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朋友叫的陪侍女,致其情绪激动跳楼身亡如何定性?

强奸朋友叫的陪侍女,致其情绪激动跳楼身亡如何定性?

01【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小二和张大牛与两名KTV娱乐行业的陪侍女李某某、吴某某酒后入住一酒店式公寓(一层为客厅、二层有两个房间)。不久,王小二在房间听见隔壁房间张大牛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于是到隔壁房间门口偷窥,从而产生了想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后趁张大牛出房间洗澡之机,王小二进入房间,以摸乳房、亲颈部、压身体等手段欲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李某某激烈反抗。李某某推搡、撕咬王小二,并大声呼救,张大牛、吴某某闻讯赶来,王小二窘迫下返回房间。李某某当即报警。王小二知道后想赔钱私了,于是让张大牛帮忙找李某某及其同伴吴某某协商。后李某某情绪激动,趁其他几人在隔壁房间商量之际,钻窗跳楼身亡。王小二知道李某某报警仍然留在现场直至被公安人员抓获。【案例源于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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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争议焦点】

王小二属于强奸未遂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王小二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致人死亡。强奸未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者量刑差异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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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案件分析】

  • 辩护意见

李某某本人是KTV娱乐行业的陪侍人员,且当时已经报警。王小二的强奸行为无论从身体上还是心理上均未造成李某某严重伤害进而引起李某某自杀。李某某的死亡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存在一定关系;因此,王小二的强奸行为与李某某的自杀身亡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的情形,请求以强奸未遂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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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意见

首先,李某某被王小二强奸之后,情绪崩溃,跳楼身亡,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其次,案发时李某某确实处于醉酒状态,但是,如果没有王小二的强奸行为,李某某即便醉酒也不会跳楼。第三,醉酒仅仅是让李某某控制能力减弱,但引起李某某跳楼完全是因为其遭王小二强奸导致。可见,王小二的强奸行为与李某某跳楼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王小二的行为具有强奸致人死亡的强奸加重处罚情节,结合其具有自首和赔偿的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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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意见

尽管李某某属于KTV娱乐行业的陪侍人员,但并不能由此得出李某某对于被强奸一事较常人有更强的心理承受能力的结论。同时,也不能用通常情况下不会自杀的逻辑去推断,进而阻却王小二强奸致使李某某死亡的责任。各人的面对这种情况的心境或许不同,但是李某某确实是因遭到王小二强奸,情绪激动而自杀。强奸与自杀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王小二属于强奸致人死亡。

04写在最后

王小二可能也没想到强奸未得逞之下,李某某还会选择自杀,但做错事就要承担做错事的责任,这就是违法的后果。此案涉及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涉及到因果关系判断时,往往容易产生争议。对此,你认为王小二是否属于强奸致人死亡呢?欢迎发表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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