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蜗壳、气罐、油罐、管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或场所。

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从事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还应遵守相关作业规定。

第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并针对识别出的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应按安规的相关规定,至少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受限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在现场合适的位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疏散。

第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预防措施、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配备的救护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位置、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和受限空间内外的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输送氧气;强制通风时,宜采取措施将通风管道延伸至受限空间内部,有效去除可能存在的有害气体或蒸气,保持空气流通。受限空间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入工作,在50℃以下的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的轮换工作或休息。

第七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检查现场已根据工作票要求做好的系统隔离措施,与其相连的设备已停用并拉电,阀门已可靠关闭,没有汽、水、油或有害气体流入的可能性。

第八条 在有可燃气体的受限空间内,不准进行明火作业,不准使用非防爆电器,不准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护具。

第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提供充足的照明。进入金属容器或者特别潮湿的工作区域作业时,所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可燃性气体、粉尘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第十条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受限空间内有无有害气体,可用仪器测量或小动物试验,但禁止用燃烧的火柴或火绳投进空间内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

第十一条 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或通风不良的受限空间内进行工作的人员,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除正确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外,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上面监护人员的手中。如果监护人员必须进入维护室救护,应先戴上正压式呼吸器和系上安全带,并应另有其他人员在上面监护。

第十二条

出现有人中毒或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罐内作业需要动火焊接时,应按《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罐内动火除了要遵守一般危险场所动火规定外,不准将氧气瓶、乙炔瓶放入罐内,动火人离开时,必须把焊枪和输气袋带出罐外,熄灭火种,严防乙炔气体泄漏入罐内。

第十四条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电焊、切割、燃烧或者油漆作业时,应打开全部通风孔进行强制通风,降低由于这些作业产生的可燃性气体、烟雾的浓度,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内,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正压式呼吸器。

第十五条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行作业。

第十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所带的工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工具或者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第三章 相关人员的资格与职责

第十七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在工作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并负责保管;

(五)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四章 作业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 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二条 应服从作业监护人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合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也监护人员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五章 附 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在实际工作中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调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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