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佛山禪城一涉黑團伙5名“打手”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獲刑

禪城區法院22日通報,該院近日先後對5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作出判決,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其中,備受關注的以楊某芳為首的涉黑團伙案中,一名“打手”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團伙:以禪桂作據點為非作惡

經法院審明,2008年以來,以楊某芳(另案處理)為組織、領導者的團伙,以使用暴力、威脅手段解決糾紛,通過承接安保業務介入糾紛、承攬工程、在娛樂場所看場充當打手等方式,籠絡組織成員,不斷擴大勢力。

該組織在佛山市禪城區、南海區桂城一帶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強迫交易、非法拘禁、破壞生產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斂財,欺壓、殘害群眾,為非作惡,對佛山市禪城區、南海區的工程建設、娛樂場所、專業批發市場等造成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該區域和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被告人邵某自願加入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接受楊某武(另案處理)安排,在佛山市禪城區某酒吧、某夜總會等場所看場充當打手。

2010年,邵某受楊某武召集積極參與持械聚眾鬥毆,趕至案發現場時即被民警抓獲。2011年至2013年期間,邵某又受楊某武安排,夥同陳某傑(另案處理)等人多次威脅、恐嚇他人。

判決:三度進法院,打手被判三年

據通報,邵某此前還曾兩次被其它法院判刑。2012年12月12日,邵某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佛山市順德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2017年6月1日,邵某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由於作案時未過緩刑考驗期,法院決定與前罪所判刑期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邵某無視國法,明知楊某芳團伙主要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參與其中,可認定為該組織的一般參加者,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積極參與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鬥毆罪;結夥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其在聚眾鬥毆犯罪中是犯罪未遂,並且起次要作用,依法可減輕、從輕處罰。

最終,禪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邵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50000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鏈接:劉某非法拘禁案

禪城法院還公佈了一起非法拘禁案。

據通報,2016年12月,王某波(已判決)、餘某(另案處理)為向被害人蔣某追討債務,糾集被告人劉某和陳某、周某、廖某、鄭某、王某濤(均已判決)等人到禪城區張槎某市場門口,由鄭某和徐某(另案處理)駕駛車輛,由陳某打電話將蔣某約出,見到被害人後,即由劉某等人將被害人強行帶上車。

期間,王某波將一長刀脅迫被害人上車,其餘人員對被害人進行推打。後上述人員將蔣某帶至南莊碼頭,威脅蔣某還款,蔣某遂通過朋友向王某波銀行賬戶轉入人民幣20000元,另支付現金人民幣3500元。得款後,餘某、王某波等人將蔣某放走,併到銀行將得款取出,當晚向協助討債的劉某等人每人分予人民幣500元。經鑑定,被害人蔣某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其曾因犯搶劫罪被廣州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在2014年9月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再犯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法院同時結合其是從犯、自願認罪等得輕情節,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

據悉,自年初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禪城法院積極響應,成立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依法打擊涉黑涉惡勢力犯罪分子,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維護社會穩定有序,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劉藝明 通訊員 禪法宣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楚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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