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參與信用卡套現被判3年


銀行員工參與信用卡套現被判3年


日前,銀保監會辦公廳下發《關於預防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指出,要防範從業人員與外部機構或個人勾結進行信用卡大額套現等違法行為。


事實上,銀行員工參與信用卡套現的並非少數。
近日從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則案件顯示,青海銀行原職工因參與信用卡套現126.96萬元,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喬某,男,漢族,1990年6月出生,原系青海銀行勝利支行職工。


法院認定,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喬某夥同他人以貴南縣農牧局、貴南縣科學技術局、貴南縣農牧經營管理站、貴南縣塔秀鄉人民政府、青海××校、同仁縣民族中學等單位的名義,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利用辦卡銀行在申領信用卡中存在的漏洞,申領可透支額度為3萬元的青海銀行名為“三江公務卡”的信用卡。後被告人喬某交叉、循環使用43張,案發時,透支本金1269577元,無法歸還。


如此鉅額的套現,喬某到底將資金用在了何處?


據判決書披露,喬某於2015年5月在龐某處購買轎車時,用本案所涉“三江公務卡”通過祥捷電力POS機向龐某刷卡支付購車款。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喬某採用冒用他人身份的虛假資信證明申領可透支額度為3萬元的青海銀行名為“三江公務卡”的信用卡,交叉、循環使用43張,案發時,透支本金1269577元無法歸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一審判決被告人喬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宣判後,喬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其辯護人認為,喬某主觀上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給青海銀行造成1269577元的經濟損失,上訴人喬某的行為僅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該上訴理由獲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二審改判為喬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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