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这些事千万不要做,有的人做了已经被判刑

2020年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公检法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作用,部分法院依法运用速裁程序,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快速隔空审理案件。本文结合多家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官方账号报道的案件情况,对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案件进行梳理分析:


疫情防控期间,这些事千万不要做,有的人做了已经被判刑


典型案例一: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情简介:2020年2月4日14时许,四川省仁寿县某街道办工作人员廖某某与同事到某小区开展疫情联控工作。廖某某等人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因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某向王某表明其系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其配合将车挪开。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某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廖某某右脸,妨碍其执行公务。廖某某等人将王某控制后,王某仍然不听劝告,用手抓挠廖某某面部,致使其面部软组织损伤。2月11日上午,仁寿县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快速隔空审理了这一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

裁判观点: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人员执行公务,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同时结合其坦白和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典型案例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情简介:日前,庄某某在上虞丰惠镇乌土岭山上布下钢丝套,1月28日庄某某前往山上,发现一头约90斤的野猪落网,赶紧把野猪捆绑结实,载回了家。1月31日,庄某某院子里飘出阵阵腥膻,让正在附近进行疫情防控排查的民警大为不解。原来是庄某某打算圈养的野猪意外死亡,庄某某刚烧好一锅开水正打算褪毛分解。经民警讯问,庄某某对疫情防控期间猎捕野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充分发挥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审判司法保护作用,加强类案警示教育效果,承办法官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模式,于2月13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裁判观点:经查明,涉案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另查明,上虞区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套等诱捕装置猎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案例三:虚构拥有一次性外科医用口罩的信息,在网上谎称出卖,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8日,张某祥通过其QQ、微信在网上发布求购一次性外科医用口罩的信息,张某锋看到该信息后,使用非实名的QQ、微信添加张某祥为好友,并利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网络上下载能够证实口罩质量的照片、视频,以取得被害人张某祥的信任。同时,要求张某祥提前交付部分货款及定金,张某祥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四次转给张某锋货款及定金74500元,张某锋收到转款后就将张某祥拉黑。案发后,赃款74500元被追缴并发还张某祥。

裁判观点: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主动交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锋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故意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枣庄市薛城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锋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锋表示服判不上诉。


疫情防控期间,这些事千万不要做,有的人做了已经被判刑

典型案例四:隐瞒发热症状,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不遵守居家隔离规定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情简介:1月26日晚,阮某与其家人从湖北省潜江市自驾返回深圳,后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但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与多人接触,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且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2月3日,阮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2月4日,深圳警方对阮某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律师观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阮某自湖北返回,且发热咳嗽等疫情症状明显,属于应当知道自己患有或可能患有新冠肺炎,但其刻意隐瞒疫情症状,在签订《承诺书》后,拒不执行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防控措施,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典型案例五:疫情期间朝路人吐口水,涉嫌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2月4日,郭某龙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某商场楼下人行道处,在明知疫情严峻且其主要传播途径为唾液、飞沫的情况下,仍先后尾随多名过路行人,采取吐口水、泼洒色拉油的方式发泄情绪,同时达到恐吓的目的。郭某龙称,当日其因琐事与女友在微信上发生争吵,郁闷和压抑之下,便产生吐口水“恶作剧”的想法,以引发路人恐慌的方式来发泄情绪、寻求刺激。经查,郭某龙近一个月内没有到过湖北省境内,也没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月5日,渝北区公安分局已对郭某龙实施刑事拘留。2月11日,渝北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该男子依法批准逮捕。

律师观点:根据我国刑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郭某龙公然藐视法纪,为发泄情绪,肆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追逐、恐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且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引起社会公众恐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六: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案情简介:邵某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1月27日对邵某某等人刑事拘留。1月30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邵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

律师观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邵某某先后两次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余个,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其行为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若邵某某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典型案例七: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牟取暴利,涉嫌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2020年1月30日,有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律师观点: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销售金额人民币65300元,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截⾄⽬前,疫情仍在发展变化中,上述案件仍有部分尚在审理中,本文涉及的部分问题仅为一家之言,可能存在不同的解读,欢迎大家交流讨论。让我们共同携手,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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