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發生關係的過程中,女方“半推半就”:是否能夠認定為強姦?

熟人作案


網上有一則數據說超過70%的性侵案件發生在熟人之間,有些資料中這樣的比例甚至被描述到了85%。可見,熟人作案為該罪的一大典型特徵。

而熟人作案就意味著該罪的“暴力”特徵弱化,在整個過程中,沒有嚴重暴力,甚至沒有打罵,受害人身上也沒有傷痕。這就給之後的偵查工作帶來了相當的挑戰。

而今天我們關注其中重要的一個知識點是,在此種行為的進展中,當女方一直“半推半就”時,那麼這種“半推半就”應如何被定性,在這種狀態下發生的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男女發生關係的過程中,女方“半推半就”:是否能夠認定為強姦?

關鍵因素

認定此罪的關鍵因素,想必大家都已經知道了,那就是“違背婦女意志”,在違背婦女意志的前提下,採用暴力、脅迫等方式,強行發生關係的,構成此罪。

而採用暴力脅迫的目的是為了促使受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這是我們認定“半推半就”問題的前提和基礎。

男女發生關係的過程中,女方“半推半就”:是否能夠認定為強姦?

“半推半就”

百科上對半推半就的解釋是,一面推辭,一面靠攏上去,形容裝腔作勢,假意推辭的樣子。其出自元代王實甫的《西廂記》原文是,“半推半就,又驚又愛,檀口搵香腮”。

我們一般看到的用半推半就這個詞組成的句子,最終都是“就”了,比如在《二刻拍案驚奇》中,“李方哥半推半就的接了”;在《紅樓夢》中,“鴛鴦也半推半就,謝了坐,便坐下”;在《鏡花緣》中,“與其學那俗態,半推半就,耽擱工夫;據俺主意,不如從實收了,倒也爽快”。

但在刑法實踐中評判是否構成強姦罪的“半推半就”卻不是這個意思,它是被加了引號的。在刑法實踐中,這個詞是指在關係的發生及進展過程中,婦女對男方要求發生關係的態度即有不同意的表示——推,又有同意的表示——就。綜合來看就是一種猶豫不決的心理狀態。

此處的猶豫不決,可能表現為違心的允諾、無奈的順從、被迫的同意、委屈的許可等各式各樣的矛盾心理。而就在婦女處於這種猶豫不決的狀態中時,男性實施了行為。如此,是否成立犯罪呢?

男女發生關係的過程中,女方“半推半就”:是否能夠認定為強姦?

犯罪構成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一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取決於四個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四要素,缺一不可。

所謂主體即行為人需要符合犯罪主體條件,比如年滿14週歲(16週歲),沒有精神病等;所謂的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時,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如果既非故意,也非過失那麼就不成立犯罪,可能被歸結於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所謂客體即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所謂客觀方面即行為人實施了一系列為促成犯罪的行為。

男女發生關係的過程中,女方“半推半就”:是否能夠認定為強姦?

是否成立犯罪

在認定“半推半就”問題時,我們重點關注主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在此種狀態下發生的關係,如果男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並沒有違背婦女意志,把婦女的“推”理解為羞愧的表現,同時男人又沒有明顯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灌醉也不行),那麼就不應認定為強姦罪,因為欠缺犯罪的故意。

反之,如果男人明知自己正在進行的行為是違背婦女意志的,明知她正在進行的“推”其實是在反抗,但依舊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的,則構成該罪。

男女發生關係的過程中,女方“半推半就”:是否能夠認定為強姦?

太難了

理論上,說起來容易。但在實踐中,認定起來太難了。因為理論上解釋的時候可以假設條件,而實踐中認定的時候必須講究證據,勢必會困難重重。而實踐中究竟如何認定,我們以後再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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