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檢方公訴建議拒不認罪從重,被告人保留無罪辨護觀點認罪服法,應該咋判?

曾傳新


這與拒不認罪是兩個概念,如果被告人對於自己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異議,他承認自己的付諸了行為,只是對行為本身是否違法存在異議。拒不認罪是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自己拒不承認自己實施了被指控的行為。兩種情況,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同。換句話說,一種是做了錯事不承認;另一種是做了的事承認,但不認為有錯[捂臉]


心平氣和8780


這就是目前司法實踐弊端,我們想搞清楚這個問題,必須首先要搞明白,刑事辯護中,辯護律師存在的意義。

刑法中規定被告人沒有自證其罪的義務,也就是說被告人無需自證其罪,其義務僅限於如實供述,至於是否構成犯罪,其本人作為不具備刑事法律知識的人沒有判斷能力。因此,辯護人存在意義就是獨立於被告人的意志行使的辯護權。

如果這樣不好理解,那就舉個例子。

假設,被告人涉嫌危險駕駛罪,呼吸檢測顯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160毫克,鑑定意見顯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100毫克。庭審中,他承認自己駕駛前飲酒,也承認酒後開車,認可鑑定意見。但是他不懂,證據還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因此是否構成醉駕,還要看鑑定意見是否符合了法定形式,如果鑑定意見存在嚴重的程序問題,則不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這時就需要辯護人獨立於被告人,發表辯護意見,對相關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從而達到辯護的目的。

我在一次辯護中,被告人認罪認罰,我做無罪辯護,公訴人三番五次的逼著被告人說,你是否同意辯護人的意見,我立馬錶示反對。理由很簡單,被告人明確表示認罪認罰,他沒有義務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發表自己的觀點。此後,我在無罪辯護的基礎上又發表量刑辯護,公訴人立馬跳起來問我,到底是做無罪辯護,還是做罪輕辯護,並表示,如果做無罪辯護,不得發表量刑意見。最奇葩的是,審判長也問我同樣的問題。我答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印發《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九條 對於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在法庭調查階段,應當查明有關的量刑事實。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人員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在定罪辯論結束後,審判人員告知控辯雙方可以圍繞量刑問題進行辯論,發表量刑建議或意見,並說明理由和依據。

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印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的通知,第三十五條,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後提交量刑辯護意見。

那一刻,公訴人審判長很是尷尬!



馬士程律師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我覺得有必要發一下言。

首先,我不認為一個專業的公訴人會提出“拒不認罪從重”這種量刑建議,因為拒不認罪根本不是法定或者酌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如果公訴人真的這麼提了,可以說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都堪憂。

“拒不認罪從重”這句話是錯的。

“拒不認罪比起認罪伏法來,要判得重”這句話是對的。

大家常常在電視裡看到看守所的牆上貼著一句話“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句話前半句是對的,後半句是錯的,抗拒並不能從重。

另外,被告人自己作無罪辯護,同時又認罪伏法這種情況雖然少見,但也不是沒有,這實際上是一種辯護策略,包含兩層意思:我認為自己是無罪的,但是如果法院一定要判我有罪,請考慮我認罪伏法的態度,對我從輕從寬處罰。

對於這種情況,法院會根據案件事實進行判決,決定案件走向復興的根本還是案件事實和證據本身,法庭上的發言是一種有效的參考,但最終決定案件的還是事實和證據,不是公訴人和被告人怎麼說,法院就一定要怎麼判,法院有自己的判斷能力和判斷標準,對於公訴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法院可以採納,也可以不採納,只要理由合法合理即可。


