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项目开发经营权“回购”之争

导言: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制作的40集电视连续剧《决胜法庭》,里面有两句台词非常精彩——理越辩越明,法越辩越清;控辩越精彩,国徽就越闪亮。


座落在福建省福州市火车北站旁边的“中亭公寓”工程项目,已经沉睡了很久了。

今天,笔者特地来到工地察看,只见这里一片沉寂,高高的脚手架直冲云宵,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设备犹如一堆废铁摆放在那里,工地上一个工人也见不着,显得一片荒凉和凌乱。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项目开发经营权“回购”之争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这里已经停工很久了,真正的原因不是很清楚,听说是几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争夺开发经营权。”住在附近的一名市民告诉笔者。

笔者心中突然涌现出一种悲哀和惆怅:这里是“黄金宝地”啊!把这么好的、这么大的一块地白白浪费,是多么可惜啊!

知情人告诉笔者,“中亭公寓”工程项目占地65亩、4.3万多平方米,目前按照市场估价大约有十几亿元。

该项目十几年前就已经取得了开发建设经营权,但因此该项目几易其主,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因利益之争互不相让、你争我夺,加上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莫测,开发商的投资款受到严重影响,从而使该项目几经周折、历数风霜,至今还没有开发建设完成。

知情人说,目前该项目停工的原因,是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区房地产公司”)、陈亚平与福州闽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西公司”)、吕新国之间的“回购权”纠纷造成的。现在又增加了万科房地产开发集团的子公司福州万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榕公司”)、吕新国的儿子吕鹭翔、外甥女婿李文财作为诉讼第三人。

从而进行着一场谁也不服谁、谁也不愿输的“中亭公寓”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经营“拉锯战”!


谁是“中亭公寓”项目开发权的最先得主?


1997年,闽西公司取得了福州市晋安区茶园红星村“中亭公寓”工程项目建设商品房用地批复,并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而取得了该项目的建设开发经营权。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项目开发经营权“回购”之争

2003年7月31日,闽西公司与金冠(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开发“中亭公寓”项目。

2010年4月20日,金冠公司与老区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书》,将“中亭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权转让给老区房地产公司。

2010年5月10日,刘子银、吕新国、连晓燕与老区房地产公司及陈亚平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共同开发经营“中亭公寓”工程项目。

2012年10月9日,刘子银、连晓燕、吕新国,老区房地产公司,金冠公司,陈亚平等四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金冠公司退出开发经营“中亭公寓”项目,将闽西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刘子银,“中亭公寓”项目由刘子银、连晓燕、吕新国三人投资开发经营。同时,在该协议书签订的同日,老区房地产公司,陈亚平,刘子银、连晓燕、吕新国等三方又签订了《回购股份协议书》,约定老区房地产公司,陈亚平在《回购股份协议书》签订后的18个月内,在支付给刘子银、连晓燕、吕新国三人的债权债务、项目投资本金、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回报利润等全部款项后,有权回购“中亭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权。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项目开发经营权“回购”之争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回购股份协议书》之一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项目开发经营权“回购”之争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回购股份协议书》之二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项目开发经营权“回购”之争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回购股份协议书》之三

此后,不知何故,刘子银、连晓燕将所占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吕新国。吕新国从此拥有“中亭公寓”项目的全部股份(即开发经营权)。

为何产生“中亭公寓”项目股权回购之争?

《回购股份协议书》签订后的18个月前,即2014年4月10日前,老区房地产公司、陈亚平向吕新国提出回购“中亭公寓”项目的全部股权。

但吕新国不同意、不配合,也不与老区房地产公司、陈亚平清算有关的债权债务、双方投入资金、借款及投资回报利润等资金,致使无法实施股权“回购”事宜。

迫于无奈,老区房地产公司、陈亚平以原告的身价,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吕新国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吕新国履行《回购股份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实现原告的“回购权”。龙岩中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同年7月3日,龙岩中院开庭审理本 案。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项目开发经营权“回购”之争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已停工)

从此,原告老区房地产公司、陈亚平与被告吕新国的“中亭公寓”项目股权“回购”之争踏上了漫长而又艰难之路。先后经过了龙岩中院一审、福建高院二审、最高法院提审、再审,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龙岩中院、福建高院的一、二审判决,发回龙岩中院重新。2019年12月30日,龙岩中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目前正等等待宣判。

原告有无“中亭公寓”项目股份的“回购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有没有“回购权”的问题;二是原告需要支付多少回购款给被告吕新国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笔者认为,原告享有福州“中亭公寓”项目开发经营权的“回购权”。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根据《回购股份协议书》第5条的约定,在该协议书签订后的18个月内主张回购权利;

但被告却不配合、不清算双方的债权债务,也不提出需要原告支付回购资金的具体数额,致使原告的回购权利无法实现。为此,原告向龙岩中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了回购诉求,该院也在18个月内立案受理。

第二,被告在双方签订《回购股份协议书》后的18个月内,拒不履行双方约定的所有义务,有的义务至今也没有履行,特别是第2条、第4条、第6条关于缴纳土地出让滞纳金、拆迁费等费用,支付给原告5000万元借款等的约定,均没有履行,致使原告根本无法成就权利。

第三,《回购股份协议书》第7条约定:因被告拖延配合原告办理土地证抵押贷款、拖延支付给施工方及银行借款,导致原告回购股份拖延的,拖延期间利息中止,约定原告履行期限得以顺延。我们在上述第二点已经说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严重违约,导致原告回购股份拖延,因此据此条规定,原告有权顺延履行回购期限。至于顺延到何时,要看被告履行义务完成的时间和效果。从目前的情况和证据来看,原告顺延回购“中亭公寓”股份的期限到现在也不晚。

关于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需要明细账单,由原、被告双方具体协商、清算,这里不再详细论述。

综上所述,原告在签订《回购股份协议书》后的18个月内提出了回购请求,被告不配合、不清算、不提出“回购款”的具体数额,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回购权,被告应当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同时,因被告拒不履行义务,严重违约,导致原告无法在18个月内成就权利,应当顺延回购期限,所以原告根本没有丧失对“中亭公寓”项目股权的回购权。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项目开发经营权“回购”之争

最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在厦门拍摄的40集电视连续剧《决胜法庭》热播,里面有几名经典的台词,笔者印象极深——

“理越辩越明,法越辩越清。”“控辩越精彩,国徽就越闪亮。”

因此,针对本案的是非曲直,原告是否有“中亭公寓”项目股份“回购权”的问题,请各位法学专家、学者、教授,以及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共同探讨,提出宝贵意见。

撰文、摄影:中亭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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