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20年药物饲料添加剂全部退出,“无抗时代”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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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20年药物饲料添加剂全部退出,“无抗时代”来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人们对饮食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而动物饲料的质量对食品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

今日关注

饲料与畜产品安全

四川人爱吃兔肉,而川南某市更是以麻辣兔、兔火锅闻名川内。当地因此兴起了肉兔养殖产业,成为了成都福畜兔饲料公司饲料产品的主销地。成都福畜公司中等规模,年产饲料上万吨,为我省为数不多的兔饲料生产企业。

程兴旺是一个肉兔养殖户,他给自家养殖的兔使用的正是成都福畜兔饲料公司的饲料。看着肉兔一窝窝出笼,更加坚定了他做肉兔养殖的信心。

一天,养殖工人神色慌张地向程兴旺报告,兔子吃了饲料之后,都在拉稀。程兴旺赶紧打电话给饲料公司,请他们想办法解决。公司的付总决定在个别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预混剂金霉素,称可以立马解决问题。

就这样,福畜公司将添加了金霉素的饲料发给客户。添加了金霉素的饲料确实解决了兔子的拉稀问题。福畜公司负责人听到客户反馈效果好后,盘算着下一步继续扩大产量。

突然,福畜公司收到了四川省农业厅《关于确认抽检不合格饲料产品的函》。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部门怎么会突然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呢?

原来,程兴旺所在县的农业执法人员在对他的养兔场进行抽检时,在“883肉兔母兔配合饲料”中检出金霉素,这批饲料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付总将添加金霉素预混剂的来龙去脉都反映给了执法人员,并出示了该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显示共生产了5吨饲料,其中含有金霉素的饲料只有1吨,备注栏注明了“定制料1吨”。但执法人员却提出了质疑:付总声称公司生产的含金霉素预混剂的饲料生产数量是1吨,但为何抽样单上的抽样基数却是5吨呢?付总一口咬定,只有1吨加有金霉素。“定制料”仅仅在包装袋上做了记号,画个圈。对于这个情况,程兴旺养殖场的负责人刘明阳是知道的。

为了查清违法数量到底是5吨还是1吨,执法人员赶赴程兴旺的养兔场,进一步调查取证。一开始,程兴旺向执法人员表示,养殖场的负责人是刘阳明,自己只是帮忙打工。但如果负责人是刘阳明,那为什么养殖场又是以程兴旺的名字命名的?执法人员发现程兴旺言辞闪烁,便严厉告知其使用违法添加饲料本身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最终,程兴旺不得不承认,养殖场的负责人就是自己,是饲料公司教他说“负责人是刘明阳”的。而自己购买的饲料数量确实是5吨,自己也从未找过饲料公司定制饲料。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掌握的情况,再次找福畜饲料公司负责人进行核实。在证据面前,福畜饲料公司承认了公司共生产添加了金霉素的饲料5吨的事实。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对福畜饲料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添加金霉素预混剂的兔饲料,没收违法所得14750元,并处货值金额8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对福畜饲料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后,决定对这家公司所有的饲料进行抽检,彻底查清藏在饲料里的秘密。在突击检查中,现场抽取了福畜饲料公司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兔饲料10(批次)产品。后经检测,抽取的302长毛兔产毛期配合饲料产品含金霉素,检测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通过收集福畜饲料公司的财务资料、生产销售记录,进行比对认定福畜饲料公司生产添加金霉素的302长毛兔产毛期配合饲料为5吨,已销售1.44吨,现存3.56吨,违法所得为2852.00元,产品货值金额为9902.80元。

对此,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852.00元;2、并处50000.00元罚款;3、没收违法生产的302长毛兔产毛期配合饲料产品3.56吨。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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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企业处副处长映红(右)

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养殖业支队副支队长唐军(左)

这起案例是2019年农业农村部

农业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因在兔饲料添加了金霉素预混剂

本案中的饲料公司受到了处罚

01 饲料产品里是否可以添加药物?

就目前来说,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农村部第16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饲料企业在加工生产商品饲料时允许添加附录一中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大约30余种),但不得添加兽药原药。且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是获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企业批准生产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就是在兽药原药中按一定比例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一种预混合物质,增大体积,且便于均匀混合);添加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畜禽生长、预防和防治动物疾病发生,但公告附录一对每一种药物添加剂的用法、用量、适用动物、以及生长阶段、注意事项都有明确规定。

如案例所提到的金霉素预混剂只适用于猪和鸡(蛋鸡产蛋期禁用)饲料添加,禁止在兔饲料中使用。

02 国家对添加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产品有哪些要求?

凡是动物在生长过程中使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其药物就会在动物体内代谢和存在药残问题,而且不同种类动物对同一药物的代谢是不一样,时间有长有短。

为了确保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在养殖动物中正确的使用,不造成药物残留等负面影响,国家《饲料标签》(GB10648--2013)中明确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中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标明所含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有效成分含量、休药期及注意事项。

本案例中,福畜饲料公司的违法行为,就是超出了金霉素预混剂的适用动物范围,属于超范围使用;且在产品标签中并没有标识出加入了金霉素预混剂。引起的后果是,养殖户就有可能把含有药物残留的肉兔上市销售,会给畜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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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主管部门处罚时引用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标准》是什么类型的规定?

