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認定證據嗎?

鶴遊煙


婚外情常見表現形式有三種:


一是配偶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通姦形式;二是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配偶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證據。

《民事訴訟法中》明確將電子數據納入證據目錄中,因此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否可以作為認定婚外情的證據,還需要滿足證據規則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首先聊天記錄須經合法程序取得,屬於本人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可自行收集提供,如需他人之間的聊天記錄需按照法定程序或由法定機關和律師按法定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其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真實性,即聊天雙方身份真實、證明事實真實。

第三聊天記錄和待證案件事實必須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滿足以上的條件,聊天記錄可以做為婚外情的法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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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海棠的黎叔


法律微言明確告訴你: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被法院採信!但是!法律對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標準,是比較嚴格的!

下面法律微言詳細解釋一下:

1.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2月,出臺了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

第116條明確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首次明確了“短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等可作為證據使用”,這些證據的正規名稱,叫做電子證據。

2.聊天記錄這類電子證據,想要在案件中被採信,一定要有三個最為基本的保證。

第一個保證,確定聊天的對象到底是誰!有人說,那還不好確定啊,暱稱、頭像、說話語氣,都是他的,那還能有錯?!微言卻說,這些遠遠不夠,仔細想一想,一樣的暱稱、頭像、說話方式的聊天對象,是不是特別好偽造?你讓法官如何分別,你提供的這個聊天記錄中的對方,就是對方當事人呢?

所以,確定聊天的對象,並把他固定下來,其實特別不好做到。正如你打了個電話,錄了音,說話口氣,稱呼,音調都是對方的,甚至對方都說出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證號,但這還不夠,你還要證明對方的電話號碼就是這個人的身份證辦理的,也要證明,那個人在那個時間確實接了電話。

所以同理,聊天記錄也是一樣,你必須證實與你聊天的這個人,他的賬號是他本人擁有的,還要證明,他擁有的這個賬號在那個時間段是他本人在聊天。

這樣說,你是不是頭大了!對,法院為了保證聊天記錄的證明效力,防止被人造假聊天記錄,就必須對此類證據的證明標準嚴格起來,要不然判案豈不是成了兒戲?

第二個保證,你獲取的這個聊天記錄是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你通過正常的途徑合法獲得的這個聊天記錄。你必須要證明這個記錄不是在你的脅迫、威脅、誘導、引誘下才有的。

第三個保證,就是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完整性的重要性,微言覺得即使我不說,大家也都明白什麼意思。聊天記錄必須真實,不能偽造,必須完整,不能斷章取義!

這三個保證一說出來,大家可能會覺得,那要取一個即使被對方否認,還能被法院採信的聊天記錄,真是太難了。

其實,也有一些簡單地方法,來幫大家固定證據,被法院採信。

其一,排除非法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這個在法律上叫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是你不能通過非法的途徑來獲取聊天記錄,即使你獲取的聊天記錄是真的,是事實,但是隻要是非法手段獲取的,就不能被法院採信。

比如,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證據應當一律排除。

以偷拍、偷錄的形式,以侵犯他人隱私的情況下,獲取的證據,一律排除。

如果偷拍偷錄不侵害他人隱私,那麼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其二,如果要保持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就要做到儘可能完善,有一些幫助完善的手段可以使用:(1)在聊天時候,想點辦法,讓對方自己說出自己的身份信息,然後保存聊天記錄;

(2)利用微信的手機號碼或者電子郵件、QQ號碼與微信號碼關聯的情況,證實對方的真實身份,讓法院可以通過多角度,來確定對方身份;

(3)通過對方與其他人的聊天記錄,再加上一些證人證言,來確認聊天的對方,就是使用這個微信號,來強化證據的效力。還可以通過對方發的帶有自己身份信息的朋友圈來判定。

其三,最為簡單直接的方法,覺得合法還能被採信就是對聊天記錄做公證。最好是邊聊邊公證,以便讓公證人最快時間獲取第一手最為真實的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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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聊天記錄這些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也容易被撤除,所以,公證保全,是對他們作為證據最好的方式。公證後的電子證據,其證明效力比沒有經過公證的,要大的多。

因為公證機關的特殊性質和中立地位,我國法律對公證的證據承認其預決的真實性,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外不得推翻。

 


微言不聳聽


法律微言明確回答您:

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認定證據,不過必須滿足三個要求,即真實!有證明力!合法程序收集!

這三點要求必須同時滿足,缺少一點,都不能當做證據使用。


下面法律微言用最簡單直白的語言,解釋一下:

1.證據收集問題

婚外戀情作為當代離婚案件最大的原因,沒有之一,已經成為社會不容忽視的一個問題。法律對於這種行為,是明令禁止的打擊的。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當然如果沒有達到重婚和同居那麼嚴重的情況,也是過錯方,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法院會傾向於無過錯方。

但是!證明這種行為的證據卻十分難收集,其中最為主要的方式,就是還沒有來得及撤除的聊天記錄!

