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认定证据吗?

鹤游烟


婚外情常见表现形式有三种:


一是配偶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的证据,还需要满足证据规则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首先聊天记录须经合法程序取得,属于本人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可自行收集提供,如需他人之间的聊天记录需按照法定程序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其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真实性,即聊天双方身份真实、证明事实真实。

第三聊天记录和待证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满足以上的条件,聊天记录可以做为婚外情的法定证据。


压海棠的黎叔,悟空问答文化答题达人,热爱阅读,热爱交流,每年读书300本,对我写的内容感兴趣的可以关注一下我。谢谢。


压海棠的黎叔


法律微言明确告诉你: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但是!法律对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标准,是比较严格的!

下面法律微言详细解释一下: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出台了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116条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首次明确了“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等可作为证据使用”,这些证据的正规名称,叫做电子证据。

2.聊天记录这类电子证据,想要在案件中被采信,一定要有三个最为基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证,确定聊天的对象到底是谁!有人说,那还不好确定啊,昵称、头像、说话语气,都是他的,那还能有错?!微言却说,这些远远不够,仔细想一想,一样的昵称、头像、说话方式的聊天对象,是不是特别好伪造?你让法官如何分别,你提供的这个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呢?

所以,确定聊天的对象,并把他固定下来,其实特别不好做到。正如你打了个电话,录了音,说话口气,称呼,音调都是对方的,甚至对方都说出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但这还不够,你还要证明对方的电话号码就是这个人的身份证办理的,也要证明,那个人在那个时间确实接了电话。

所以同理,聊天记录也是一样,你必须证实与你聊天的这个人,他的账号是他本人拥有的,还要证明,他拥有的这个账号在那个时间段是他本人在聊天。

这样说,你是不是头大了!对,法院为了保证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防止被人造假聊天记录,就必须对此类证据的证明标准严格起来,要不然判案岂不是成了儿戏?

第二个保证,你获取的这个聊天记录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你通过正常的途径合法获得的这个聊天记录。你必须要证明这个记录不是在你的胁迫、威胁、诱导、引诱下才有的。

第三个保证,就是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性,微言觉得即使我不说,大家也都明白什么意思。聊天记录必须真实,不能伪造,必须完整,不能断章取义!

这三个保证一说出来,大家可能会觉得,那要取一个即使被对方否认,还能被法院采信的聊天记录,真是太难了。

其实,也有一些简单地方法,来帮大家固定证据,被法院采信。

其一,排除非法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个在法律上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你不能通过非法的途径来获取聊天记录,即使你获取的聊天记录是真的,是事实,但是只要是非法手段获取的,就不能被法院采信。

比如,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证据应当一律排除。

以偷拍、偷录的形式,以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一律排除。

如果偷拍偷录不侵害他人隐私,那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其二,如果要保持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就要做到尽可能完善,有一些帮助完善的手段可以使用:(1)在聊天时候,想点办法,让对方自己说出自己的身份信息,然后保存聊天记录;

(2)利用微信的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件、QQ号码与微信号码关联的情况,证实对方的真实身份,让法院可以通过多角度,来确定对方身份;

(3)通过对方与其他人的聊天记录,再加上一些证人证言,来确认聊天的对方,就是使用这个微信号,来强化证据的效力。还可以通过对方发的带有自己身份信息的朋友圈来判定。

其三,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觉得合法还能被采信就是对聊天记录做公证。最好是边聊边公证,以便让公证人最快时间获取第一手最为真实的聊天记录。

我是法律微言,持续创作法律领域,如果我的创作对您有所帮助,麻烦点一下关注。码字不易,且行且关注。

如果您还有问题,可以私信或者留言给我,良心保证,免费咨询!

由于聊天记录这些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也容易被撤除,所以,公证保全,是对他们作为证据最好的方式。公证后的电子证据,其证明效力比没有经过公证的,要大的多。

因为公证机关的特殊性质和中立地位,我国法律对公证的证据承认其预决的真实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外不得推翻。

 


微言不耸听


法律微言明确回答您:

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认定证据,不过必须满足三个要求,即真实!有证明力!合法程序收集!

