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打官司不請律師把真實證據爆料給媒體是否更有效?

厚黑毒雞湯


你好,這完全是兩個事情,打官司向法院提交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這是基本要求。把證據交給媒體和打官司基本沒啥關係。如果自己懂法院如何流程,簡單的官司不請律師也沒問題,但把證據交給媒體基本沒用。


杭州律師吳軍安


媒體與律師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律師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而媒體注重道德評價。因此,同樣的事情,才用不同的方法,起到的效果卻截然不同。打官司不一定要請律師,可以通過自己來完成,而媒體爆料不能叫打官司。


咱們先看看媒體,自古以來,媒體講究的是噱頭,往往它同情的是弱者,通過一些社會話題,來引起人們的關注,並引導人們從道德角度來評定一個人或者一件事。往往熱門的話題更容易引起媒體的關注,並且通過媒體的傳播,迅速成為一個社會話題,簡單的說就是社會輿論。當然,有時候,媒體制造出來的輿論,很有可能影響一些案件的走向,這樣的例子我就不多說了。


而律師(包括國家的司法體系)在追求司法公正的時候,講究的是真憑實據,僅僅是從法律層面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可能在很多時候,大家在認識上面產生偏差,認為合理的事情不合法,合法的事情卻不合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國是法治社會,而法律並不存在同情弱者或者偏袒強者的一面,它始終堅持的是“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違背道德的事不一定違法,而違法的事也不一定違背道德,法律肯定是不能被道德所綁架的,這樣有違司法公正。可能一個人在媒體面前,在公眾面前是罪大惡極,確實該死,但在法律面前,只要沒違法,任何人是沒有權利去大快人心的。不過媒體也有其自身的優勢,那就是促進司法公正,可以起到一個很好的監督作用。


Power泡兒


你認為的就是你認為的嗎?

你想靠向媒體披露你的“證據”來勝訴,說明不是簡單的案件吧?如果不是簡單的欠款一類的案件,你認為的“證據”和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會有多大差距,你能夠以專業知識來判斷嗎?

有人說“打官司不用請律師,那會花錢的”。說這樣話的人毫不負責任,因為案件的勝敗與他自己的切身利益毫無關係,他可以說這種輕飄飄的話。

我常遇到一些案件的一審和二審連續敗訴後想到請律師的人。這樣的案件,如果一審和二審都請律師的話,也會一定敗訴嗎?不一定。但是在二審敗訴之後,當事人想到了請律師,至少說明當事人這時候開始明白如果有律師會有一定作用的。為什麼呢?

一、民事案件的開庭審理,並不是當事人把自己認為的所謂證據向法官一擺就可以了。在不少的案件中,你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的材料,反而被對方當事人作為證明其主張的證據。這可不是瞎說,開庭審理時常會發生這種情景。

講一個我正在代理的案件的例子。

我方當事人訴對方不正當競爭,對此,我方當事人起訴時的證據,可以說並不十分充分。在證據交換時,對方當事人向法庭提供了許多微信聊天內容作為證據(微信聊天是可以做證據的),想證明自己與這個案件無關,但是其中許多談話恰恰證明被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對方當事人是委託了訴訟代理人的,但這位代理人是一名自以為懂法律的人,而不是律師。

我不能保證在這個案件當中,我方當事人一定勝訴,對方當事人提供的這些證據顯然為對方當事人勝訴設置了很多障礙。

二、法律名詞並不是你知道那麼簡單

何為交換證據,何為質證、何為舉證責任?都可以從網上查到。但是,知道這些法律詞彙並不等於你就可以正確的熟練運用。如果可以,律師還要上法學院、參加法律資格考試、實習一年等豈不是沒事找事?

三、法官有依據證據查明事實的義務,但沒有幫助當事人解釋自己證據的義務。舉證、質證是專業活,並不是簡單一句“誰主張誰舉證”就可以概括的。

要不要找律師不能一概而論。只要利益足夠大,就要考慮委託律師。因為你支付的律師費與你要求的利益相比,律師費只是很小的一筆費用。


律師張晨陽


打官司向法院提交材料和向媒體提交材料是兩回事,不能扯到一起談。

一、打官司必須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否則面臨敗訴風險。

打官司,不論原被告都要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而且每份或者每組證據材料都要寫清楚,證據的“證明對象”、“證明目的”。

證據材料,哪些可以向法庭提交,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對自己不利?需要請律師分析,如果提交的證據材料,對自己不利,反而幫助了對方,那就出笑話了。

法院審理案件,是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來下結論的,所以不聘請律師,向法院提交材料不力的,面臨敗訴風險。

二、將案件證據材料交給媒體,進行曝光,對案件作用不大。

題主的意思是將證據提交給媒體,媒體將案件“真相”大白於天下,法院就會面臨壓力,就能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判決。但我認為,媒體曝光,對案件影響不大。

1.媒體會不會刊載你的證據材料?現在媒體監管越來越嚴格,就算你把證據材料交給媒體,能否登出來,也存在不確定性。

2.法官基本上不會理睬媒體,除非媒體直接曝光了法官的姓名。法官並不是所有媒體都看,另外,曝光給媒體的證據,如果沒有當庭質證,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

三、題主的意思是,媒體曝光後,法院壓力很大,將對案件更慎重處理,但往往不是這樣。

媒體曝關或許對案件有影響,但作用大不。媒體曝光後,除非本院的主管院長,審判庭庭長給主審法官打招呼,否則主審法官是不理會媒體曝光的。

總之,打官司就把精力用在正道上,向劍走偏鋒,獲得利益,往往事與願違!





