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可以與“三期”女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嗎?需要賠償損失嗎?

公司註銷可以與“三期”女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嗎?需要賠償損失嗎?

01 問題

“三期”女職工受到勞動法的特殊保護,當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失時,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需要支付尚未發生的“三期”待遇嗎?本文簡要作出回答。

02 案例

案例來源:(2017)粵01民終18105號民事判決書

2015年9月6日,鍾某入職某公司從事UI設計師工作。

2016年6月17日,公司向鍾某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公司出現經營困難,經股東會議決定提前解散公司為由,通知鍾某勞動合同於2016年6月17日終止。鍾某在該通知上簽名確認收到該通知,但同時註明雙方就補償問題未達成一致。

在勞動合同終止時鐘某已經懷孕,於2016年11月19日生育。

鍾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請求:

1、支付2016年6月1日至17日的工資8206.33元;

2、返還工資中代扣的住房公積金1400元;

3、支付經濟補償15000元;

4、賠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生育津貼等待遇損失共計122000元。

勞動仲裁委裁決後,對於第1項、第2項請求鍾某、公司無異議,第3項、第4項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鍾某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5000元、孕期工資15172.41元、產期工資88103.45元、哺乳期工資18448.28元。

03 分析

1、可以與“三期”女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嗎?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分為三類:

一是勞動合同期滿;

二是勞動者主體資格消失: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三是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失: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3)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

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能與“三期”女職工終止勞動合同。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四十二條的第三種情形即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所以,當勞動合同期滿時,不是在期滿時終止,而是要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

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失時,勞動合同不是可否終止的問題,而是必須終止。

一是因為法律對這些終止情形沒有限制規定。

二是因為勞動合同以雙方形成勞動關係為前提,而勞動關係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符合主體資格為前提,當其中一方主體不存在時,勞動關係隨即不復存在,勞動合同也即終止。

所以,當作為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消失時,即便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必然終止。

2、“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好多人認為勞動合同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經濟補償,其實不然。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這些情形中既有勞動合同的解除,也有勞動合同的終止。其實這些情形也有規律可尋。

在解除情形中,第三十八條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第三十六條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並協商一致;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勞動者都沒有過錯;第四十一條是因為經濟性裁員。總結起來,解除原因都不是勞動者的原因,起因於用人單位。

在終止情形中,期滿時用人單位不續簽,起因在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失,起因也在於用人單位,而勞動者主體資格消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無論是解除還是終止,當起因是用人單位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起因是勞動者時(辭職、不願意續簽、主體資格消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當我們掌握原理時,即便不記憶法條,也能判斷出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回到問題,當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失時,與“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需要支付尚未發生的“三期”待遇嗎?

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裡規定的是違法解除或終止,但合法解除或終止是不是就不用支付“三期”待遇呢?

我們認為,當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三期”女職工可以選擇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讓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也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支付“三期”待遇。

當合法解除時,不存在支付“三期”待遇的問題。

當期滿時,因為延續至“三期”結束勞動合同才終止,各項待遇就是勞動合同內的待遇。

當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失時,雖然是合法解除,但確實是因為用人單位原因給勞動者造成了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待遇的損失。至於什麼時間可以主張這些損失,應當在“三期”事實發生後才能主張這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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