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 網約車行業風險法律指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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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  網約車行業風險法律指引(四)

(六)車輛租賃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

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而情勢變更原則在中國民事立法中未作規定,只是司法實踐中曾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覆的形式承認其適用,這是與不可抗力最大的區別,不可抗力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

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重新分配交易各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需要滿足五個方面的條件:一是須有情勢變更之事實,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前提條件。該事實是否構成情勢變更,應以是否導致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喪失, 是否導致當事人目的不能實現,以及是否造成對價關係障礙為判斷標準。二是適用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終止之前。三是情勢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且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五是因情勢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情勢變更發生以後,如繼續按原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將會對一方當事人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

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效力:通常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重新協商,又稱“再交涉義務”,即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協商。二是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僅就合同不公正之點予以變更,使其雙方的權利義務趨於平衡。如增減給付、延期或分期履行、拒絕先為履行,變更標的物等;

冠狀病毒爆發後,許多行業被迫停業,網約車作為受到疫情重大影響的行業,在許多地方都無法正常運行。據媒體報道,有的地方部分網約車司機收入銳減 80%,甚至該地很多司機自病毒爆發以來收入為 0。司機與租車公司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的履行面臨困境,尤其是司機面臨的租金繳納問題。

2020 年 2 月 1 日滴滴出行發佈通知,武漢、黃岡等 16 個城市裡,從小桔車服合作租賃公司租車的司機無需繳納 2020 年 2 月份的租金,車輛租期順延一個月。這固然是一個好消息, 但是還有多家租車公司並未同意免租。那麼如果出租方不同意免除租金,承租人起訴到法院, 法院會支持嗎?

最新的有涉及情勢變更的地方司法政策有兩個地方,即 2020 年 2 月 10 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發佈《關於規範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和2 月 16 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茆榮華表在上海市疫情防控發佈會的發言,具有一定的司法適用意義。

《關於規範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中明確:“由於疫情原因,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規定對相關情形進行認定。”“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的,應當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該條文的發佈參照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 號,2013 年 4 月 8 日失效)的相關規定,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的不同而做出不同處理。

2020 年 2 月 16 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茆榮華表示,對於疫情期間民商事合同糾紛的處理,將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原則。對於疫情防控期間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勵合同按照原有約定繼續履行;對於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另一方要求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 一般予以支持。對於因疫情影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 當事人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對當事人實際影響的時間、程度等因素,公平處理。同時要堅持實事求是,因依法採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認定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對於構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非金錢債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對於雖然不構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響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可以參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

所以,若車輛租賃合同版本中已約定“因如非典等傳染疾病、自然災害、戰爭等事件致使無法正常經營的,應減免該期間的租金”,那麼本次疫情期間的租金均可主張減免,若合同版本中未約定,那麼法院能否支持呢?目前並無生效判決以及統一的法律規定,參照非典時期的司法政策與目前部分省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政策指導,需要結合受疫情影響的情況,損失大小作出秉承衡平原則予以處理,並依法調整租金支付額度,當然減免的時期也應當限於自當地疫情防控機構或交通管理部門基於疫情防控的要求作出的停運營之日起到恢復運營之日止。

參考案例(非典期間):

【案例一】:(2004)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 354 號,“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

根據公平原則,停業 3 個月的租金應免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本院認為部分“基於我國在 2003 年春夏季節發生“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而且當時娛樂行業響應政府部門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業也是公知的事實,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上訴人提出其停業 3 個月的租金應免除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2018)魯 06 民終 268 號,“非典”造成的賓館停業損失超出了市場風險的範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於法有據。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本院認為部分截選““非典”疫情繫不可預知的災害,上訴人李培豔承租的賓館停業,造成經濟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並有西關居委會兩委成員簽字確認,該損失超出了市場風險的範圍,原審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於法有據。”

【案例三】:(2018)晉 0423 民初 491 號,“非典”屬於不可抗力,依法應免除承租人租金。襄垣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承租人剛經營酒店不久,2018 年 4 月酒店抗擊“非典” 關門歇業,歇業 5 個月,2014 年 5 月許,酒店逢門前榆黃路拓寬改造,又歇業 5 個月,“非典”、榆黃路拓寬改造均是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間承租人沒有經營收入,依法應免除承租人 10 個月租金 11÷12×10≈91667 元。”

但也有部分法院不支持租金減免。

【案例四】:(2005)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 1715 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此後,磊城公司、潮海閣公司因非典及自身原因停止經營,但實際佔用著係爭房屋,該部分房屋使用費應由磊城公司、潮海閣公司承擔。”

(七)司機因疫情影響要求退車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在疫情發生之前,由於網約車市場的競爭激烈,已經發生多起司機退車案,現在又由於疫情的籠罩,網約車行業更是面臨著從未有過的困難。1月23日,武漢封城,新型冠狀病毒在全國蔓延後,幾乎所有的交通樞紐都停擺,隨後,諸多城市開始封鎖城市內的道路,不允許市民出門。當人們出行需求緊縮,網約車的訂單量也在急劇下降。這意味著,這段時間,司機們將沒有收入或只有極低的收入。 “華南某省儘管沒有封城,但是受疫情影響,現在已經陸陸續續有司機要求退租。”一位擁有數千輛汽車的租賃公司老闆接受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年後退租司機佔比達到30%。那麼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如何看待司機以疫情為由而單方解除車輛租賃合同,退回車輛的行為呢?

