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奶粉烫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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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奶粉烫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表示不服


11月27日媒体报道,“小刘在上班期间冲奶粉被烫伤属工伤”而引发热议。公司对于人社局的裁定表达了不满并向当地法院申请行政诉讼,法院通过一审、二审相继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的两次裁定并没有息事宁人而是引起了大家对于此事的讨论。同时,在事件被曝光之后也并没有受到劳动者一边倒的支持与理解,反而让部分网友发出了另外一种声音,“这样也能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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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不理解的观点在于,冲奶粉是源于使自身享受特殊需求的行为,不属于工作内容也不是履行工作职责所在,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显然,小刘的公司也是这样认为的,用人单位表示,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致伤害的均不属于工伤

这样的理解也受到了部分法律人士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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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该博主还继续跟进了解读,即使你受伤了,因工作受伤,或者为工作准备受伤,而不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泡奶粉实际上这是为了工作受伤吗?我认为显然不是

所以,公司、网友及法律界人士各抒己见,工伤认定的范围也成为产生劳动纠纷之后互相推诿扯皮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解读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呢?人社局、法院又是如何认定与驳回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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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认定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以上条文的核心精神就是因为工作原因、与工作有关系,且劳动者没有过错,那么受到的伤害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同时,需要强调的关键性问题也在这——法律的适用性,不能机械的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款,否则将是对法律的曲解。

对于公司的不满,一审法院认为,上班时间冲泡奶粉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所受到的伤害。二审法院更是直接了当的说明了,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只需要花费少量的人力和时间,虽然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该行为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所以,法院能够做出这样的裁定就不难理解了。个体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的核心价值就是保护弱势群体,这也说明我们的法律也好、制度也罢很大程度上体现着人文关怀,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仅要有法律的“严”,还要有人情的“味”。

“律师到了”

让法律的公平正义永不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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