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砸死正在猥亵自己老公的男子,不负刑事责任,你认为呢?

编者语:女子的狭义的性的自主决定权的法益由强奸罪保护,而男性的狭义的性的自主决定权的法益由强制猥亵侮辱罪保护。

案例】王某(男)为某金融大厦保安队队长,今年40岁,未婚。刘某(男)今年24岁,为刚从农村来城市务工,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在这个金融大厦里当保安。刘某自然就成了王某的下属,其实王某平时对刘某挺好的,这天,王某在刘某的宿舍请刘某喝酒,刘某不胜酒力,但是因为刚来,不敢得罪王某,平时只能喝2两的他今天喝了半斤,不胜酒力的刘某倒头就睡着了。王某把刘某推了几下,没有任何反应,于是王某把刘某的衣服全部脱完,开始对刘某进行肛交。没想到刘某的妻子朱某今天进城办事,她有这个房间的钥匙,直接开门看到如此不堪场景,一时愤怒拿起台灯向王某砸了过去,正好砸中了王某的太阳穴,王某直接晕倒,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得知:保安队里的很多新人都被王某灌注猥亵过(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

女子砸死正在猥亵自己老公的男子,不负刑事责任,你认为呢?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对237条增加了“强制猥亵他人”,体现了对男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的保护

王某虽然不是利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但是其用灌醉对方的方式,这属于让对方不能反抗的 方式,这种方式显然可以认定为与暴力胁迫同等的其他方法,因此王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王某已经死亡,在法律上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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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砸死王某的行为在法律如何评价:笔者意见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 第20条【特殊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对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特殊正当防卫有两种意见:

1、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因为强制猥亵不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不能进行无限防卫。

2、 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强制猥亵侮辱保护也是性的广义的自主决定权,其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及认识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进行无限防卫。

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正在对刘某实施的行为虽然在刑法上只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但是

这是一个男子强奸男子的犯罪行为,其与男子强奸女子的犯罪行为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

既然强奸罪已经本被法条明确列为特殊正当防卫的罪名之内,如果本案的强制猥亵罪在行为方式上和社会危害性上和强奸罪相同,那么应当将本案的“强制猥亵罪”也列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就显得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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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在司法实践中,法应当不向不法让步。朱某砸死王某的行为,完全是其为了防止丈夫刘某继续被猥亵。有的人会问,朱某不会采取其他的手段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要求朱某头脑里还能思考到底是拿鞋子扔过去还是拿台灯扔过去,这也许就是特殊正当防卫的意义所在,因为她面对的是自己的老公正在被猥亵。案件多种多样,是否构成特殊正当防卫,我们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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