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违法吗?

用户60382258827


有个小区集团诉讼,几百个原告请一个律师,题主怎么看?有个案件,法官把某人强行追加成共同被告(好像法官有这个权力),气得这个追加的被告当庭指定原告当代理人.......请题主点评


武川司马


违法呀!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全国律协印发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该《规范》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不违法但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想一想也太可笑:一个律所与原告签订代理协议后,指派张三律师代理原告,同一律所又与被告签订代理协议,委派李四律师代理被告,这不相当于左右手互博吗?原被告谁能放心呢? 难道法官说你们先私下调解一下,然后律所主任把张三李四叫到自己的办公室来调解?

所以说这种情况违反了律师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建议委托律师的时候,一定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孙平律师


可以肯定的说,同一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原被告。同一律师不可以如此。我怎么知道了,最高院有裁定。


律师老王头


业余人士,法律规定不清楚,感觉不合理。

但是我见过律师接了代理以后给对方当卧底,故意把公司打输的。


想要熊猫898


刚刚有一个案件,原告是我们律所的,被告找到我,得知情况后果断提出不易接受委托。避嫌!


朱地路律师


一般地区不允许“一个律师事所代理有利益冲突,如原告、被告”,主要为避免职业利益冲突,也就是避嫌;特殊地区,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可以代理原告、被告,在没有选择情况下可以接受。


北京王律师以案说法


从字面来看,我们都会以为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是违法的;其实并不违法,违反的是律师的执业操守,实际就是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所以想叫此事提出损害赔偿,不一定能获得支持。

01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个案件不违法

这与我们大多数人的理解并不一致,我们都想像着违法,其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分别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双方,是因为有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而让律师不尽职代理,或私下利益交换。

在特殊地区,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是可以代理原告、被告双方的,所以说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双方,也有特殊和例外情况。

《律师法》规定的是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同一案件确实容易出现利益冲突。

但在实践中是否适用该条规定,争议非常大。

02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个案件违背的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

法律没有明确代理利益冲突的责任,只是在《律师执业规范中》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而这个规范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律师的执业守则和行事规范,也是行业自律的要求,违背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也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即使当事人以此为理由请求赔偿也不能得到支持,最多可以向律师协会投诉。

03

可以这样应对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个案件的风险

在与当事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加上一条“代理律师需认真审慎代理,自查是否存在与代理案件相冲突的利益事项,若出现同一律所代理诉讼双方的,应立即告知委托人,委托人有随时终止代理的权利,若给委托造成委托损失的,需赔偿违约金一万元”。

如果在委托的时候,双方能就此规定明确约定出来,基本就可以排除代理存在的同业竞争风险。

结语

委托律师需要谨慎选择,多关注其过往和业绩和代理成功的案件,而不是听其说认识某某法官之类,也不能听他随便的承诺案件结果,这样很容易上当受骗。


悟法析律


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违反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纪律!


文峰资本圈


【(2013)民一终字第149号】楼颂春与祁连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及施伟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委托,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本案施伟伟在一审中被追加为原告,但其与一审被告农牧局、方泰公司和方泰青海分公司并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其与农牧局虽然均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并未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楼颂春在一审期间对此亦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理施伟伟和农牧局参加诉讼虽有不当,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楼颂春以此主张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金宝78508


准确来说,目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律师法》和律协的规定中应该是有的。

同一律所代理了原告和被告的案件中我也参与审理过。我们当时是高院,作为合议庭中的法官助理,我在阅读案卷时和法官进行了相关的探讨,确实没有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因为法院不能遵照律协的规定来进行相关的行为。

所以我们当时的做法是:1.找来双方当事人,通知他们务必和律师前来。2.我和法官同时和双方律师及当事人进行沟通,询问缘由并通知当事人及律师注意。3.我们注意到是原审被告在一审中输掉了且更换了该所律师,了解到该所确实是当地负责来省会上诉的当地唯一靠谱律所,当事人和律师四人都这么说。且确实该市位置极其偏远,法律服务很不足。4.在提请四人注意后,我们打出了谈话记录并共同见证签字。警告律师不得有任何私下串通的行为,以及告知当事人风险和对应的救济渠道。四人签字后回到了所在城市。

结果是当事人并没有主张律师串通损害利益,且我们在判决书送达后还得到了当事人对此事的充分肯定,认为高院的法官会对此事进行说明足以体现我们的工作态度。

不知道提问者所在地的情况,总的来说,在没有私下串通损害三益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代理原被告,也存在着现实因素,同时也应该是当事人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法院只能在事后进行救济而非事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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