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匆那年》被盜版,一審判決百度網盤侵權,二審為何改判?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蘇高院)就北京焦點互動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稱焦點互動公司)起訴百度網盤存儲、傳播網絡劇《匆匆那年》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度公司)不承擔任何侵權責任,撤銷了一審法院此前作出的百度公司未盡到審查義務、承擔幫助侵權責任的原審判決,駁回了焦點互動公司主張百度構成直接侵權和幫助侵權的訴訟請求。

在業內人士看來,該案二審判決對劃定網盤等雲存儲服務提供商的審查義務和責任邊界,具有很強的指導性。

用戶上傳、存儲《匆匆那年》引發糾紛

《匆匆那年》是一部反映“80後”情感和生活的影視作品,焦點互動公司對該作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焦點互動公司曾向百度公司發出《告知函》,要求百度公司根據其提供的文件MD5值阻止百度網盤用戶上傳、存儲該劇視頻文件,並從網盤服務器中刪除用戶已存儲的內容。

百度公司認為,焦點互動公司的要求明顯超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範圍,基於用戶數據安全及隱私保護,拒絕了焦點互動公司的上述要求,並告知該公司依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提供具體侵權網絡鏈接地址。

溝通無果後,焦點互動公司將百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百度公司停止所謂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280萬元以及合理經費2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百度公司未盡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審查注意義務,構成間接幫助侵權行為。

百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蘇高院。

二審改判網盤無責

江蘇省高院經審理後於近日作出判決,撤銷南京中院的一審判決,駁回焦點互動公司全部訴訟請求,認定百度公司不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首先,百度網盤用戶將涉案被控侵權作品存儲於百度網盤中,網盤用戶的存儲行為以及百度公司提供存儲空間的行為均不構成對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就特定作品文件網絡存儲空間的提供方和作為網絡存儲空間使用者的網盤用戶而言,存儲行為具有一定獨立性,有別於不同網絡用戶之間出於文件傳播目的而發起的分享行為,存儲行為不代表存儲行為的實施主體同時具有傳播特定作品的主觀意思,故不能將特定作品文件的存儲行為簡單等同於特定作品文件的傳播行為,單純的存儲行為亦不必然構成對相關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其次,焦點互動公司投訴的涉及《匆匆那年》作品的直接侵權傳播行為並不清晰。焦點互動公司多份證據僅證明了百度網盤中存儲有涉案視頻文件,且百度網盤具備的分享、離線下載、秒傳等相關功能可以用來實施侵權傳播行為,但上述證據並不足以證明確實存在又用戶藉助百度網盤實施了涉案作品的侵權傳播行為且百度公司對此明知或應知。在焦點公司發送的《告知函》中,焦點互動公司雖然要求百度公司斷開、刪除分享鏈接,但卻未提供任何分享鏈接。

再次,焦點互動公司向百度公司發送的《告知函》不構成有效通知。雖然對有效通知的認定並非嚴格按照上述規定要求必須包括侵權鏈接等內容,但是作為權利人所發出的一個有效的通知,至少應該使得被通知方可以方便快捷地關聯並提取投訴人的投訴內容,可以初步獲知、定位被投訴侵權行為的行為實施主體、行為客觀狀況,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盡到其他應當且必要的審查注意義務,並採取包括但不限於斷開鏈接、刪除文件等各項具體處理措施。該案中,焦點互動公司,發出的《告知函》中並不存在任何侵權分享鏈接,也不存在其他能使百度方便快捷定位侵權傳播行為及實施人的具體內容。在未有指明百度網盤用戶實施傳播涉案作品侵權傳播行為的情形下,要求百度公司對百度網盤內所有文件進行完全排查或進行相應技術改造以實現快速定位,顯然不適當地加重了百度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負擔,亦可能不當損害網盤用戶基於合法目的使用作品而享有的合法權益,缺乏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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