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福畜饲料公司生产问题饲料的货值金额14750元,应该给予5-10倍的罚款,这里“5-10倍”,即7万多到14万7千多元罚款,属于执法人员的裁量幅度。

为了避免权力寻租,防止钱权交易,也为了相同违法情形下处罚更加公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目的就是限制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它不是法规,而是规范性文件,要求执法人员在“量刑”时遵照执行。裁量标准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处罚的倍数进行了细化,什么情况处5倍,什么情况处10倍。

本案中,福畜饲料公司不遵守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限制性规定,因为涉及药物,属于比违反一般限制性规定还要严重的情形,依据裁量标准,就应该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执法人员提出8倍的处罚建议。

04 对于养殖户直接在饲料里添加违规药物

喂饲动物的现象

我国法律法规是否有约束?

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农业农村部在发布了168号公告过后,根据监管需要,先后出台了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1519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主要禁用的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也就是常说的瘦肉精类药物,如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性激素类(如己烯雌酚、雌二醇等)、精神类(如安定、巴比妥等),还有(制药企业的)抗生素药渣等50多种药物或物质,均不得在养殖过程中使用。

一旦发现使用行为,可直接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以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是行为罪,不管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只要在养殖过程中使用了,就构成此罪。

05

我国是抗菌药使用大国,不论是人还是动物都存在滥用过量使用的情况,且已经造成了耐药性问题。我国在这方面有哪些举措?

近年来,我国抗生素使用量占全球一半,2013年时,浙大一名教授统计全国抗生素使用量16.2万吨,人用和动物用各占一半,导致环境中残留抗生素损害人体健康和增强细菌耐药性等问题。

环境中含有抗生素,主要会产生两大后果:第一,直接损害人体健康。环境中残留的抗菌药可能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而且抗菌药属于化学药物,人类长期暴露在含有抗菌药的环境中,对身体健康不利,比如儿童长期暴露在抗菌药环境中,患肥胖、哮喘的几率将增加。第二,加重耐药难题。抗菌药杀死的是敏感菌,耐药菌却可能 “ 安然无恙” ,继续在细菌、动物和人类之间传播。数据显示,青霉素、头孢菌素、红霉素等老牌抗菌药的耐药率不断增高,有的甚至高达 80%~90%;而新的抗菌药开发难度很大,20 世纪 80 年代后,极少有新的抗生素被发现或合成。一旦发生耐药,剖腹产、髋关节置换术等常见手术都可能变成高危医疗操作,患者死于手术并发感染的风险有所提高。

为维护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农业农村部先后制定《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等。2019年7月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94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退出(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进口兽药代理商停止进口相应兽药产品,同时注销相应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自2020年7月1日起,原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第220号废止。也就是说,以前允许加的金霉素、土霉素等预混剂都不能添加了,真正做到“无抗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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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成都农业执法机构通过哪些措施

来确保饲料产品质量?

目前,全市范围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120家,经营单位和门店2000余家、规模养殖场1311户,可以说监管点位多、范围广、任务重,我们主要采取强化巡查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和案件查处力度等措施来确保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狠抓执法检查。通过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等常态化监管开展各项执法检查工作,持续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对社会反映较大、易反复出现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采取集中力量阶段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如2019年开展农资打假的绿剑护农行动、饲料非法添加专项整治等。

二是强化监督抽检。每年完成省、市两级饲料监督抽检任务1150批次,重点检测营养指标、药物添加、卫生指标等,覆盖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合格率达98%以上,对于取得的不合格报告,严格遵循检打联动原则,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三是狠抓案件查处。2019年全年办理饲料案件39件,罚没款90万元,其中2-5万元大案1起,5万元以上重大案件4起。

四是强化宣传培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饲料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让其充分了解假冒伪劣饲料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后果,倡导诚信、引导自律,形成合法生产、守法经营、科学规范使用的行业氛围。

07 养殖户购买饲料时需要注意什么?

一是要购买正规厂家的饲料产品,产品包装完好,且附有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质量标准等;

二是一定要索票索证,并妥善保存,作为今后发生质量问题进行索赔的依据,维护合法权益;

三是要慎重,不要随意购买流动商户或网上推销的产品,或者使用随饲料产品赠送的一些不明物质;

四是严格按照标签说明使用饲料产品,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提或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当地饲料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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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治助力进行时

当春耕生产遇上疫情防控,农业生产的复工复产如何开展呢?

为稳妥有序推进农民工返岗复工和春耕生产,今年2月,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恢复生产的通知》(〔2020〕2-73),明确了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必须达到的标准:

  1. 防控人员及职责明确,制定了恢复生产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

  2. 复工人员来源和人员健康状况清楚,签订了责任书、承诺书,建立了人员档案和健康台账;

  3. 办公区域、生产场地干净整洁、消毒杀菌防护到位,建立了消毒杀菌记录台账;

  4. 测温仪、消毒液和复工人员口罩等防护物资储备到位,管理规范,建立了防护物资管理台账;

  5. 疫情防控宣传提醒到位,办公区域和生产场所张贴了戴口罩、测体温、勤洗手等宣传标识和疫情防控通知、通告。

在疫情防控期间,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达到复工标准,方能复工。

按照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求,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会同现代农业功能区(园区)管委会、街道(镇)加强对区域内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督指导,建立管理台账,对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准复工,经整改到位后方可开工。

农业经营主体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认真落实防控措施,建立人员档案和健康台账,做到人员来历清晰,健康状况清楚,健康监测一人不漏,错时错峰抓好生产。农业生产劳作者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养成勤洗手的良好卫生习惯,在生产劳作及往返途中注意保持间距,不聚集、不扎堆,确保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刘子厚 主编: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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