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體制改革的方向與具體內容


土地體制改革的方向與具體內容

首先,土地確權改革。土地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使用權可以永續但能夠通過交易轉讓,使用財產權應當確權發證。農村的終極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農民,農民承包的耕地和居住的宅地有永續使用權,而村集體集中的土地部分,其價值應當股份化劃歸每個農村家庭。農村的各類土地永續使用權,可以進行出售,也可以出租。農村土地永續使用權,可以在二級市場上的不同用地需求者之間進行交易,或者轉租。對永續使用權的交易,政府在改變業主後,對於使用財產權轉移應予以確認。

 土地永續或者長久使用,可採用兩種方案:(1)一級使用財產權,可為永久;(2)農村耕地、林場、牧場和其他生態用地等的土地使用年期可為999年,住宅建設用地的使用年期可為500年,企業、社團和行政等法人土地使用權年期可為300年。

  其次,形成競爭性的土地資源市場配置方式。明晰土地產權,是建立開放、競爭、統一而有序的土地市場,發揮市場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作用的必要前提。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關鍵是轉變配置方式,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只要是市場主體,無論是農民擁有使用權的土地,還是城市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都可以同地、同價和同權入市進行平等交易。只有這樣配置土地資源,維護土地使用財產權益,才能形成對農民的合理、規範、多元的保障機制。

  對於非公益性用地,不再經政府徵用,農村土地直接進入市場,由用地商到土地交易所尋找,其交易中的級差地租,由政府以稅收的方式加以調節。對於公益性用地,政府也要先進入土地交易中心登記需求信息,尋找土地供給者,按照市價進行收購,價格太高的,與非公益性用地一樣,可以通過稅收的方式調節,而不是強行從農民手中以低價徵地。

  農村土地只要符合規劃,就應該與城鎮土地一樣,同地、同權、同價。具體來說,一是所有土地都平等進入農用、建設等用地交易市場,改變土地供應的行政寡頭壟斷;二是農村土地的有關權利,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管是承包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都可以自由入市,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合理的價格,優化土地資源配置。

  再次,農民要有自己土地的建設權。縮小徵用土地的範圍,非公益建設不得強制徵收農村集體的建設用地。農民家庭宅地面積,樓高允許三層,原則上不予以行政控制,而是採取價格和稅收的方式加以調控。農村和集鎮,不宜建設幾十層高的住宅樓,鼓勵“一戶建”,隨著農民收入和富裕程度的提高可提升為別墅。允許進城定居而農村宅地閒置的家庭將其出售,出售對象不限於農村村民,鼓勵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院,並改造翻新。允許農村村民,包括城鎮居民,以適當的價格購買農村的荒地坡地,建設“一戶建”住宅,包括城市居民合作建多層住宅樓。

  調水改土,擴大可利用土地供給,農民有在自己土地上建設的權利。如像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一樣,實行農村土地資本化改革,鼓勵以地為本創業投資,允許農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設小加工廠、餐館、客棧、加油站、大棚、倉庫、禽畜場。當地村集體和最基層政府,要及時和超前規劃。應當以積極的思路和行動解決耕地短缺和保障糧食安全,即調節水資源分配、改造未利用土地、擴大發展空間,交易集中耕地、規模化大生產、提高產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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