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与特困散养有什么区别?

平平淡淡50845236


看到这个问题,我还真是醉了。特困供养就是特困供养,再加个“散养”,另一个该怎么措词呢?因本人在民政部门工作,题主的问题是工作范围内的事,由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特困人员供养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所谓的特困人员,其实就是我们原来耳熟能详的五保户,现在使用这个专有名词,显得更文明、更规范、更尊重人格而已。

特困人员有三个特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概括一下,简称“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人管护。符合这三条件的特定群体也包括三类人,分别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极少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很明显,他们是整个社会中情况最特殊、也最困难的人,理应得到社会最大程度的照顾和帮助。照顾好他们的生活,既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也是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标志。

按政策规定,国家给予特困人员的保障待遇叫特困人员供养。其具体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证吃饭、穿衣;疾病治疗,保证有病能治;住房救助,保证有基本居住条件;教育救助(针对未成年人);照料服务殡葬服务(即去世安葬)共六大项。目前执行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中,给予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是最高的,比一类低保户要高出大概30%左右。

二、特困人员供养方式又是怎么划分的呢?

听起来似乎高大上,说白了就很简单。供养方式有两种:一种叫做集中保养,即把特困人员集中到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这类机构中,统一照看生活的供养方式。另一种叫

分散供养,即特困人员在自己家中生活,但提供供养金等条件的供养方式。唯一的区别就是去不去养老机构而已。目前,特困人员供养方式以分散供养为主,集中供养方式为辅。

应该指出的是:特困人员供养在政策上要求实现城市、农村统一标准,但好多地方因各种原因尚未完成。

最后,重申两句话:把特困人员供养简称特困供养是可以的;但千万别用“特困散养”这个说法,没有这一说法,对人用“散养”这个词,太不尊重人了,叫人听了心里感觉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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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乡镇从事过民政工作,特困人员救助是工作内容之一。愿借这一问题宣传一下相关的民政惠民政策。

一、首先,科普一下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及申请审批程序。

(1)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就是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申请审批程序。有当事人书面申请(也可是村委会或他人代为申请)、镇街调查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三个主要的程序。

二、特困供养有两种形式,特困散养是其中的一种。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即大家口头上说的特困供养),有集中供养、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从这里可以看出:特困散养是特困供养两种形式中的一种。

(1)特困集中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并由供养服务机构与入住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乡镇的供养服务机构主要是敬老院和五保家园。

(2)特困分散供养:是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进行分散供养,这就是大家口头说的特困散养。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街委托其亲友、村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农村少的散居五保人员就是这种特困散养。

总之,特困人员救助是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一项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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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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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有“五保供养证”,特困散养有的有证有的没有证! 对 年满十六岁(六十岁以下)的老弱病残,叫特困散养,没有“五保供养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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