法眼掃描


我試過不可行。在沒有經過合法鑑定、法院判決前,媒體曝光可能需要擔責。

首先我沒請律師,無力擔負費用是一方面,再就是關於風險代理沒能達成共識。錢是一方面問題,畢竟還欠著三萬多的住院費,主要是案情。女兒確診先心病心內膜墊缺損完全型肺動脈高壓重度,孕檢醫院四維彩超胎兒心臟:左右心房與左右心室連接一致,心臟中央十字交叉存在。完全相反的診斷怎麼可能得出的呢?作為最先進的設備,卻沒能查出如此明顯的疾病,不是疏忽大意解釋可以解釋的。作為孕檢關鍵職位的醫生,清楚的瞭解一些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因此,可以說完全符合故意犯罪的實質。再有,當時做完糖篩預約時建議胎兒心臟檢查,說是能提前查出心臟疾病,四維彩超下面又再次建議胎兒超聲心動圖檢查。實際上在預約時就已經付款預約了,卻沒給做。所造成的後果只能用非常非常來說明。因為女兒眼下手術剛出院一星期,花費十二萬多,需要一年才能康復,期間都有併發症的可能,這僅僅是眼下,今後呢?因為女兒還患有唐氏綜合症!

我提出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卻沒有找到相關法律條款,對此律師未必能為你據理力爭。再就是賠償,雖說國家有賠償的標準,可是符合實際情況嗎?當然是否定的。因為我們的生活現狀變化很大,如果僅僅按照上一年度人均收入計算根本不實際,比如,烏魯木齊市2017年人均收入是37028元,1992年則是2200元。再就是扶養賠償。對於未成年人扶養至十六或十八週歲,對於喪失勞動能力扶養二十年,由此我以女兒如今兩歲五個月提出合計三十四年扶養賠償,這是否符合規定都說不上,可是實際呢?女兒需要扶養一輩子。按照扶養賠償規定的計算方式,要除以法定扶養人2計算。可是事實上呢?由於女兒是智障,而且兩歲以後更為明顯,至今只會說爸爸媽媽,甚至分辨不清爸爸,以致對誰都是爸爸的喊叫。尤其現在,除了哭鬧根本不會表達,除了躺著就讓抱著,否則還是哭鬧。怎麼扶養和照顧。如此說來,按理我們一家三口的生活費都需要責任醫院承擔,可是符合標準嗎?當然是否定的。這個我也沒有提出,只是按照實際生活所需,參照每年遞增10%累計計算提出總額八百五十萬賠償要求。這些都沒有法律法規可參照,卻合情合理,律師會為你據理力爭嗎?所以說我還是靠自己吧。


現代盧梭1


〈打官司是否請律師?我實例告訴你〉

官司種類很多:比如,刑事、民事、侵權、名裕,不正當競爭……。刑事要看受害同度多大,民事要看損失多少,根據案件大小,證據是否充分……家庭經濟條件等因素。

實例案件。1996年農曆正月初二。冷先生去丈母孃家拜年,中午另外一家親戚請他吃飯隔他丈母孃家有3裡地。飯剛吃一半時突然他老婆的侄子氣呼呼跑來告訴冷先生與他老婆,"不得了,我們家出事了,被胡家的人把叔叔、婆婆打傷了,東西都砸壞了"。冷先生夫妻倆把飯碗一放,馬上返回了丈母孃家。他問清原由後……就去找胡家講理。

正月吧,年青後生們都在家(其中有兩個20歲左右的男孩是胡家的兒子,一個在單位上班)。誰知,胡家倆兒子非常野蠻。冷先生剛說幾句話:那個在上班的兒子從他家門後面摸出一根木棍,從背後將冷先生頭部重重打了兩下……頓時,冷先生的頭,血流不止。

冷先生老婆李女士嚇壞了……就請胡家鄰居幫忙把冷先生送去醫院。醫院檢查:傷口8公分長,2公分深,(流血過多,開始休克)急需住院治療。冷先生在XX公社醫院住了3天而後轉到縣人民醫院繼續住院18天,總共住院21天,共花去醫療費,住院費10000多元人民幣。

出院後,冷先生已原告身份,馬上起訴至出事地xx區人民法院。1、請求判決胡某兒子胡xx有期徒刑三年。(根據公社醫院證明,縣人民法院法醫檢查證明,受輕傷一級)。2、請求判決賠償冷先生兩地住院費用12200元,人工護理費,營養費13800元,合計26000元。3、如果冷先生需要繼續治療的話,所有費用要胡x×承擔,直到全部恢復為止。

