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70萬元換工作“打水漂”騙子被判10年6個月

花70萬元換工作“打水漂”騙子被判10年6個月

職場中

調動工作真的很不容易,

為此有的人甚至

生出不少“小算盤”,

想以託關係來“運作”一番。

這樣的“病急亂投醫”,

於是

便給一些“吹大牛”的人可趨之機,

結果自己的“小算盤”沒打響,

反而遭到別人的“暗算”。

這個案例講的就是這樣的故事。

起因是,某人想:花70萬元調任某銀行處長……

案例回顧

花錢調工作,竟然換來這結果……

陳某想當某地一銀行的處長,在跟王某的交往中,被王某的一番誇張的吹噓後,便決心以70萬元為代價,請眼中的“能人”王某“幫忙”實現自己的願望。更有意思的是,雙方還煞有其事的簽訂了所謂的《協議》。協議約定:在三個月內,陳某委託王某辦理趙某的工作調動(到某銀行任處長)業務,陳某一次性預付給王某70萬元作為保證金,若王某達成協議內容後,保證金即轉為手續費支付給王某,到期若事情未能完成,王某在三日內日一次性無條件退還陳某保證金70萬元。

當然了,三個月期滿後,跟朋友們所想的一樣,王某未能完成協議約定的內容,而陳某多次向王某討要70萬元的保證金一直未果,且直至案發王某也未退還陳某支付的70萬元。

法院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處罰金十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虛構事實,以自己有能力幫忙調動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陳某合法所有的財產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詐騙罪。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二、繼續追繳涉案贓款人民幣70萬元,發還被害人陳某。

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王某不服

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稱其自願認罪、悔罪

自願賠償被害人部分被騙款項

希望二審法院對其從輕判處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經審查,王某在二審期間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可對其從寬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繼續追繳涉案贓款人民幣70萬元,發還被害人陳某。

提醒

找工作、做生意等應走合法正規途徑,要靠自身努力實現人生價值,“花錢找關係”絕非正道,更非捷徑,請您不要盲目輕信他人,給騙子留下可趁之機,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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