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僱打手討債 中途放棄且拒付“酬勞” 結果反遭打手暴打搶劫

海口男子王某糾集打手討債,承諾事後支付每人300元“酬勞”,可王某去後發現對方人多勢眾,便放棄討債計劃,同時拒絕支付承諾的“酬勞”,戲劇性的是,打手卻暴力將王某打傷,並搶走其身上財物。近日,其中一名打手朱某被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

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

2018年8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朱某與董某波(未成年人,已判刑)、符某一起在海口市藍天路某酒吧上班,董某波叫朱某、符某一起到海口市文明中路百樂城附近幫助被害人王某討要債務,每人會得到300元人民幣的報酬。朱某知道後,又通知廖某和符某東一同前往。因王某見欠債人一方人數比他喊的人還多,就不再讓朱某、董某波等人幫其討要債務,也不支付報酬。

朱某、董某波見拿不到“報酬”,二人認為既然王某找他們出來幫忙討債,就要付錢給他們,如果王某不給錢,就把王某毆打一頓,搶王某身上的東西。

朱某糾集董某波、符某、廖某、符某東五人尾隨王某至海口市美蘭區文明中路宏翔大廈旁的一夜宵攤處,朱某上前找王某要錢。王某拒絕後,朱某、董某波、符某、廖某、符某東五人便拿起旁邊夜宵攤的桌椅砸王某,對王某拳打腳踢,將王某打倒在地,導致王某的手機、金手鍊掉在地上。

廖某和符某迅速逃離現場;董某波上前搶走王某掉在地上的手機和金手鍊,然後和朱某、符某一起逃離現場。董某波在逃離途中將搶到王某的手機和金手鍊的事情告知朱某和符某二人。次日下午,董某波和朱某到海口市解放西路將搶來的手機賣出,隨後又將金項鍊以1065元的價格賣出。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傷致頭顱枕部形成一長4.1cm瘢痕,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海口市美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夥同他人,以暴力方式搶劫他人手機1部、金鍊1條,並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人朱某及其同夥共同退賠,因被搶手機的鑑定價值為3097元,金鍊銷贓所得為1065元,被告人朱某及其同夥應共同退賠被害人王某共計人民幣4162元。

據此,海口市美蘭區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朱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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