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懂政策,漏掉加計1%的增值稅抵扣,會計趕快看看!

案 例

甲公司購進免稅農產品,經過加工後生產成罐頭賣給超市,適用增值稅率13%。

平時甲公司的會計均依法根據自產自銷的農產品免稅發票抵扣了9%。


購進免稅農產品:

借:原材料 1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90萬元

全部領用材料用於生產加工:

借:生產成本 1000萬元

貸:原材料 1000萬元

銷售罐頭

借:銀行存款226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0萬元

當期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260-90=170萬元

請問:上述增值稅的計算正確嗎?

提 醒

上述增值稅的計算,由於會計人員政策掌握不到位,漏掉了1%增值稅加計抵扣,導致多繳納增值稅了,正確的核算如下:

購進免稅農產品:

借:原材料 1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90萬元

全部領用材料用於生產加工:

借:生產成本 99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萬元

貸:原材料 1000萬元

銷售

罐頭

借:銀行存款226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0萬元

當期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260-100=160萬元

政策依據

參考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規定: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參考二

深化增值稅改革問答--農產品加計抵扣即問即答(之二)

四、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購進農產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領用時用於生產或委託加工13%稅率的貨物,能否加計抵扣?如果能,可加計扣除比例是2%還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後,納稅人領用農產品用於生產或委託加工13%稅率的貨物,統一按照1%加計抵扣,不再區分所購進農產品是在4月1日前還是4月1日後。

即問即答(之五):

二、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我公司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主要生產13%稅率貨物,請問2019年4月1日後購進的農產品,能否在農產品購入環節直接抵扣10%進項稅額?

答:不能在購入環節直接抵扣10%進項稅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2019年4月1日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購入當期,應遵從農產品抵扣的一般規定,按照9%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則在生產領用當期,再加計抵扣1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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