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贼难防!男子跟他人合谋偷取公司近3万现金

半岛记者 孙桂东

不好好工作,却有一门歪心思,串通他人打开公司的门,盗取公司的现金。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预谋盗窃王某某所在的青岛**有限公司所收货款,2019年8月中旬一天20时许,王某某与周某某在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见面,王某某提供李沧区**路*号*单元**户该公司员工宿舍的钥匙给周某某。同年8月16日9时许,周某某至该宿舍发现有人,后在王某某帮助下冒充快递人员打电话将宿舍内员工支走,后周某某持钥匙开锁进入该员工宿舍,按照王某某提供的信息将货款人民币29940元盗走。后二人分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

李沧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周某某判处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王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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