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古代人的“花唄”和“借唄”,看古人如何超前消費?

我們都知道“花唄”和“借唄”的出現,讓我們可以提前消費,那你可知古人也曾可以提前消費?

典當,古代人的“花唄”和“借唄”,看古人如何超前消費?

典當在中國可謂歷史悠久。早在兩千多年前的西漢,典當行為就已出現。司馬相如與卓文君私奔到四川時,就曾把一件價值連城的皮大衣當了買酒喝。

到了東漢末年,據《後漢書》記載,黃巾起義時,劉虞打算把受賞所得的財物典當給外族, 卻被公孫瓚劫走。

這是歷史上第一次將“典當”二字連用。但當鋪的出現是在南北朝時期。進人唐代,典當業逐漸發展起來,成為商業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詩聖杜甫也常去當鋪借錢渡難關(《曲江》:“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頭盡醉歸”)。

在古代,任何物品進了當鋪以後,只能按其原本價值的50%估算典價,出典後還要支付三到五成的利息。如果過期不能還本付息,就是“死當”。

可見,典當是一種十分殘酷的高利貸剝削。

典當,古代人的“花唄”和“借唄”,看古人如何超前消費?

出現和發展

當鋪起源很早,在南朝時已有寺院經營為衣物等動產作抵押的放款業務。唐朝當鋪成為質庫,唐玄宗時有些貴族官僚修建店鋪,開設邸店、質庫,從事商業和高利貸剝削,它與櫃坊同在市場上佔有重要地位。唐會昌5年,皇帝的一個文告中說:“朝到衣冠”,“貸承華胄”以及“清途”們都私置質庫樓店,與人爭利。

宋代當鋪稱長生庫,由於宋朝社會經濟日益發展,長生庫(質庫)亦隨之發達。富商大賈、官府、軍隊、寺院、大地主紛紛經營這種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業務。宋入長生庫抵押的物品除一般的金銀珠玉錢貨外,有時甚至還包括奴婢、牛馬等有生命的物品,而普通勞動人民則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長生庫放款時限短,利息高,還任意壓低質物的價格,借款如到期不還,則沒收質物,因此導致許多人家破產。

元代經營商業的大多數是回回人。開當鋪的人也是回回人。元時當鋪除稱解庫外,述稱解碘鋪,典當放債的利息很高,勞動人民多有無錢贖當者,自己的質品被當鋪吞沒。

明朝正式稱當鋪,從事典當業的多為山西、陝西商人及安徽人。各明都大邑都有他們開設的典肆,有的商人專以典質為業,並致富。這些商人經營的範圍較前廣泛,不僅一般貧民受剝削,有的富有之家也因典當而瀕臨破產。明朝鄉鎮中還有“代當”,即鄉鎮小當鋪領用城市大當鋪的款作資本,押的物品再轉押給城市大當鋪。

清朝經營當鋪已十分普遍,乾隆時北京已有當鋪600-700家。清代當鋪對人民剝削相當嚴重。如浙江湖州府典當“息錢”舊分三等,10兩以上者每月1分5釐,1兩以上者每月2分,1兩以下者每月3分。利息按月計算,超過幾天的也按1月取息。而且到一定時期不能取贖即成死當,質品由當鋪沒收。1900年前後,北京當鋪多達200多家,其中較殷實的當數常、劉、董、孟等五號,這些個當鋪的經營資本多來源於清內務府官員和太監。

進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典當又同銀行、錢莊資本建立借貸關係,形成城鄉高利貸網。官僚資本銀行也插手其間,國民黨一些地方政府也開設公典、公當,同樣屬高利貸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當鋪停止營業……

典當,古代人的“花唄”和“借唄”,看古人如何超前消費?

當鋪的分工

掌櫃的

司理──當鋪經理,管理當鋪內的財務如籌劃資金、增減資本、監督帳目等,為當鋪中的頂頭大夥計、部分為股東兼任。

朝奉──通稱二叔公,在當鋪鑑別估價的人。由於櫃檯高,來當物的人要將物品高舉給店員好像 “上朝奉聖”般,“朝奉”這個名稱可能由此而來。

票臺──在大當大按中,負責填寫當票及當簿登記等事務的人。成交後,一般朝奉以口唱,票臺聽錄方式進行。

折貨──負責抵押物的包裹、保管及掛竹牌作標記等的工作。他們包裹衣服時,一般要求摺疊整齊、捆紮結實,做到小而緊,以節省所佔貨架的面積。

追瘦貓──此職位除要負責“折貨”,當顧客來當物或贖物時,包好抵押物放到貨架或從貨架取回給客人。

後生──即打雜,是未滿師的學徒。

將軍──即是伙頭,負責店內員工膳食,閒時亦要協助當鋪內的一些雜務。

典當,古代人的“花唄”和“借唄”,看古人如何超前消費?

當鋪的門檻為何高

首先,古代當鋪的櫃檯很高,對顧客不方便,個子矮的還真是夠不著,而櫃檯裡面的掌櫃的坐的位置也很高。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不同呢?因為當鋪的盈利模式決定了它在接收顧客的典當物時,價格壓得越低,自己就越賺錢。噹噹鋪以一種“居高臨下”的位置,談價格時,掌櫃的居高臨下既利於在氣勢上給顧客一種壓迫感也有利於自己接收物品。典當者站在櫃檯前看不見櫃檯上的物件,從而讓典當者產生敬畏感,不敢和當鋪爭價。

其次,櫃檯高了,有利於防備突發事件。假如說當鋪遇到鬧事的、胡攪蠻慘的。櫃檯低的話,人家敢直接損壞物品或毆打掌櫃的,高一些的話,最起碼鬧起來沒那麼方便。

還有一些話不能當面說,外面的人也不能看到裡面在做什麼,適合說一些悄悄話。。。。

典當,古代人的“花唄”和“借唄”,看古人如何超前消費?

法律法規對典當的約束

典當業的繁榮使得針對典當行為的立法也應運而生。

唐代法律規定:衣物、珠 寶、田宅等物品,都是可以典當的;典當的利息不得超過五成;只有在族人、鄰居都不願與出典人進行典當交易的情況下,出典人才可以將財物典給其他人。

宋代的典當立法又完善了許多。一是對典當當事人有所限制。比如,如果家長健在,小孩是不能拿家中財物去典當,除非是經過官府許可。寡婦也是不能隨意典當東西的。二是規定了典當的範圍。除田宅、金銀珠寶、衣物等外,六畜甚至奴婢也可以用於典當。但贓物不得典當,典當贓物要杖打一百下,贓物價值大的話,按盜竊罪處理。共有財產也不能任意典當。又規定回贖田宅要憑半截合同。

元代規定典主在出典十天內得明確表態是否購買典物。

明代明確了“典”與“賣”的區別,規定典當要交稅。

清代取消對典當徵稅,規定田宅典當的回贖期限不得超過十年;過期不贖,典主可以在交稅後取得田宅的所有權,但以後不能再要求出典人贖回典物。

民國時期規定典當的約定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不滿十年的不能有到期不贖即 為絕賣的條款;典主在典期內可以轉典、出租典物;出典人在典期內可以轉讓典物的所有權,等等。

典當,古代人的“花唄”和“借唄”,看古人如何超前消費?

當鋪也相當於高利貸的一種,很多人都是走投無路才去典當,有些人絕地求生,有些人走向末路,這樣一看,和現在也沒什麼區別。

提前消費,究竟是好是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