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砍殺7名暴力強拆人員致1死6傷,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

王馬玲的母親李克英居住的房屋就在該拆遷範圍內。拆遷公司具體負責拆遷的人袁德春(39歲)為達到拆遷目的,多次帶領眾多拆遷人員到61歲的李克英家中,“辱罵、威脅李克英及其女兒”,砸壞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燒其家門前的木柴。

李克英的女兒王馬玲等人曾報警,但仍無濟於事。未達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王馬玲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強力膠水將王馬玲家中防盜門鎖眼堵住,致王馬玲家人須從窗口爬進爬出。

房主砍殺7名暴力強拆人員致1死6傷,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

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帶領9名拆遷公司人員再次來到王馬玲家,要求與應某或王馬玲“商談”拆遷事宜,因家中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並對拆遷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為有厭惡和畏懼心理,王馬玲不敢開門讓袁某等人進屋。

袁某等人就一直在王馬玲家門前辱罵、砸門,並將防盜門上的貓眼砸壞。王馬玲的兩個弟弟(另案處理)得知情況後,分別持菜刀、鐵鍁趕至王馬玲家門口保護姐姐,並與拆遷公司人員發生爭執。

在室內的王馬玲以為弟弟已經和拆遷公司的人打起來了,擔心弟弟吃虧,隨即擠開防盜門,持菜刀向著站在門口的袁某頸部、頭部猛砍數刀,致袁某當場死亡。

日前,江蘇省宿遷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馬玲持刀砍擊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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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時認為,本案是被害人袁春(化名)等人為達拆遷目的,多次對被告人方採取違法手段進行逼迫、恐嚇,給王馬玲等帶來極大心理恐懼,後又到她的合法住宅進行辱罵、砸門,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權利,並威脅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王馬玲在遭受不法侵害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處罰,判處王馬玲有期徒刑8年,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7萬元。面對暴力拆遷,王馬玲以暴制暴,致人死亡,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時還要承擔數額較大的民事賠償。

江蘇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推翻了一審法院對王馬玲作出的“犯故意殺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決。江蘇省高級法院將案件定性為“犯故意傷害罪”,王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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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認為這個案例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某些部門、某些拆遷公司應當警醒,私權利不可侵犯,否則不會是雙贏的結果。

社會應該尊重別人的私權,把別人的私看成和自己的私同樣重要。應該倡導對個人利益的承認與保障,個人利益只能通過交換而取得,也只有這樣才能增加社會財富。

宣揚對私利的保護,才能最終既保護拆遷戶的利益,也保護房產商的利益。拆遷戶的私產應該說是“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政府不能進”,房產商更不能進。

你要拆遷,只能用公平、對等的談判達到自願拆遷。當然,根本的解決還得靠法律制度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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