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半百却屡次锒铛入狱,不愿吃苦不是你“小偷小摸”的借口

前脚刚走出监狱

后脚又踏回监狱

偷盗成性屡教不改

咋回事!!!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到明溪县河边公园处,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电缆井盖撬开,用剪刀及刀片将电缆线的两端剪断,从井盖内抽出,然后将电缆线捆起装进随身携带的编织袋内。

此次共盗窃电缆线三根,共计56.8米,后乘坐班车前往三明,到三明市区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到废品站。经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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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到明溪用相同的手法盗窃井盖内的电缆线两根,共计27.4米,并在附近盗走一辆粉色自行车用于逃跑。被告人周某将自行车停放于明溪县林业总公司楼下,用于日后盗窃电缆线使用。被告人周某回到三明市区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到废品站。经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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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底某日凌晨,盗窃电缆长度39.1米,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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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初某日凌晨…还来!盗窃电缆长度39.1米,价值人民币1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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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周某在三明被明溪县公安局抓获。

在此之前,被告人周某2008年7月31日,被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11月6日,被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6年1月12日,被明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7年5月9日,被明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2月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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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电缆线,价值67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已成立。被告人周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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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杨建玲通过远程视频为被告人判后答疑,从而得知被告人失业后经常偷盗,现在年过半百,不愿吃苦,无法找到新工作,只能靠小偷小摸维持生活。法官向被告人释法析理后,被告人周某表示非常后悔,表示出狱后一定痛改前非,开始重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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