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留有遺囑,子女不按套路出牌,不打算按遺囑繼承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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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聽完王女士的陳述之後,曹婷婷律師表示,在父親先於母親去世,家中有兩套房產,其中一套兩居室的住房,產權人是母親一個人的名字,另外一套承租房,承租人也是母親名字的情況下,繼承人將要繼承的財產是明確的。

依據王女士提供的兩分遺囑,明顯能看出立遺囑人簽字存在較大的出入,如果王女士起訴至法院解決問題,對於遺囑的認定會涉及到筆跡鑑定的問題。如果在筆跡鑑定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又都是母親的親筆簽名,則兩份遺囑均有效。另外,從法律的角度來講,立遺囑並不需要所有的繼承人在場。父母很多時候都是根據自己的意願對財產進行了分割,為了避免子女之間產生矛盾或者是子女知道父母意願後跟父母的關係產生一系列變化,一般在立遺囑的時候是不需要繼承人在場的。

遺產繼承的方式一共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定繼承,另一種是遺囑繼承,還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就是老人留下遺囑,但是所有的繼承人都一致同意不按遺囑來對財產進行分配,這樣的情況一旦發生,繼承人之間可以另行簽訂一份協議,然後各方針對遺產進行相應的繼承,這樣做也是合法有效的。

王女士家的情況,如果姐弟五人都同意不按母親留下的遺囑來進行財產分割,那麼五個子女,其中包括已經去世大姐的代位繼承人,大家協商一致,按照協商的情況來分割財產也是合法有效的。建議王女士一家在協商一致之後,簽訂相關的財產分割協議,五個子女均在協議上確認簽字,這份協議到後期涉及房產過戶的時候也會適用到。而目前王女士家的情況是四姐妹認可的方案,弟弟不認可,是不符合所有繼承人協商一致的情況,這樣的情況下還需要按照遺囑來進行繼承。

依據現有的情況,我們來幫王女士分析一下,如果按照遺產繼承的情況,弟弟本應占多少的份額。遺囑繼承涉及到兩套房產,一套兩居室的產權房,一套一居室的公租房。遺囑中表示將這套兩居室的房子分給四姐妹,一旦訴訟到法院會出現兩種情況,第一種就是四姐妹沒有協商一致對該房產共同共有,這樣的情況在房本上是四位姐妹的名字。另外一種情況是四姐妹中一人完全擁有該房產,這位完全擁有房產的姐妹,對另外三人進行財產補償,在確定補償金額及完成補償之後,法院認定這位姐妹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將房產過戶到她的名下。而對於目前留下的這套公租房,《北京市人民政府有關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和《加強公租房承租人變更管理的有關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公租房變更承租人的變更條件。

(一)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二)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與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根據王女士所描述的情況,弟弟目前要想變更承租人,可能還有條件不符合,所以如果按照遺囑進行繼承的情況,留給弟弟的這套公租房目前沒有辦法變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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