稜鏡說法


這問題不屬於刑訴法的內容,而是刑法內容。刑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並不包括認罪態度不好。所以,公訴方不可能提出如此理由的量刑建議。但是,公訴方在具體量刑建議中有可能從內心考慮到這個情節,頂格提出量刑建議。法庭也會考慮這個情節,嚴格控制從輕幅度,儘可能的從重處刑。我遇見過這類判決。兩千年前後,一被告人主動供述入室盜竊二十四起,盜竊價值兩萬餘元,其中與他人共同盜竊四起,價值八千餘元。同案當時未歸案。主犯判刑兩年。一年後,同案被抓,兩次脫逃,拒不認罪。被判刑三年。至於堅持無罪辯護又認罪服判,是個奇葩現象。公訴方如果認為被告認罪態度不好,說明被告就不可能認罪服判。認罪服判不是表態,而是要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接受審判。認罪服判可以從輕處罰。出現這個情況,一般都是律師的問題,即被告認罪服判,律師堅持無罪辯護。法庭會提醒被告,律師的辯護意見法庭會認定為被告自己的意見,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輕條款。這事就需要被告自己斟酌,如果自認確實有罪,希望通過認罪認罰獲得輕判,而律師堅持無罪辯護的,為避免重判,被告可以解除委託,另行委託律師。


雨軒品茗2


公訴人這個觀點沒有錯,因為我也是公訴人。現在所有的法律從業者。思想還未從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轉變過來。因為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是新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幅度在檢察機關適用20%,在偵查機關試用30%。現在檢察機關的論點就是,每一起案件都要搞認罪認罰。認罪認罰是一種常態。也就是說只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承認有罪,願意接受處罰。就會得到20%的從輕處罰。因此量刑的標準應當以基準刑,減去20%是量刑的標準。 如果不認罪,勢必這20%的從輕待遇沒有得到。這也就是從重處罰的依據。


法律有你


按照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被告人認罪悔罪可以獲得百分之十以下酌定從輕處罰。但是公訴方認為被告人多次供述不一致,沒有認罪悔罪態度,可以在公訴意見中提出建議法院不適用這個認罪的量刑。至於合議庭是否採信公訴意見要看合議的結果。



夜裡的月亮哥哥


拒不認罪是屁話偽命題。

當事人自己無審判權,無從自已定罪!也就無權認定自己是否犯罪。

當事人的義務是如實陳述事實,而不是自己審判自己!

不如實陳述事實與拒不認罪是風馬牛性交而不可能。

比如強姦罪,三年以上10年以下。那麼基準刑期是10年!最低刑期是3年。即只要認定為強姦,則10年,從10年起酌減,最少不低於三年。

檢察院主張無從輕情節!就是判基準刑10年


局部天晴


這個問題的提法就不恰當,拒不認罪不是從重,而是該怎麼判就怎麼判,只是不能享受輕判。辯護律師與被告人意見不一致,那就自己溝通好,律師代理案件,自己當事人都溝通不好還來怪法官,強行甩鍋。不管律師是與當事人沒溝通好,還是故意各執一詞兩邊下注,都不是你水平的體現。


輕舟載愁


拒不認罪要從重的提法是非常錯誤的提法。

在罪刑相當的立法原則上,這種提法是錯誤的。

目前世界上公認刑法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罪刑相當,刑事處罰應該是根據犯罪輕重程度而定,而不是根據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

在邏輯上,這種提法也是與邏輯相違背的,因此也是錯誤的。

在法院沒有判決前,都不是真正的犯罪人。既然不是犯罪人,就根本不存在拒不認罪。因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法院判決後才形成的,公訴人要做的只有提供相關證據,而不能認定對方就是有罪的。

在法律產生的後果上,這種提法也是錯誤的。

法律的威嚴效力是來自法律的公平公正,如果公訴人的建議被採納,就會產生很多無罪的人害怕被從重而選擇認罪從輕,這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利他後


拒不認罪,就要從重處罰的說法是錯誤的。

刑事案件中,哪些是從重處罰情節,哪些是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都是有明文規定的。其中,從重處罰情節中不包括“拒不認罪”項目。

從2017年10月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範圍和適用對象從原來的十八個試點城市遍及到全國,所有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偵查、檢察和審判全過程來看,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拒不認罪”的話,就不能夠享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所給予的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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