夫球場,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秦嶺山體坡底以上區域,除實施能源、交通、水利、國防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外,禁止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新建水電站;新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山莊;削山造地、挖地造湖。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違法進行開發建設活動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對單位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源地禁止開辦農家樂民宿

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相關規劃和產業政策進行開發建設活動。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實行產業准入清單制度。

秦嶺範圍內的旅遊景區,應當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不得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規劃建設農家樂、民宿應當依託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條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範圍內開辦農家樂、民宿,禁止佔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設控制區開辦農家樂、民宿。

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保障措施方面,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地區給予生態保護補償,指導和推進生態環境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之間建立橫向補償關係。

秦嶺生態環境修復治理應當依法確定責任人。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修復治理。實施秦嶺生態環境修復治理,不得造成新的汙染。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造成秦嶺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秦嶺生態環境的替代修復。(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 劉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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