法院收到起訴狀後隨後轉送到被告家裡,其實原告提出3點:就是第一條把被告嚇到了,胡xx在縣xx單位上班,如果真判處有期徒刑1年或3年胡xx工作丟了,結婚就成了問題,幾乎他的人生全部被毀。

胡家急了,到處找關係(公安的,法院的)最後從省城請來一位律師。

冷先生這邊證據充分,人證、物證、事實清楚,並請人當時拍了照片。同時也請了本縣縣城一位律師。

這種官司肯定冷先生勝訴,胡家請律師無非是想減輕罪責,保留兒子的工作。

6個月後某天法院開庭。原告、被告律師在法庭上針鋒相對……專業用詞準確,各自維護自己的聲譽,維護自己的"主子",從上午1O點直到下午4點雙方辯論沒有結束……。

最後法院宣佈暫停,等待研究,聽後處理。

大概開庭後的第三天吧,胡家母親帶著兒子專門道歉,跪地求情冷先生放過他兒子一馬。冷先生第一次沒有答應,而後胡家又請冷先生親戚朋友勸說:經濟條件胡家一概答應,只要不判刑。直到第三次胡家再次專門道歉,冷先生才答應免去刑事處罰。賠償經濟損失,在丈母孃家放邊炮賠理道歉,消除名裕損失。

其實小官司只要證據充分,沒必要請律師。刑事案件,大型經濟案件非請律師不可,因為他們是專業的,很多法律專業用詞與法律條款大多人搞不清楚,即使你能弄清在法庭上也沒有那種隨機應變的專業能力。

大型案件,媒體曝光只能起到輿論監督作用,最後還是要依據人民法院判決!


冷金財


請律師並不是打官司的必備條件。當事人可以根據案件的重要程度和自身的經濟狀況,決定是否需要請律師。

既然決定打官司,就要按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辦事。原告在起訴的同時,向法院複印有關證據,以支持自己的訴訟理由。當然,擔心證據洩密,重要的核心證據可不先行向法院提供,而是庭審時突然拿出,讓對方措手不及。

法院是說是斷非的地方。案件還未到法院受理,或者法院受理後尚未判決,當事人這時把重要的證據公諸媒體,企圖用與論向法院施壓,這種做法並不妥當,有時,也許會適得其反。

與論監督當然需要,但並不是案件正在辦理中,法律規定的程序尚在運行中。法院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審判組織,除了法院,任何單位個人都不能行使國家審判權。因此,即便你向媒體曝料了有些案件證據,但最終還是要人民法院認定判決。

有鑑於此,我不主張題主上面的做法。言盡於此,希望能真正幫到你。.


李梅6613


首先,你已經走入了一個誤區:媒體輿論凌駕於法律之上。

媒體輿論對法律只是一個監督,當一個社會的法制越來越健全,法治社會程度越來越高時,各種監督的作用會越來越小。現階段,我們正處於發展、轉型的時期,社會矛盾以及複雜的國際形勢的影響,法治進程可能滯後於社會發展,所以,人們出現了和你一樣的誤區,這也是一個社會在發展中所遇到的正常情況,只是陣痛而已。

證據是你官司勝敗的最重要因素,需要在法庭上經過舉證、質證和認定的一系列程序,而非經過媒體輿論來強化其作用。上面已經提到,媒體輿論只是一個監督作用。這個監督作用越大,說明我們的法治越有問題,越需要警惕;越小,說明我們的法治進程就越順暢。

應該說媒體輿論對我們的法治進程起到很好的推進作用,但也有極個別無良記者為達個人目地對矛盾的激化起到了推動作用。

所有一切,都需要人們理性思考,只有這樣,我們的生活會越來越好……


此心安處33


媒體曝光是否有利於問題的解決?這個要看具體情況的。也許有的時候這樣做有利於問題的解決,但也可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甚至反而更麻煩。如何判斷怎樣是合適的或者相反,其實作為當事人來說還是困難的。

所謂“真實證據”的說法,應該也是一家之言。對證據的判斷其實可能涉及比較專業的知識判斷。通常只要法官站在中立的立場上秉承專業知識和綜合信息才能加以正確的判斷。尤其是被法官採納的證據都需要經過雙方的質證。如果只是一邊提出的材料,對方不予承認,也可能對一方提出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產生很大的影響。所謂“兼聽則明偏信則暗”,在法庭上經過雙方質證而後由法官最後判定真實有效的證據才能對案件的審判產生影響。所以由爭議雙方當中的一方,不經過對方質證,單方面的把材料交由媒體曝光,其實也只是一家之言,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都是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的。做不得數。媒體如果曝光一家之言而不曝光另一方的意見,就可能誤導受眾偏聽偏信,先入為主的拉偏架。這就沒有公正性可言了。

打個比方說,前一階段美國涉槍毒案的某明星通過自媒體發佈的一些消息,放出的所謂“實錘”,披露的一些“真實證據”,是否對其有利呢?不打官司是否能夠解決問題呢?

相信旁觀者都能作出正確判斷。


上海默石


別人跟你打的不是法理是關係。。。是跟法院法官的關係。。。律師就是背後的操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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