若車輛租賃合同版本中已約定“因如非典等傳染疾病、自然災害、戰爭等事件致使無法正常經營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那麼本次疫情期間司機可以退車並不承擔違約責任。若合同版本中約定一旦提前退租,只需要繳納押金的10%-20%作為違約金,那麼在繳納違約金後司機也可以退車。

若合同版本中未約定司機單方解約條款,那麼法院能否支持呢?

目前並無生效判決以及統一的法律規定,我們認為合同解除的依據並不充分,且參考2003 年非典的司法政策及剛剛出臺的浙江省高院的意見都說明司法政策在導向上還是以穩定合同 履行為主,對於一方的損失由雙方進行合理分擔,目前的疫情並不必然能都單方解約。即便本次新冠肺炎造成網約車無法營運,屬於不可抗力,但是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車輛租賃合同的影響是有大有小的(租期的長短亦是一個衡量標準),疫情只是暫時影響到合同的履行, 可以通過延期履行來實現合同的目的,對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權。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實際性的不能實現時,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如因地震、洪水、戰爭等因素造成租賃車輛的滅失、疫情導致無法使用期限超過租期的大比例時間或超過租期的。當然武漢的政策目前還無法進行判斷,如果在武漢封城期間停運時間過長,導致網約車運營公司無法支付高昂的融資租賃的成本還是有解除合同可能性。當然如果司機引用情勢變更對請求對租金進行一定時期內的繳費金額進行調整,依據現在司法傾向在疫情嚴重地區還是有可行性的。

(八)車貸斷供的責任主體及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因此,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車貸斷供的責任主體應為貸款合同簽訂主體即貸款人。

車貸斷供的法律後果應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或者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應根據本次疫情的情況決定適用不可抗力還是適用情勢變更,以實現對貸款人最佳的選擇,這個需要個案探討,在此不作一一介紹。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進行界定。當然,如果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融資租賃公司給予相應的優惠措施的例外。

將不可抗力引申請車貸斷供的理由並據此要求解除合同且完全不負擔法律責任的依據不充分。

不可抗力事由所引發的法律後果主要有兩種:(一)部分或全部免責。(二)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僅有在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這一根本性條款上時才有解除合同且不負違約責任的可能,但借鑑近期浙江波海曙法院有一起租車合同以疫情為不可抗力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糾紛(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2020-02-17)2 月 15 日,原告是一名網約車司機,被告是某車輛租賃公司,原、被告雙


方於 2019 年 11 月簽訂了《車輛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 1 年,租金為每月 3000 元。原告於 2020 年 2 月 15 日訴至海曙法院,稱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寧波市政府採取小區封閉政策,該情形構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並要求被告退還押金 9400 元。被告原定於 2 月 20 日復工,希望與原告繼續履行合同,表示若 2 月 20 日正常復工,願意減免 10 日租金;若 2 月 20 日未如期復工,則願意與原告再次協商租金減免事宜。

經法官調解,原告最終接受被告的方案,同意繼續履行合同,並願意與被告共同承擔因疫情影響減少的租金損失,於當天下午 3 點申請撤回起訴。

由此可見,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雖然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並非必然導致合同免責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是否構成合同解除免責事由,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及因果關係等相關。

具體到上述案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對該起案件合同履行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該影響尚未達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疫情結束後上述租賃合同均可繼續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實現,故承租人無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對旅遊、運輸、娛樂等行業產生的影響正逐漸顯現。可以預見,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也將會陸續進入司法程序。對此,法官建議當事雙方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之後,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時進行溝通協商,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變更合同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協議,適當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間的租金或適當延長租期,儘量通過協商的方式,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產生。

(九)營運中司機確認感染能否認定為工傷

《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號)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於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不過,如果系所在公司職工並受公司指派,在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抗擊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前期微博網友@我是武漢人我驕傲 向@武漢發佈提問:#提問武漢# “武漢 6000 臺保供出租車司機是否屬於一線人員?如果因新冠肺炎感染或者死亡,是否屬於工傷判定及烈士?工傷判定賠償是出租車公司賠償?還是相關機構相關單位賠償?現在保供的出租車司機一個月沒有收入政府補貼什麼時候能發放到出租車司機手中?”