这三点要求必须同时满足,缺少一点,都不能当做证据使用。


下面法律微言用最简单直白的语言,解释一下:

1.证据收集问题

婚外恋情作为当代离婚案件最大的原因,没有之一,已经成为社会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法律对于这种行为,是明令禁止的打击的。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当然如果没有达到重婚和同居那么严重的情况,也是过错方,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法院会倾向于无过错方。

但是!证明这种行为的证据却十分难收集,其中最为主要的方式,就是还没有来得及撤除的聊天记录!

这时候,作为一个懂法的你和看过本篇文章的你,如果不得不面临这样的情况,保存证据,就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事情!


2.三个基本要求

  • 聊天记录必须真实!就是说,聊天记录不能伪造,必须是真实获取的,不能为了达到离婚或者分财产的目的而伪造!
  • 聊天记录必须有证明力!就是说,聊天记录必须能够证实对方有这类行为的事实,如果仅仅是一些打情骂俏或者暧昧的记录,无法完全证实这种事实,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具体来说:(1)聊天中有能体现对方身份信息的内容;(2)对方的微信是直接和手机号码绑定;(3)通过朋友圈内容来判定,如发布本人照片,可以截屏保存,用来证明身份。
  • 聊天记录必须合法收集!对于聊天记录这种事关个人隐私的事情,就涉及到合法收集的问题,比如你如何获得了对方通讯APP的密码?如何截获对方的聊天记录?在这些过程中,有没有强迫、胁迫、威胁等方法?

所以,只有完全满足了上述三个要求的聊天记录,才能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中“视听资料”的规定,才能成为呈堂证供!

我是法律微言,持续创作法律领域,如果我的创作对您有所帮助,麻烦点一下关注。码字不易,且行且关注。

如果您还有问题,可以私信或者留言给我,良心保证,免费咨询!


法律微言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的证据,还需要满足证据规则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首先聊天记录须经合法程序取得,属于本人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可自行收集提供,如需他人之间的聊天记录需按照法定程序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其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真实性,即聊天双方身份真实、证明事实真实。第三聊天记录和待证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荣凯说法


可以[捂脸]。总说男人出轨在于身体,女人出轨在于心理,其实不然,只有心理上出轨才能身体上出轨[微笑]。

在2010到2014普遍QQ聊天,2014至今普遍微信聊天,一个人天天想着别人,天天和别人聊天,难道不是心理出轨的开端吗?出现这种情况,另一半的态度很重要,如果放任不管,还是动不动和对方吵架,不体谅和关心对方,那就会加大婚外情的进度。说不定聊天会夺去相守一生一世的人,所以要好好爱惜自己的另一半,多关心爱护另一半,平时可以多在一起做一些温馨浪漫的事情[微笑]


可妮儿小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证据的种类之一,但是在实际案例中,聊天记录最终是否能够被采信,还需要视情况而定。

举个例子:

铁柱和二花结婚,二花发现铁柱用微信小号撩妹,如果二花想要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铁柱不忠,需要证明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首先,二花需要证明此微信是铁柱的,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所在。因为微信聊天工具没有网络实名制,除非是铁柱自认,不然一般情况下很难认定微信聊天主体的身份。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真实性:

2、铁柱的微信小号为手机号码注册,并且手机号码经过证实是铁柱的号码;

3、微信的头像是铁柱的自拍照,并且清晰可见,能够辨认出是铁柱本人;

4、铁柱用微信小号发送了身份证、银行卡等能证实他身份的个人信息。

5、网络实名、电子邮箱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

其次,二花取得聊天记录的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双方的聊天应该是自愿畅通地聊天形成的内容。

通过暴力手段、非法拘禁、欺骗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通过偷拍、偷录等方式得到的资料,在不对他人隐私造成侵犯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成为证据。

再次,聊天记录内容需完整,并且相互之间要具有关联性,不能掐头去尾,让人看不明白。

最后,跟大家分享一个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婚外情认定证据的案例:

【案情】铁柱和二花结婚,婚后不久,二花从铁柱的手机中发现“猫腻”,铁柱在微信上频繁和一名女子聊天,通话记录也显示两人常联系。铁柱向女子表示“我心里已经没有她了,我一点也不爱她,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

二花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在法庭上,铁柱解释自己和二花所说的女子只是正常往来,他为了宣泄感情,从自己的一个微信账号向自己的另一个微信账号发信息,并且二花提交的聊天记录并不完整,二花存在误解,两人的婚姻还不至于走到离婚的地步。

