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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關於這條法律規定,土地承包法同時強調了三個法律關鍵點。
一、不得強制收回進城農戶的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合法權益,不得以退出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這裡講的進城農戶是自願將戶口從農村遷移到城市的居民,他們遷出戶口,其承包地沒有得到國家的經濟補償,土地發包方是不能無償收回的。
二、支持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承包地。
對於已經進城安家落戶的農戶,國家支持並鼓勵其將自己的承包地在本村集體範圍內合法有償轉讓或者自願有償退出承包地。
三、主動退出和依法收回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進城安家落戶的農戶主動將承包地退還給發包方,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進城農戶承包地的,進城農戶有權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進城農戶主動將承包地歸還給發包方的,應當提前半年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
綜上所述,有人說2020年能推廣承包地自願有償退出,並不是空穴來風,是有法律依據的,承包地的有償退出在我國一些有條件的農村地區已經試點執行,但阿洪認為,在2020年想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廣不現實,目前普遍農村沒有這個經濟條件。
首先、進城農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土地發包方自願有償退出承包地,誰拿錢來補償農民,國家財政補償還是村集體籌資補償?國家財政拿錢補償基本不可能,因為承包地退回所有權還是歸村集體。但村集體拿錢補償,關鍵是要村集體有錢,在我國農村,很多村委會辦公經費都是靠國家財政撥款,哪裡還有錢補償農民呢。
其次、補償標準怎麼定?目前國家還沒有一個規範的具體的自願退出承包地補償機制,法律上只是講到自願退出承包地要進行合理經濟補償,什麼樣標準才算合理?目前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