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案中的“可識別的認證”,應該是對個人,還是對團體?

搙巴底


說實在話,如果確實當日經得起飛檢的話,孫楊應該第一個是請教律師而不是領隊、主任、醫生,實質上這是一個法律問題。民事法律上有一個原則:程序有瑕疵,但實體上符合法,是不必改判的!一般的律師都明白這個道理的,他會給出法律意見:只要主檢官有資格,那麼,對無資質的人做的任何事都要求由他簽字認可!否則,將會造成拒檢的後果!而這種後果的結果等同於吃了禁藥!致於後來再請再高級的律師,只是當做一筆生意來做胡攪蠻纏的搞事來圖表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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