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嫌疑≠有罪!犯罪嫌疑人所擁有的12個訴訟權利你是否清楚?


有嫌疑≠有罪!犯罪嫌疑人所擁有的12個訴訟權利你是否清楚?

犯罪嫌疑人是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還沒有確定犯罪事實之前,犯罪嫌疑人是享有一定的法律權利的,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並且得到幫助,那具體有哪些法律權利?我們一起來閱讀下文了解。

一、犯罪嫌疑人所擁有的12個訴訟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多是貫穿整個訴訟過程的,如獲得辯護的權利,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都有權進行自我辯護。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代理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有嫌疑≠有罪!犯罪嫌疑人所擁有的12個訴訟權利你是否清楚?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有嫌疑≠有罪!犯罪嫌疑人所擁有的12個訴訟權利你是否清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對於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案件到檢察院後多久會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175條第3款: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有嫌疑≠有罪!犯罪嫌疑人所擁有的12個訴訟權利你是否清楚?

以上就是關於”犯罪嫌疑人所具備的法律權利“相關內容的解答。犯罪嫌疑人不代表就一定會成為罪犯,所以必要時一定行使自己的法律權利來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若自己在這方面不懂,可以委託律師提供幫助。

有嫌疑≠有罪!犯罪嫌疑人所擁有的12個訴訟權利你是否清楚?

如果您有關於“刑事辯護”的問題想要諮詢,可以直接點擊文章末尾左下方的“

瞭解更多”,和李亮律師一對一在線交流。也可關注我們的頭條號律圖法律諮詢,私信諮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