這時候,作為一個懂法的你和看過本篇文章的你,如果不得不面臨這樣的情況,保存證據,就成為了至關重要的事情!


2.三個基本要求

  • 聊天記錄必須真實!就是說,聊天記錄不能偽造,必須是真實獲取的,不能為了達到離婚或者分財產的目的而偽造!
  • 聊天記錄必須有證明力!就是說,聊天記錄必須能夠證實對方有這類行為的事實,如果僅僅是一些打情罵俏或者曖昧的記錄,無法完全證實這種事實,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具體來說:(1)聊天中有能體現對方身份信息的內容;(2)對方的微信是直接和手機號碼綁定;(3)通過朋友圈內容來判定,如發佈本人照片,可以截屏保存,用來證明身份。
  • 聊天記錄必須合法收集!對於聊天記錄這種事關個人隱私的事情,就涉及到合法收集的問題,比如你如何獲得了對方通訊APP的密碼?如何截獲對方的聊天記錄?在這些過程中,有沒有強迫、脅迫、威脅等方法?

所以,只有完全滿足了上述三個要求的聊天記錄,才能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中“視聽資料”的規定,才能成為呈堂證供!

我是法律微言,持續創作法律領域,如果我的創作對您有所幫助,麻煩點一下關注。碼字不易,且行且關注。

如果您還有問題,可以私信或者留言給我,良心保證,免費諮詢!


法律微言


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證據,《民事訴訟法中》明確將電子數據納入證據目錄中,因此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否可以作為認定婚外情的證據,還需要滿足證據規則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首先聊天記錄須經合法程序取得,屬於本人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可自行收集提供,如需他人之間的聊天記錄需按照法定程序或由法定機關和律師按法定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其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真實性,即聊天雙方身份真實、證明事實真實。第三聊天記錄和待證案件事實必須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榮凱說法


可以[捂臉]。總說男人出軌在於身體,女人出軌在於心理,其實不然,只有心理上出軌才能身體上出軌[微笑]。

在2010到2014普遍QQ聊天,2014至今普遍微信聊天,一個人天天想著別人,天天和別人聊天,難道不是心理出軌的開端嗎?出現這種情況,另一半的態度很重要,如果放任不管,還是動不動和對方吵架,不體諒和關心對方,那就會加大婚外情的進度。說不定聊天會奪去相守一生一世的人,所以要好好愛惜自己的另一半,多關心愛護另一半,平時可以多在一起做一些溫馨浪漫的事情[微笑]


可妮兒小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是證據的種類之一,但是在實際案例中,聊天記錄最終是否能夠被採信,還需要視情況而定。

舉個例子:

鐵柱和二花結婚,二花發現鐵柱用微信小號撩妹,如果二花想要用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鐵柱不忠,需要證明證據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首先,二花需要證明此微信是鐵柱的,這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所在。因為微信聊天工具沒有網絡實名制,除非是鐵柱自認,不然一般情況下很難認定微信聊天主體的身份。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具有真實性:

2、鐵柱的微信小號為手機號碼註冊,並且手機號碼經過證實是鐵柱的號碼;

3、微信的頭像是鐵柱的自拍照,並且清晰可見,能夠辨認出是鐵柱本人;

4、鐵柱用微信小號發送了身份證、銀行卡等能證實他身份的個人信息。

5、網絡實名、電子郵箱發出的微信聊天記錄。

其次,二花取得聊天記錄的方式必須合法,不能採取非法手段,雙方的聊天應該是自願暢通地聊天形成的內容。

通過暴力手段、非法拘禁、欺騙等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通過偷拍、偷錄等方式得到的資料,在不對他人隱私造成侵犯的前提下,可以有條件地成為證據。

再次,聊天記錄內容需完整,並且相互之間要具有關聯性,不能掐頭去尾,讓人看不明白。

最後,跟大家分享一個微信聊天記錄作為婚外情認定證據的案例:

【案情】鐵柱和二花結婚,婚後不久,二花從鐵柱的手機中發現“貓膩”,鐵柱在微信上頻繁和一名女子聊天,通話記錄也顯示兩人常聯繫。鐵柱向女子表示“我心裡已經沒有她了,我一點也不愛她,活在這樣的家裡,感覺好累”。

二花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在法庭上,鐵柱解釋自己和二花所說的女子只是正常往來,他為了宣洩感情,從自己的一個微信賬號向自己的另一個微信賬號發信息,並且二花提交的聊天記錄並不完整,二花存在誤解,兩人的婚姻還不至於走到離婚的地步。

【判決】與其他案件不同,本案沒有開房記錄,沒有“豔照”等作為證據,二花甚至無法說清小三的真實姓名。

法院分析了鐵柱與二花的聊天記錄及鐵柱與其他女子的聊天記錄,鐵柱向二花承認酒後亂性並道歉,鐵柱向其他女子表示愛意等,最終鐵柱承認了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

