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違章建築全部拆除?胡說八道,這五種房屋就不可以隨意強拆

如何定義農村的違法建築?沒有合法證件的房屋是否都要被拆除?這是許多農民非常糾結的事情。我們知道非法佔地是農村地區的違法建築的一個普遍問題。很難管理,也很難禁止和拆除,這一直是一個難題。

農村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施工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就私自進行建設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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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好下,界定當然也不難,具體有以下3種表現形式:

1. 農用地上的違法建築。農業用地是不可以進行非農業的建設的,《土地管理法》相關條約規定了,不可以佔用農業耕地上建設窯、建設墳墓,緊著在耕地上建設房屋、採挖砂、採集石頭、採集礦產和取土等等。如果不得不在農業用地上進行建設,那就必須將農業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如果沒有專用手續就私自進行建設,就屬於違法建築。

2.農村建設用地上的違法建築。宅基地、鄉鎮村辦企業用地、鄉(鎮)村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的使用的土地是用來建設的農村土地,但是必須要取得建設規劃和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根據土地規劃建設。否則,這個建築就是違法建築。

3.村集體以外的人或企業違法建築。《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申請國有土地才能建設,不包括村內居民建設住房、鄉鎮企業或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土地。因此,如果村外有人或企業在本村裡建房或者建工廠。如果他們不遵守合法的徵收程序,將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並取得使用權,這絕對是違法的建築。

根據上述標準來定義,農村地區有許多違法建築物。是否所有非法建築物都要拆除?當然不是。這不僅會造成財產浪費,還會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一些違法建築,如果符合規劃標準,可以通過補全需要的手續,接受處罰後進行建築合法化,由於政策關聯和其他原因,一些沒有證件的建築不應被歸類為違法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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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5種情況,不管有沒有證件手續,都是不宜拆除的。

1.相關法規出臺之前建成的老宅院。這其中有幾個比較重要的時間點,例如1982年出臺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才對農村建房進行了面積方面的規定;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把相關規定上升到法律高度;2008年,《城鄉建設規劃法》實施,規定了建設房屋必須要取得相關證件,經過相關審批。

因此,1982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不管房屋的面積多大,都是合法的,應確認為合法建築;住房建於1982 - 1987年,由當地政府處理超出面積外的部分之後,可以確認其合法性,如果沒有獲得相關文件,2008年之前建成的房屋可以進行補辦。

2.因制度銜接原因的無手續建設。在許多農村地區,戶籍管理與宅基地管理之間的聯繫並不是很通暢。公安部門規定必須有獨立的居住地址才能分隔住戶。基層國土部門只能在戶籍進行分戶後才能批准使用宅基地,從而導致一些符合住房建設條件卻未分戶的農民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建造了房屋。對於這樣的房屋,可以根據需要完成相關程序,就可以辦理不動產的登記了。

3.家庭唯一住所。雖然有些農村房屋不符合規定,但它們是一些農村家庭的唯一住宅。一旦被拆除,就沒有地方可以居住了。考慮到農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如果住房面積小於貧困住房的標準,則可以暫停拆除。

4.不影響他人的房屋附屬建築。一些農民在主樓建成後又建造了車庫、陽光房、簡易儲藏室等等。這些簡易的附屬建築通常就不去上報審批了,只要它們不影響村貌,沒有佔用公共區域,沒有產生鄰里之間的糾紛,沒有損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這類違法建築將不被拆除。

5.符合規劃的農業設施及工業廠房。一些農業設施或進行工業生產的房屋,雖然在建設房屋時缺少手續,但是如果符合相關規劃,沒有影響生態環境和佔用基本農田,可以接受處罰後再補辦手續,不一定要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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