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牛嫖娼猝死,翠花罪责难逃,只因为在她家?

案例:大牛今年刚满40,年轻力壮,正是血脉喷张之时。一日,刚发工资,大牛便迫不及待地跑到老相好翠花的出租房里,想和她云雨一番。翠花也不是格善茬,只是把大牛当成一个客人,充其量就是中了大牛刚发的工资。正值云雨之间,大牛忽然双手颤抖,口吐白沫,脸色铁青,翠花惊慌失措,吓傻了翠花,三分钟后,大牛已经死亡。事后查明,大牛是因为心肌梗塞导致心脏骤停,若是及时心腹复苏,大牛是可以救活的。

大牛嫖娼猝死,翠花罪责难逃,只因为在她家?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嫖客大牛的死,卖淫女翠花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在这个案例中,排除其他的内容,可以看得出来,在刑法上主要就是判断卖淫女翠花对于嫖客大牛在交易过程中有没有救助他的义务。

大牛嫖娼猝死,翠花罪责难逃,只因为在她家?

刑法中的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它是指某个行为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于危险的源头负有监管、阻止的义务。比如说对自己死样的狗、父母对幼年子女的监管、家属对精神疾病的家人监管义务等等。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对自己之前行为的监管义务。比如说,客人在饭店食物中毒,老板就必须有救助的义务。

二、对法律所关系指向特定对象的保护义务

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基于特定关系的保护义务

基于某种特定关系,一项法律利益的保护是取决于行为人的保护,当这种利益处在危险之中的时候,特定关系主体就必须保护他。按照法律的规定,有如下种类情形:

(1)基于法律规定要求所产生的保护义务。比如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必须照顾。

(2)基于职务、业务以及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比如医生对病人都有保护义务。

(3)基于合同约定所产生的的保护义务。比如合同制的保姆对婴儿的照顾。

(4)基于自愿接受而产生的的保护义务。比如将捡到的孩子带回家,就有了义务。

大牛嫖娼猝死,翠花罪责难逃,只因为在她家?

2.基于特定领域的保护义务

这种的作为义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个人必须是特定领域的管理支配者。第二、这个人必须是唯一的支配者,别人都无法介入帮助。

案例中的卖淫女翠花,就是属于第二种类型。首先,嫖客与卖淫女在卖淫女家中进行交易,而卖淫女是自己家的主人,必定是自己家的管理支配的人;其次,既然是嫖客与卖淫女进行交易,必定是家中只有卖淫女一人,也就是说,面对大牛的心肌梗塞,翠花是唯一可能的救助者。

大牛嫖娼猝死,翠花罪责难逃,只因为在她家?

所以说,卖淫女在家中卖淫,嫖客猝死,卖淫女负有救助义务,如果其他犯罪构成条件也满足的话,这也算是不作为的犯罪。那么,作为性工作者,要避免这种潜在的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上门服务,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电视、电影里总看到一些性工作者愿意主动上门工作的原因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