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業單位考試:事業單位民法難點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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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民法所有權知識模塊中的常考點,在合同、物權和婚姻家庭繼承等糾紛中頻頻出現。因此學好善意取得制度不僅有助於順利通過事業單位等各類招聘考試,另一方面對我們解決生活中實際存在的民事糾紛也大有益處。本文就善意取得的制度內容,判斷要件並結合例題給大家進行具體闡述。

一、制度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二、判斷要件

善意取得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1)出讓人無處分他人財產的權利。也就意味著出讓人是在佔有、使用或保管他人財產等情況下未經所有權人同意擅自處分其財產。

(2)受讓人是善意的。這裡的善意是指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處於一種不知情的狀態。此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均符合交易習慣。

(3)以合理價格轉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的規定,善意取得中所稱“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4)轉讓的不動產已登記,動產已交付。這裡需注意無論無權處分人是否交付房屋或者受讓人是否支付價款,受讓人只要沒有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就不能善意取得該不動產。


湖北事業單位考試:事業單位民法難點之善意取得


三、例題展示

(判斷題)張某外出旅行前將新買的手提電腦交於好友大明保管,保管期內小明去大明家串門,以為哥哥新買了一臺手提電腦,甚是喜歡便向大明索要。大明不忍拒絕便將此電腦贈與小明,所以小明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電腦的所有權。( )

【答案】B。解析:善意取得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要件,缺一不可:(1)出讓人無處分他人財產的權利。本案中電腦是張某所有,大明保管但不享有處分權,因此大明擅自將電腦贈與小明屬於無權處分行為,該要件符合。(2)受讓人是善意的。本案中小明在接受電腦時並不知道電腦實際為張某所有,且無重大過失,處於一種不知情的狀態,該要件符合。(3)以合理價格轉讓。本案中大明將電腦贈與小明,小明並未支付合理價格,該要件不符合。(4)轉讓的不動產已登記,動產已交付。電腦可以移動,移動並不會改變其價值,屬於動產,並且完成交付,該要件符合。因未支付合理價格,不符合全部構成要件,所以小明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電腦的所有權,故本題錯誤,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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