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項目開發經營權“回購”之爭

導言: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製作的40集電視連續劇《決勝法庭》,裡面有兩句臺詞非常精彩——理越辯越明,法越辯越清;控辯越精彩,國徽就越閃亮。


座落在福建省福州市火車北站旁邊的“中亭公寓”工程項目,已經沉睡了很久了。

今天,筆者特地來到工地察看,只見這裡一片沉寂,高高的腳手架直衝雲宵,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設備猶如一堆廢鐵擺放在那裡,工地上一個工人也見不著,顯得一片荒涼和凌亂。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項目開發經營權“回購”之爭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項目施工現場

“這裡已經停工很久了,真正的原因不是很清楚,聽說是幾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爭奪開發經營權。”住在附近的一名市民告訴筆者。

筆者心中突然湧現出一種悲哀和惆悵:這裡是“黃金寶地”啊!把這麼好的、這麼大的一塊地白白浪費,是多麼可惜啊!

知情人告訴筆者,“中亭公寓”工程項目佔地65畝、4.3萬多平方米,目前按照市場估價大約有十幾億元。

該項目十幾年前就已經取得了開發建設經營權,但因此該項目幾易其主,房地產開發商之間因利益之爭互不相讓、你爭我奪,加上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莫測,開發商的投資款受到嚴重影響,從而使該項目幾經周折、歷數風霜,至今還沒有開發建設完成。

知情人說,目前該項目停工的原因,是福建省老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區房地產公司”)、陳亞平與福州閩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西公司”)、呂新國之間的“回購權”糾紛造成的。現在又增加了萬科房地產開發集團的子公司福州萬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榕公司”)、呂新國的兒子呂鷺翔、外甥女婿李文財作為訴訟第三人。

從而進行著一場誰也不服誰、誰也不願輸的“中亭公寓”工程項目建設開發經營“拉鋸戰”!


誰是“中亭公寓”項目開發權的最先得主?


1997年,閩西公司取得了福州市晉安區茶園紅星村“中亭公寓”工程項目建設商品房用地批覆,並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從而取得了該項目的建設開發經營權。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項目開發經營權“回購”之爭

2003年7月31日,閩西公司與金冠(香港)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冠公司”)簽訂了《合作開發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合作開發“中亭公寓”項目。

2010年4月20日,金冠公司與老區房地產公司簽訂《協議書》,將“中亭公寓”項目的開發經營權轉讓給老區房地產公司。

2010年5月10日,劉子銀、呂新國、連曉燕與老區房地產公司及陳亞平簽訂《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共同開發經營“中亭公寓”工程項目。

2012年10月9日,劉子銀、連曉燕、呂新國,老區房地產公司,金冠公司,陳亞平等四方簽訂《協議書》,約定金冠公司退出開發經營“中亭公寓”項目,將閩西公司的法人代表變更為劉子銀,“中亭公寓”項目由劉子銀、連曉燕、呂新國三人投資開發經營。同時,在該協議書籤訂的同日,老區房地產公司,陳亞平,劉子銀、連曉燕、呂新國等三方又簽訂了《回購股份協議書》,約定老區房地產公司,陳亞平在《回購股份協議書》簽訂後的18個月內,在支付給劉子銀、連曉燕、呂新國三人的債權債務、項目投資本金、借款及主合同約定的回報利潤等全部款項後,有權回購“中亭公寓”項目的開發經營權。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項目開發經營權“回購”之爭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回購股份協議書》之一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項目開發經營權“回購”之爭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回購股份協議書》之二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項目開發經營權“回購”之爭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回購股份協議書》之三

此後,不知何故,劉子銀、連曉燕將所佔股份全部轉讓給了呂新國。呂新國從此擁有“中亭公寓”項目的全部股份(即開發經營權)。

為何產生“中亭公寓”項目股權回購之爭?

《回購股份協議書》簽訂後的18個月前,即2014年4月10日前,老區房地產公司、陳亞平向呂新國提出回購“中亭公寓”項目的全部股權。

但呂新國不同意、不配合,也不與老區房地產公司、陳亞平清算有關的債權債務、雙方投入資金、借款及投資回報利潤等資金,致使無法實施股權“回購”事宜。

迫於無奈,老區房地產公司、陳亞平以原告的身價,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呂新國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呂新國履行《回購股份協議書》約定的義務,實現原告的“回購權”。龍巖中院於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同年7月3日,龍巖中院開庭審理本 案。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項目開發經營權“回購”之爭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已停工)

從此,原告老區房地產公司、陳亞平與被告呂新國的“中亭公寓”項目股權“回購”之爭踏上了漫長而又艱難之路。先後經過了龍巖中院一審、福建高院二審、最高法院提審、再審,最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龍巖中院、福建高院的一、二審判決,發回龍巖中院重新。2019年12月30日,龍巖中院重新開庭審理本案。目前正等等待宣判。

原告有無“中亭公寓”項目股份的“回購權”?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原告有沒有“回購權”的問題;二是原告需要支付多少回購款給被告呂新國的問題。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問題,筆者認為,原告享有福州“中亭公寓”項目開發經營權的“回購權”。事實和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根據《回購股份協議書》第5條的約定,在該協議書籤訂後的18個月內主張回購權利;

但被告卻不配合、不清算雙方的債權債務,也不提出需要原告支付回購資金的具體數額,致使原告的回購權利無法實現。為此,原告向龍巖中院提起民事訴訟,提出了回購訴求,該院也在18個月內立案受理。

第二,被告在雙方簽訂《回購股份協議書》後的18個月內,拒不履行雙方約定的所有義務,有的義務至今也沒有履行,特別是第2條、第4條、第6條關於繳納土地出讓滯納金、拆遷費等費用,支付給原告5000萬元借款等的約定,均沒有履行,致使原告根本無法成就權利。

第三,《回購股份協議書》第7條約定:因被告拖延配合原告辦理土地證抵押貸款、拖延支付給施工方及銀行借款,導致原告回購股份拖延的,拖延期間利息中止,約定原告履行期限得以順延。我們在上述第二點已經說明,被告拒不履行義務,嚴重違約,導致原告回購股份拖延,因此據此條規定,原告有權順延履行回購期限。至於順延到何時,要看被告履行義務完成的時間和效果。從目前的情況和證據來看,原告順延回購“中亭公寓”股份的期限到現在也不晚。

關於爭議的第二個焦點,需要明細賬單,由原、被告雙方具體協商、清算,這裡不再詳細論述。

綜上所述,原告在簽訂《回購股份協議書》後的18個月內提出了回購請求,被告不配合、不清算、不提出“回購款”的具體數額,導致原告無法實現回購權,被告應當承擔一切法律後果;同時,因被告拒不履行義務,嚴重違約,導致原告無法在18個月內成就權利,應當順延回購期限,所以原告根本沒有喪失對“中亭公寓”項目股權的回購權。

​福州“中亭公寓”工程項目開發經營權“回購”之爭

最近,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在廈門拍攝的40集電視連續劇《決勝法庭》熱播,裡面有幾名經典的臺詞,筆者印象極深——

“理越辯越明,法越辯越清。”“控辯越精彩,國徽就越閃亮。”

因此,針對本案的是非曲直,原告是否有“中亭公寓”項目股份“回購權”的問題,請各位法學專家、學者、教授,以及警官、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共同探討,提出寶貴意見。

撰文、攝影:中亭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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