法官認為,兩份聊天記錄可以相互印證,雖然二花無法說明第三者的真實姓名,但第三者確實存在,而鐵柱也沒有其他證據反駁,宣洩情緒一說不合常理,因此法院認定鐵柱嚴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雙方感情已破裂,判決二人離婚。


譚大方


聊天記錄作為網絡電子痕跡是可以作為證據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否成為婚外情的證據那要看“聊天記錄”中的內容,如果內容指向清晰且時間、地點甚至視頻等能夠佐證成為完整的證據鏈是可以作為證據,就“聊天記錄”本身指向性不是很明確且沒有其它佐證是不能作為證據的。如果“聊天記錄”指向性不明但你確信對方有問題,可以申請法庭調查對方已經刪除的“聊天記錄”和“通話記錄”,這些都在運營商的服務器中,手機和電腦終端上無法刪除的。你可以不戰而屈人之兵[捂臉]嚇唬對方已經查到了讓對方心裡有鬼承認錯誤就無需法庭調查了。但是就為了不多的財產沒有必要糾結這個問題,夫妻一場大度點過去算了,得饒人處且饒人,和平分手心態放寬吧……



韻溪羅氏


我覺得聊天記錄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證據。聊天記錄明擺在那裡,你一言我一語的,明顯可辯是普通朋友還是男女情侶關係,也明顯可辯是開玩笑的聊天還是有親密關係的互動。說點題外話,微信應是婚外情男女最喜歡的交流平臺,隱藏私密,隨想隨發,少有顧忌,還有點神秘感。但是,提醒陷入圍城中人,為了家庭“和諧穩定”和“此情長久“,一定要記得隨時刪除微信記錄哦!!!



離離井之


如果為了取證來達到某種目的,這種婚姻或者愛情已經沒有多少意義,抑或已經降了不少成色。現在的愛情,婚姻和二三十年前已經無法比擬,離婚好像成了過家家,一句話,一件小事都可能導致婚變。離婚對於婚姻雙方而言就像是一場地震,轉瞬之間就可以吞噬整個家庭,但這種破壞力也是慢慢地,一點點聚集起來的,而且由量變到質變的漫長過程,箇中有些事要麼被婚姻雙方視而不見,要麼就是明修棧道暗度陳倉,最終毀了婚姻,毀了家庭。所以把聊天記錄作為某種憑證,只不過是一種手段而已,婚姻雙方如果沒有最起碼的信任和忠誠,婚外情的因素也好,聊天也罷,所有這些誘惑現實生活中實在是太多,我認為重要的不是去找藉口,而是修煉彼此,增強內在的素養,培養更多的共同愛好,不斷溝通,相互理解信賴,把婚姻基礎夯實做強。這樣就會化解一次次情感危機,就會度過看似平淡的日常生活,相互攙扶,面對風雨,一起度過漫漫人生路!


愛在平凡的日子裡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需要滿足證據的三性,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就是聊天記錄要滿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才能發揮證據的作用。

在現實生活中,聊天記錄已經成為絕大多數人溝通聯繫的方式,有的重要事項和其他隱私溝通都在聊天記錄上,所以用聊天記錄來作為證據即符合社會的需要也符合案件的需要。

01

聊天記錄要作為認定婚外情的證據需要有完整全面的內容

聊天記錄首先要確定的是聊天雙方的身份,假如聊天雙方都經過身份的實名認證,而且長期通過這種形式進行聊天,那麼雙方在聊天過程中的內容可以看成是自願的真實意思表達,如果能調取到完整的記錄,作為證據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要注意的是,這個聊天記錄必須是當事雙方的真實聊天,同時記錄完整,相互間有關聯性,通過記錄可以讓其他人足以還原出整個事實經過。在婚外情中,在聊天過程中的親密用語,或者語音形式的表達,或者視頻形式和照片形式的場景,更能被認定為婚外情的真實存在。

假如只是偶爾的曖昧,沒有其他更具體的細節是很難讓人相信的。

02

聊天記錄在法律上屬於視聽資料類證據形式

聊天記錄屬於民法上規定的證據種類中的視聽資料類別,2015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首次明確了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又可以叫做電子證據,但是總的歸類是視聽資料類別。

所以取得證據需要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不得侵犯別人的隱私,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這類證據要是真實的,完整的,不能自行編輯出只對自己有用的信息,而是要保持完整統一。

最主要的是這些證據與婚外情之間要有強關聯的關係,即使不能作為直接證據,作為間接證據使用也要讓人看了就知道怎麼回事,這樣更容易取信於法官。

結語

婚外情收集證據要麼是想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要麼是想證明對方明顯過錯請求多分財產,假如是為了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責任,光有聊天記錄是不夠的,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收集當事雙方的違法事實和證據,才能還原出完整有效的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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