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企業!符合這些條件可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尊敬的繳費人,您好!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現就相關政策規定和辦理流程通告如下:

一“免”是免徵社會保險費

主要政策點:從2020年2月到6月,免徵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

免徵對象:中小微企業和按照企業費率繳費的個體工商戶。

辦理流程:用人單位如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同時要依法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單位應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免後,用人單位到稅務部門繳納職工個人應繳納的保費。

二“減”是減徵社會保險費

主要政策點:從2020年2月到4月,減半徵收大型企業及其他企業性質的用人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

從2020年2月到6月,對全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醫療保險)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失業保險金代繳醫保費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的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即繳費費率從8.5%下調為4.25%。

減半徵收對象:減半徵收三項社會保險對象包括大型企業和企業性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減半徵收醫療保險對象包括全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失業保險金代繳醫保費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

辦理流程:用人單位如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同時要依法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單位應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減半核定後,用人單位到稅務部門繳納單位及職工個人應繳納的保費。

三“延”是延長辦理社會保險業務期限

主要政策點: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當月期間的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基數申報和保險費繳納等業務,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辦理的,可以延長至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辦理。在此期間辦理相關業務,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不收取滯納金。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限相應放寬,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在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辦理繳費業務。延長辦理社保業務,可同時享受“免、減、降”政策。

辦理流程:可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部門補辦理相關業務(推薦網上辦理),延長期限無需審批。

四“緩”是緩繳社會保險費

主要政策點: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自海南省疫情結束次月起計算,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也可申請緩繳醫療保險費,緩繳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辦理流程: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審核,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執行。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認定辦法另行制定。由屬地的醫保經辦機構受理緩繳醫療保險費申請,省醫保局進行審核批准。

五“降”是階段性降低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率

主要政策點:自2016年以來海南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降至0.5%,自2018年以來工傷保險費率在現行費率上下調50%,這一政策繼續執行至2021年4月30日。

辦理流程:用人單位如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按降低後費率核定社會保險繳費數額,用人單位到稅務部門繳費。

六“保”是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主要政策點:確保參保人員三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髮放、職工個人權益不受單位免、減、延、緩、降社保費的影響。

另注:由於機關事業單位不涉及經營問題,受疫情影響較小,因此,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月辦理參保登記、繳費基數申報和保險費繳納等業務,不延長辦理期限。2020年1月至2月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因疫情影響尚未繳納的,應於2020年3月底前完成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自2020年3月起,應當按月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2月份已申報並繳納三項社會保險的企業,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抵;已全額繳納2月份醫療保險費的企業,單位繳費的減徵部分由省級醫保經辦機構組織市縣醫保經辦機構對繳費企業進行退抵。

國家稅務總局東方市稅務局

東方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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