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李鑫与被告李振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封丘县法院审理后作出(2007)封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振华支付原告李鑫赔偿款86766.58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振华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李鑫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振华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振华至今未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线索请立即向我院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李振华
性别:男
民族:汉
住址:新乡市封丘县城关乡姜庄村
年龄:55
身份证号:4107271965XXXX0611
执行依据文书:(2007)封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李振华支付原告李鑫赔偿款86766.58元及利息。
执行法院:封丘县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19年9月17日
举报电话:18537309167郑法官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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