【判决】与其他案件不同,本案没有开房记录,没有“艳照”等作为证据,二花甚至无法说清小三的真实姓名。

法院分析了铁柱与二花的聊天记录及铁柱与其他女子的聊天记录,铁柱向二花承认酒后乱性并道歉,铁柱向其他女子表示爱意等,最终铁柱承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法官认为,两份聊天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虽然二花无法说明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但第三者确实存在,而铁柱也没有其他证据反驳,宣泄情绪一说不合常理,因此法院认定铁柱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双方感情已破裂,判决二人离婚。


谭大方


聊天记录作为网络电子痕迹是可以作为证据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成为婚外情的证据那要看“聊天记录”中的内容,如果内容指向清晰且时间、地点甚至视频等能够佐证成为完整的证据链是可以作为证据,就“聊天记录”本身指向性不是很明确且没有其它佐证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如果“聊天记录”指向性不明但你确信对方有问题,可以申请法庭调查对方已经删除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这些都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手机和电脑终端上无法删除的。你可以不战而屈人之兵[捂脸]吓唬对方已经查到了让对方心里有鬼承认错误就无需法庭调查了。但是就为了不多的财产没有必要纠结这个问题,夫妻一场大度点过去算了,得饶人处且饶人,和平分手心态放宽吧……



韵溪罗氏


我觉得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聊天记录明摆在那里,你一言我一语的,明显可辩是普通朋友还是男女情侣关系,也明显可辩是开玩笑的聊天还是有亲密关系的互动。说点题外话,微信应是婚外情男女最喜欢的交流平台,隐藏私密,随想随发,少有顾忌,还有点神秘感。但是,提醒陷入围城中人,为了家庭“和谐稳定”和“此情长久“,一定要记得随时删除微信记录哦!!!



离离井之


如果为了取证来达到某种目的,这种婚姻或者爱情已经没有多少意义,抑或已经降了不少成色。现在的爱情,婚姻和二三十年前已经无法比拟,离婚好像成了过家家,一句话,一件小事都可能导致婚变。离婚对于婚姻双方而言就像是一场地震,转瞬之间就可以吞噬整个家庭,但这种破坏力也是慢慢地,一点点聚集起来的,而且由量变到质变的漫长过程,个中有些事要么被婚姻双方视而不见,要么就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最终毁了婚姻,毁了家庭。所以把聊天记录作为某种凭证,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而已,婚姻双方如果没有最起码的信任和忠诚,婚外情的因素也好,聊天也罢,所有这些诱惑现实生活中实在是太多,我认为重要的不是去找借口,而是修炼彼此,增强内在的素养,培养更多的共同爱好,不断沟通,相互理解信赖,把婚姻基础夯实做强。这样就会化解一次次情感危机,就会度过看似平淡的日常生活,相互搀扶,面对风雨,一起度过漫漫人生路!


爱在平凡的日子里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满足证据的三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就是聊天记录要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才能发挥证据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聊天记录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沟通联系的方式,有的重要事项和其他隐私沟通都在聊天记录上,所以用聊天记录来作为证据即符合社会的需要也符合案件的需要。

01

聊天记录要作为认定婚外情的证据需要有完整全面的内容

聊天记录首先要确定的是聊天双方的身份,假如聊天双方都经过身份的实名认证,而且长期通过这种形式进行聊天,那么双方在聊天过程中的内容可以看成是自愿的真实意思表达,如果能调取到完整的记录,作为证据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个聊天记录必须是当事双方的真实聊天,同时记录完整,相互间有关联性,通过记录可以让其他人足以还原出整个事实经过。在婚外情中,在聊天过程中的亲密用语,或者语音形式的表达,或者视频形式和照片形式的场景,更能被认定为婚外情的真实存在。

假如只是偶尔的暧昧,没有其他更具体的细节是很难让人相信的。

02

聊天记录在法律上属于视听资料类证据形式

聊天记录属于民法上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类别,2015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又可以叫做电子证据,但是总的归类是视听资料类别。

所以取得证据需要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不得侵犯别人的隐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这类证据要是真实的,完整的,不能自行编辑出只对自己有用的信息,而是要保持完整统一。

最主要的是这些证据与婚外情之间要有强关联的关系,即使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也要让人看了就知道怎么回事,这样更容易取信于法官。

结语

婚外情收集证据要么是想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么是想证明对方明显过错请求多分财产,假如是为了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光有聊天记录是不够的,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收集当事双方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才能还原出完整有效的证据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