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婚同居違法嗎?會被抓嗎?

男女未婚同居是否違法應按以下兩種具體情況來分析:

一、形成事實婚姻的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在這種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為並不違法,而且是受法律保護的。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未形成事實婚姻的

對於未形成事實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為不合法,但是也不屬於違法。也就是說,未婚同居(無配偶)的雙方對是否選擇同居可以自由決定。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雙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時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護,一旦發生糾紛了,則法律不會像保護正常結婚的夫妻一樣保護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而“非法同居”,這個概念最初出現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第3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但是,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及2003年10月1日國務院頒行《婚姻登記條例》時已經刪除了“非法”二字。也就是說司法審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關係”,取而代之的是“同居關係”法律用語。

由於《婚姻法》及其它法律中,沒有規定無配偶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規定,而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都是可行的。所以將這種同居行為指責為“非法”,沒有法律依據,這種指責本身就是“非法”的。但是,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形,違反《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重婚罪的,則又當別論。

由此可以看出,未婚同居屬於無配偶的雙方自由選擇同居的一種類型,不受別人的阻止,既不違法也不合法。

同居涉嫌犯罪的三種情形!

1、重婚罪。有配偶有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同居,並以夫妻名義,穩定持續的居住在一起,這種情形構成重婚,重婚涉嫌重婚罪,會被判刑。

2、強姦罪。如果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同居的,無論該幼女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姦罪。

3、破壞軍婚罪。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這個罪名與重婚罪的區別在於,只要有同居行為就可以構成該罪名,不要求是否以夫妻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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