武漢市人社局回覆:關於保供出租車司機是否屬一線人員、因保供感染新冠肺炎或死亡能否認定工傷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渠道等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問題 鄂人社函〔2020〕12 號文件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受用人單位指派在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抗擊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視同為工傷。” 根據上述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如出租車司機屬於所在公司職工,應政府要求,受用人單位指派在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抗擊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國家和部、省規定,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因工傷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十)志願服務司機確認感染的權益保障

疫情防控形勢嚴峻複雜,全國人民眾志成城,為堅決打贏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而不懈努力, 在全國各地,有這樣一群志願者服務司機,他們不畏增加感染病毒的風險,為醫護人員的出行、物資的運送保駕護航。如為了積極應對疫情,滴滴出行自 2020 年 1 月 21 日起,陸續在武漢、上海、北京等 6 個城市組織志願者司機隊伍,組建“醫護保障車隊”,免費接送 20885 名醫務工作者。

當這些勇敢的人不幸感染後,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處理的呢?

通過志願者組織或相關疫情控制部門認定網約車司機的志願者身份。 根據我國《志願者服務條例》規定,志願者需要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自行註冊,也可以通過志願服務組織進行註冊,簡言之,只有註冊過,取得志願者服務證的方為志願者,當然如果事先有相關政府部門的書面認可也是個證明,只有取得志願者身份認同後(或者事後追認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由於事後追認會面臨重重不確定因素故不建議採用此種追認處理的方式)才可以享有各地關於志願者的保障措施。


2 作為志願者活動時須服從志願服務組織或相關部門的安排。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的,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

志願者享有獲得安全保障的權利。 《志願者服務條例》規定,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願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如果我們的志願服務司機在志願服務活動中,不慎確認感染,在簽訂了協議的情況下按協議內容獲得相關保障,如果沒有簽訂協議,則按照志願服務組織所安排購買的保險進行理賠以獲取相應保障。

以上海為例,上海志願者(須實名註冊)在參加志願活動期間,因從事志願工作而遭受意外傷害的,可獲得意外傷害住院補貼保險、意外傷殘保險、意外身故保險,其中住院補貼為50 元/天,單次住院已 90 日為限,被保險人多次住院的,累計給付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意外身故、傷殘保額共計 20 萬元,傷殘給付標準以《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標準編號為 JR/T 0083-2013)為準。

另外,如果志願服務司機有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的,且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規定的,視同工傷處理,由所在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而醫療費用由社保基金支付。

志願服務司機也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五條規定,志願服務司機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在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志願服務司機可以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據目前消息,滴滴出行對確認或疑似感染的網約車司機也有相應保障: 2 月 1 日,滴滴宣佈為網約車司機、出租車司機、代駕司機和順風車車主提供疫情專項肺炎險,自 2019 年 12月 15 日至疫情結束前,所有完成線上訂單的司機師傅,如確診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期間可獲得每天 300 元住院津貼(每人最高 3 萬元),特殊情況下提供最高 50 萬的專項保障金。2 月15 日滴滴對上述保障進行升級,2019 年 12 月 15 日至疫情結束期間所有完成線上訂單的司機,除確診之外,因疑似或符合臨床表現而被集中醫學隔離或住院的司機,自隔離或住院之日起至出院,也可獲得每天 300 元住院津貼(每人最高 3 萬元),特殊情況下提供最高 50 萬的專項保障金。此外,還為確診感染新冠肺炎的司機及其家庭提供一次性 5000 元確診補助金。

(十一)政府徵用後獲得補償的主體如何確定

前文中,我們已經提到在本次疫情中,各地方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可綜合本地的疫情發展程度,制定需求以及應急預案等情況,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在情況緊急下徵用單位、個人的交通運輸工具、相關物資及設備使用,徵調、使用本區域內的人力資源突發事件的救援工作。例如在本次疫情嚴重的武漢、湖北等地區,當地政府或社區在面對交通運輸工具緊缺或限行的情況不得不徵用的網約車單位及個人參與到緊急運輸工作中。

但是政府徵用並不是無償行為,《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同時規定: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應急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同時也予以規定: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也就是說武漢等地區的人民政府在本次疫情期間對網約車相關運營公司的車輛或者人員實施的政府徵用是需要在 時候進行合理補償的。但是需要指明的是,網約車行業是一個同時存在多種經營方式,存在多主體共同合作的行業,因此網約車行業中的平臺公司、車輛租賃公司、勞務服務公司以及網約車司機之間的商業關係是及其複雜的,政府在對徵用的網約車車輛及人員進行進行補償時,必須綜合考慮四者之間的關係,明確最終的被徵用主體,明確被徵用網約車車輛及人員所屬,最終正確發放補償費用,做到公平合理補償。

以武漢為典型的政府徵用或徵調網約車時,並不通過平臺進行調度,直接由社區統一調度司機,因此補償不涉及到網約車平臺公司,主要補償車輛租金及司機勞務,因此補償對象為車輛所有人及司機。如果網約車平臺公司為徵用或徵調車輛所有人,也可享受政府就徵調或徵有期的車輛租金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卹。《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據此被徵用的單位和個人除了獲得基本的徵用補償外, 還可根據上文的法律規定以及地方法規等獲得表彰、獎勵或津貼等精神、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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