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下吧!2020年违建不是你想拆就能拆了,四个原则别再视而不见

实践中,似乎“违建”常常会被予以强制拆除对待,很多甚至并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说拆就拆。一幢建筑是否属于违建,是否应该拆除,是应当全面考虑的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拆除违法建筑等涉及公民重大财产利益的职权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的去判断和处理。停下吧!2020年违建不是你想拆就能拆了,四个原则别再视而不见。

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对于2008年以前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与处罚昨天的行为,因而不宜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实践中很多的房屋都是在08年以前建造的,这些房屋不考虑其建造时间等客观条件直接依照08年新法规来看待与对待,显然是不合理且有失公平的。

实践中是存在“无拆迁,不违建”这种情形的,拆迁方刻意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以推动拆除进程,以实现低成本拆迁。大家要警惕“以拆违促拆迁”现象的发生,可以从时间与法律适用上来考量本次的违建认定是否是合理的、合法的。

停下吧!2020年违建不是你想拆就能拆了,四个原则别再视而不见

第二、信赖保护原则

当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资”才着手的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建无偿拆除,新官不理旧账。事实上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作出的承诺、规则,应保证履行不得随意变更,这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招商引资是经政府文件予以认可的,政府已经先用招商引资的形式对企业建筑的合法性表示了认可,则可以认为是国土规划部门已经认可企业建筑合法。而且由于政府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对企业来此建厂经营从开始就是知情并认可的,企业建设厂房并长期经营纳税而没有被查处,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及在此过程中认可自身合法性的事实具有信赖利益,政府就不能轻易出尔反尔更改当年招商引资的合同内容,将此类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三、查处违章建筑,拆除不是唯一方式

1、行政行为需遵循“最小损害原则”,对于违法程度较轻、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建法律明文规定不是必须拆除。而是完全可以采取“补证+罚款”的途径赋予其合法身份,以确保建造者的利益不至于遭受过分重大的损失,最终保障的则是普普通通老百姓的现实利益。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法律依据如下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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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有些违建伴随着现实需求存在,行政机关没必要赶尽杀绝

1、有一些违建,其存在源于百姓切实的使用需求,这些违建或许与规划不符,但不存在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行政机关既然有自由裁量权,在查处时就应多斟酌,多考虑百姓的生活需求,有些方便了居民生活的违建其实没必要拆,拆了,反而容易引发矛盾。法律依据如下。

2、南京市城管局、规划局曾于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细化了一些常见的违建类型,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7)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8)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等。

(9)由市建委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以及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不列入违建认定和查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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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您:

1、如果您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请先弄明白房屋是否真是违建。如果自己不知道该如何判定,可是咨询专业律师。不管涉及违章建筑,还是遇到征地征收,最好不要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如果你自己拆了,以后很难获得补偿。

2、如果您遭遇了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

如果大家觉得自己的拆迁补偿不合理或者有相关疑难问题,可以私信联系我,提供免费咨询!进入文章尾部“了解更多”免费咨询,我们将为您带来最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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