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奶粉燙傷後被認定為工傷,公司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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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奶粉燙傷後被認定為工傷,公司表示不服


11月27日媒體報道,“小劉在上班期間衝奶粉被燙傷屬工傷”而引發熱議。公司對於人社局的裁定表達了不滿並向當地法院申請行政訴訟,法院通過一審、二審相繼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的兩次裁定並沒有息事寧人而是引起了大家對於此事的討論。同時,在事件被曝光之後也並沒有受到勞動者一邊倒的支持與理解,反而讓部分網友發出了另外一種聲音,“這樣也能算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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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不理解的觀點在於,衝奶粉是源於使自身享受特殊需求的行為,不屬於工作內容也不是履行工作職責所在,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顯然,小劉的公司也是這樣認為的,用人單位表示,上班期間除飲水之外的飲食行為致傷害的均不屬於工傷

這樣的理解也受到了部分法律人士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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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該博主還繼續跟進了解讀,即使你受傷了,因工作受傷,或者為工作準備受傷,而不是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泡奶粉實際上這是為了工作受傷嗎?我認為顯然不是

所以,公司、網友及法律界人士各抒己見,工傷認定的範圍也成為產生勞動糾紛之後互相推諉扯皮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解讀法律規定的工傷認定範圍呢?人社局、法院又是如何認定與駁回的呢?


衝奶粉燙傷後被認定為工傷,公司表示不服

在《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四條規定了工傷認定範圍: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以上條文的核心精神就是因為工作原因、與工作有關係,且勞動者沒有過錯,那麼受到的傷害的,就可以認定為工傷!同時,需要強調的關鍵性問題也在這——法律的適用性,不能機械的理解和應用法律條款,否則將是對法律的曲解。

對於公司的不滿,一審法院認為,上班時間沖泡奶粉未超出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範圍,可以視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所受到的傷害。二審法院更是直接了當的說明了,奶粉系衝飲性質的即食性飲品,只需要花費少量的人力和時間,雖然不屬於直接履行工作職責,但也是為了更好的履行工作職責,該行為屬於勞動權的一部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所以,法院能夠做出這樣的裁定就不難理解了。個體勞動者通常處於弱勢地位,法律的核心價值就是保護弱勢群體,這也說明我們的法律也好、制度也罷很大程度上體現著人文關懷,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不僅要有法律的“嚴”,還要有人情的“味”。

“律師到了”

讓法律的公平正義永不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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