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公司換了法人,還能對前法人強制執行嗎?

債轉轉


法人是相對於自然人而言,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能夠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獨資公司、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只要依法成立,即具有法人資格。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簡稱,西藏自治區能簡稱“西區”嗎?董事長、總經理是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更換,債務債權都由公司法人承擔。不會影響強制執行。公司法人可以破產、註銷、合併、分立,不存在所謂“更換”問題。巜民法通則》實施三十多年了,怎麼還分不清法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自然人的區別呢?


SirJanzen


個人老賴層出不窮,如何查抄個人老賴資產、對個人老賴強制執行、追查個人老賴財產線索等,網絡上的花招已經五花八門。但是,我們忽略了另一個老賴群體——「公司老賴」

公司老賴是指那些作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向債權人借款,卻因為公司運作、管理層決策失誤等原因而導致公司沒錢還的群體。當然,是真沒錢換還是想薅著公司最後的價值跑路,還得兩說。今天,主要來講講這種想跑路的「公司老賴」

最近,很多公司老賴為了躲避針對「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高消費和限制出國的措施,會在法院結案前“偷偷換掉公司法人的職位”,取而代之的可能是不需要出門的老太太、或者村口的大爺。畢竟,限制老大爺和老太太的高消費和出國權利,也並不會對他們的生活產生影響。

那麼,這樣的偷樑換柱,就沒法再限制前法人的高消費和出國了嗎?

天真,當然不可能!!老賴不管怎麼賴,最後都有因果。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7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或者影響職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也就是說,在判決書強制執行後,若是被執行公司不按照判決書規定的日期執行。不僅是這個公司的法人無法出境,包括這個公司的負責人和對這個判決項目有責任的人員,統統都會被限制出境和高消費。所以,即使這個欠債公司的前法人在執行前就偷樑換柱換了法人,也無法逃脫強制執行“被限高”的決定

但是,強制執行“被限高”就可以拿到錢了嗎?小編告訴你:風險還是很大!一般欠債公司可能不只欠你一個人的錢,他可能同時欠著很多人的錢。這時被強制執行人會

存在先後還款順序,也就是說,可能還到你這裡,他的資產已經為“0”了!

這麼大的風險,耗時耗力,何必呢?如果你需要這筆債權的錢,不如考慮「債轉」,一種新型的債權處置方法。不但在「債轉」之前不必花費一兵一卒,而且可以儘快的拿回現金,實現資金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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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深圳資深商事律師段海宇律師回覆如下:

一、我們先來看一個真實案例,案號:

(2019)京01執復32號

基本案情:

1、甲公司與趙某因2015年9月7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引起爭議,法院經審理於2017年7月3日判決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甲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2018年1月4日,趙某持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為甲公司。

3、法院執行過程中,2018年7月4日做出限制高消費令,責令被執行人甲公司不得有法律規定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張某作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依法被限制高消費。

4、經查,2014年9月28日,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張某,張某擔任董事長。2017年8月7日(本案一審判決後,二審判決前),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某,董事長變更為陳某。

5、另查明,變更的新法人陳某,此人是張某配偶的親戚,陳某為口齒不清的殘障人士。

6、張某現向執行法院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理由為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

二、爭議焦點:

生效判決前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執行中是否應當限制原法定代表人高消費?

三、裁判觀點:

本案中,雖然甲公司在一審判決作出後將法定代表人由張某變更為陳某,但張某作為本案合同簽訂、履行及發生爭議時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董事長職務,對本案債務履行應負有直接責任。甲公司收到法院執行通知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對甲公司及其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張某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符合法律規定。張某提出的撤銷對其個人限制消費措施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四、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五、實務建議: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本案中,在一審判決對公司產生不利後果後,被執行公司立即更換了法定代表人,該法定代表人且為非專業經商的殘障人士,很大概率上存在規避法院執行的可能。

其次,本案中法院在判決中,明確了被執行單位的哪些人員可以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被限制的人員應當是直接影響生效判決文書執行的人員,本案中案涉爭議的產生髮生在原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原法定代表人未根據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履行義務,造成爭議,對案涉爭議的產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直接影響了案涉爭議的解決,因此將其列入被執行人並無不當。

從上述觀點來看,法院對於影響執行的人員認定範圍是相當大的,直接關係到爭議原因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對於企圖在未做出生效判決前而變換法定代表人以期躲避債務的人員來說,將是一個致命的打擊。


海宇段案


一般不能,除非前法人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其自身財產承擔責任,強制執行的是公司的財產,而不能執行法定代表人的財產。對於法定代表人,法院也僅能對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措施或則罰款拘留,而無權凍結賬戶。若在企業已經被列入失信的情況下,法院可能不允許變更法定代表人。(京悅所 周娜)


京悅說法


如果被執行人是公司的話,更換法定代表人並不影響對公司執行,當然如果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考慮調查原股東是否足額出資,如果原股東存在未足額出資的情況,可以追究原股東的責任。


律說新語


看他註冊資金,註冊資金越大,又沒有實交到位的,股東按比例得承擔未到位金額的責任,法人如果有股份,按以上。


歐瑞凱陝西精英張團結


欠債後更換法定代表人以逃避執行的,可以將更換前法定代表人作為處罰對象。


山海潮律師


公司是個獨立的個體,公司欠款當然得公司還,除非是前法人確實是挪用過公司的錢,又或許是前法人他用個人名義簽過借款協議,這個事得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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