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案中的“可识别的认证”,应该是对个人,还是对团体?

搙巴底


说实在话,如果确实当日经得起飞检的话,孙杨应该第一个是请教律师而不是领队、主任、医生,实质上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民事法律上有一个原则:程序有瑕疵,但实体上符合法,是不必改判的!一般的律师都明白这个道理的,他会给出法律意见:只要主检官有资格,那么,对无资质的人做的任何事都要求由他签字认可!否则,将会造成拒检的后果!而这种后果的结果等同于吃了禁药!致于后来再请再高级的律师,只是当做一笔生意来做胡搅蛮缠的搞事来图表现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